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4年5月,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沪环规〔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该制度实施近两年来,我市青浦区、浙江省嘉善县、江苏省吴江区、安徽省广德市参与了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为后续跨区域交易“扩面增项”试点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近期,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印发了《长三角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行动方案》,为深化本市参与长三角跨区域“扩面增项”试点工作,对《通知》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实施范围与对象。一是为响应长三角“扩面增项”试点要求,将政策实施范围从“青浦区”扩展至“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崇明区、自贸区保税区、临港新片区、上海化工区”等十二个区域。二是将实施对象明确为上述区域内“行业门类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B、C、D类,且纳入本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并允许简化管理单位自愿参与购买新增排污权。三是交易种类明确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减排工程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四是交易指标在挥发性有机物(VOCs)基础上,增加氮氧化物(NOx)。
2. 优化跨区域交易管理要求。一是明确排污单位在本区、本市不能满足交易需求的,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同意,在长三角区域交易平台统一进行跨省排污权交易。二是明确新增排污权和富余排污权转让有效期均为5年,购买的新增排污权有效期不足5年时,排污单位应按成交价格缴纳相应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等费用予以补足。三是明确青浦区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可参照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环境质量公报判定。四是将缴费依据明确为“费源信息核定单”,与税务征收实践更好衔接。
3、其他事项。加强与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有机衔接,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储备出让、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照《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按照本市《关于明确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