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6-16]
[ 字体:  ] [分享: ]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

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21年,我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明确了建设用地评审事项的流程和要求。2026630日,该文件有效期届满。为确保工作顺利衔接,在总结5年来文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土壤污染防治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城市更新,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对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内容

《若干规定》在整体保留原文件框架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作修订:

(1)文件结构

本次修订将沪环规〔20214号文原来的十一条精编为七条,分别为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要求、报告评审要求、从业单位要求、监督管理、实施日期。此外,鉴于本市已顺利组织评审数年,各区、各从业单位已熟悉评审组织模式,故将原文件中有关第三方评审机构的组织流程等内容删除。

(2)关于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的法定情形。新增“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删除了“工业用地转工业用地”需要调查的要求。二是优化调查范围和方式。明确了“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用地互转”调查豁免范围,但原属于零售加油、汽车维修站、废旧物资回收站用地除外。简化对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地块调查方式,原则上以资料分析、风险识别等非采样调查为主。

(3)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工作职责;新增区房屋管理局的有关工作职责并增加市房屋管理局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删除了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等非政府部门的职责。

(4)关于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一是加强调查存在污染风险地块管控。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文件中明确初调超标地块应采取管控措施并在1年内开展风评,未评估确定安全的地块不得供地。二是推动名录内污染地块加快修复。鼓励名录内地块采用绿色可持续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对列入管控和修复名录1年内未启动管控和修复的地块,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开展土壤污染扩散风险论证,根据污染扩散风险和地块开发计划实施不同的污染管控或修复措施。三是建立小方量污染土壤快速处置路径。对于风险评估表明地下水无需修复且污染土壤修复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地块,可以采取污染土壤快速处置,有助于轻度污染地块快速修复及流转。四是优化了异地修复地块效果评估流程。将污染土壤与地块原址解绑,对于采用异地转运修复的地块,原址清挖达标后即可按规定申请移出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利用;转运至异地的污染土壤应及时完成修复及效果评估,确保消除土壤污染风险。

(5)关于从业单位和第三方评审机构监管

一是强化了第三方机构评审和抽查的公平性。严格区分土壤从业单位运动员和裁判员身份,要求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抽查单位在承担业务合同期间,不得从事本市(原为本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活动。本文件印发前已签订委托合同的,可继续执行合同至约定期限。二是建立评审结果申诉复核机制。新增评审结果异议申诉救济渠道,保障从业单位合理诉求,避免评审专家一言堂。三是优化从业单位准入门槛。删除对初次在沪从业单位的业绩要求、职称人数要求以及第三方评审单位的职称人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