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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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背景

为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优化及行政效率提升,我局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将于2026年1月31日到期,我局对其进行了全面评估与优化调整,制定了《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计十九条,保留了原有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申请与审批流程、许可注销等核心内容,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衔接,明确事后核查要求,细化审批决定撤销情形,并对告知承诺书的格式文本进行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信用管理要求,明确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的信用要求,提出列入本市严重失信情形的对象应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细化被审批人在辐射安全许可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中的失信情形,规范行政审批机关对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信息的归集工作。

二是明确事后核查要求,明确申请人应作出“配合行政审批机关进行事后核查”的承诺;修订核查期限,增加特殊情况可延长期限的规定;增加各部门应加强统筹,衔接好本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规定的要求。

三是细化行政审批决定的撤销情形,明确被审批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拒不配合告知承诺事后核查、逾期拒不整改及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等撤销情形。

四是修改《告知承诺书(模板)》,增加基本信息页中单位证件类、行政审批部门等信息填写要求;增加事后核查时间、核查内容、违诺责任、告知承诺撤销及诚信记录情形等的告知;增加申请人应配合行政机关进行事后核查的承诺;删除双方签章要求。

 

相关链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销售、医疗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