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1665-2026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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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准制定背景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作为超大型国际化大都市,全市60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天产生医疗废物200吨左右,产生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一种,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上海从2007年开始实施医疗废物全量焚烧的处置措施。焚烧属高温焚烧处置技术,能彻底销毁各类细菌、病毒、真菌及其他传染源,能完全销毁或毁灭各类损伤性废物,其减容率通常能达到90%左右,残渣热灼减率低于5%,总体解决了本市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问题。

目前,本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控制执行的是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2013)。2020年11月国家修订发布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适用范围中不再包括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并同步发布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单独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运行、监测和废物接收、贮存及处理处置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两个新国家标准的重金属分类方式与本市现行地方标准不完全一致;与新国标相比,目前执行地标的部分控制指标(颗粒物、CO、HF日均值)缺失,地方标准中NOx小时均值也较两个新国家标准宽松。此外,国家标准中规定了自动监测数据的达标判断内容,原执行的地方标准中因当时自动监测技术的状况,未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作具体的规定。

为保持地方标准框架与国家标准框架的一致,便于企业根据处置业务执行相应标准,保持本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污染控制要求的延续性,有必要制定与国家标准匹配且更加符合本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大气污染控制实际管理需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定历程

2025年5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根据地方环保标准制修订的有关程序,市生态环境局多次听取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编制了标准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书面征求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长三角地区、本市相关单位等意见。2024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专家组一致同意标准通过技术审查。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污染控制工艺性能要求、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掺烧或焚烧其他危险废物质量占比50%及以上时段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执行《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767。

四、标准的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控制项目为颗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氟化氢,氯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15项。

限值方面,本标准的烟气污染物限值以沿用DB31/ 767-2013要求为主,补齐了对标GB39707-2020的缺项,按GB39707-2020调整了重金属类污染物的污染项目分类,适当收严了氮氧化物及氯化氢日均值的排放限值,并增加了烟气脱硝过程的氨逃逸限值。

    规定非焚烧烟气的其它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国家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新(改、扩)建企业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7年6月1日起执行。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将会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sthj.sh.gov.cn/)上全文公布,大家可自行前往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