《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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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促进本市核技术利用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分类》《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导则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根据本市近年来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工作实践,我局对《试行规定》进行了全面评估与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以进一步提升辐射安全管理效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分类》的相关规定,保留了原有的适用范围、通用要求、豁免或解控技术要求、实施程序、监督确认和检查等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产废单位的管理要求、优化废物豁免和解控的技术要求、强化豁免和解控后废物与固废管理衔接,补充相关标准并规范术语表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细化开展废物豁免或解控的管理要求。补充含多种核素废物的豁免技术要求;完善废物有条件豁免的技术论证程序,明确《豁免技术报告》《论证报告》的编制主体和实施步骤。

二是优化豁免和解控技术要求。修改对待豁免、待解控废物必须开展放射性活度水平监测的要求,提出接受其他能充分佐证放射性活度水平的验证方式;调整《解控实施方案》技术内容,增加《解控计划》表,对工艺变化不大、废物种类和产量相对稳定的产废单位,可实现解控方案“一次论证、通用使用”。

三是完善豁免解控废物与固废管理体系衔接的要求。明确豁免或解控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全过程,都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废物豁免解控后,即纳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提出常见豁免解控废物的处置方式。

四是补充相关标准并规范术语表述。在“参考技术标准和依据”中补充《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医疗、工业、农业、研究和教学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更新《医学、工业、农业、研究和教育中使用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前管理》等三项IAEA安全导则;将正文中的“电离辐射警示标识”“电离辐射标识”等术语按GB 18871规范修改为“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电离辐射标志”。

三、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豁免程序中的分类管理。放射性核素毒性分组是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建立的核素危害评价体系,其综合考虑了核素相对危险性及人体代谢特性,将放射性核素按毒性危害程度划分为极毒组、高毒组、中毒组和低毒组四个等级,而废物所含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水平是判定其是否符合豁免条件的关键因素。基于上述核素毒性分级与活度水平的双重风险评估,形成根据风险等级精准匹配管理强度的差异化豁免程序:对年使用活度超过豁免水平或高度组、极毒组核素,采用更为严格的流程进行豁免管理,以确保城市辐射安全及公众健康安全;而对于年使用活度低于豁免水平,且核素为低毒组或中毒组的,即保守假定全部核素用量均进入废物,其总活度水平仍符合豁免要求,且核素毒性风险较低,因此可以采用简化的流程进行豁免管理。

关于解控程序的分行业管理。对医疗结构和非医疗机构采用不同的解控程序,是由于医疗机构放射性废物的解控技术流程,已在《核医学辐射防护与安全要求》(HJ 1188-2021)7.2.3.1条款中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仅作指引,且医疗机构核药使用(单个病人用量)相对稳定,放射性废物产额也较为稳定(如治疗用核素在病人体内衰变而非转入废物),管理风险较低,因此解控程序可相对简化;非医疗机构极短寿命废物的解控,目前没有相关技术标准支撑,考虑到其核素使用形式多样,使用的放射性核素大多转入废物,与医疗机构废物相比活度浓度较高,为切实保障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需采用较严格的流程进行解控管理。

关于现场监督确认的分工。本次修订后,解控情形,在核技术利用工艺流程稳定的情况下,拟采取“一次论证、通用使用”的方式,因而存在周期性,由市级辐射安全技术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有利于开展持续跟踪、必要时发起主动检查;有条件豁免一般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管委会属地化监管,更有利于确保完成豁免程序的及时性。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制定并公开统一的现场监督工作指南与检查标准,供各区及市级技术机构遵照执行。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放射性废物豁免及解控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