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适配新法新规要求
2026年,国家层面出台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新法新规,调整、新增、废止生态环境领域法律责任条款。2023年发布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2023年版清单》”)编制依据发生变化,法条引用、违法情形界定与新法新规存在脱节,部分事项法律依据失效,必须通过修订,实现免罚清单与上位法高度统一。
(二)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政策导向
《长三角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协同立法,统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标准”。本次修订工作立足长三角一体化协同治理需求,统筹长三角三省一市执法实践,兼顾刚性治污底线与企业经营实际,适度拓宽合规容错范围,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的社会效果。
(三)规范基层行政裁量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作为行政裁量的特殊情形,需在制度上配套联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形成“处罚+免罚”完整执法梯度体系。通过明确各类轻微违法统一判定标尺,厘清行政裁量的边界,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即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指导帮扶,对于恶意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高悬利剑,体现执法的力度与温度。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2026年版清单》”)共二十四项,涉及辐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突发应急管理九个生态环境领域,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新法律依据
替代原有以各单行污染防治法为核心的法条引用模式,将《2026年版清单》列明的违法事项统一匹配对应《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最新条文。
(二)适度放宽免罚标准
结合长三角三省一市执法实践需求,优化容错空间,如第七项、第八项易产生扬尘物料堆放类轻微违法行为,结合小微企业堆场日常经营实际,适度调整量化判定阈值,将原堆放面积10平方米放宽至25平方米。同时强调,对占地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当场完成密闭或覆盖整改、未产生扬尘扩散污染的堆放行为,纳入不予处罚范畴。
(三)优化不予处罚的违法事项
一是扩宽不予处罚事项12项。结合长三角三省一市执法实践需求,考虑相关违法事项危害后果轻微或仅程序性违法,无实质性危害后果,新增十项首违不罚事项、两项轻微免罚事项。首违不罚事项分别为:建设项目领域2项,主要针对仅需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两类未批先建行为,明确及时停工并恢复原状,初次发现的不予处罚;大气领域1项,主要针对易扬尘物料未围挡、未覆盖行为,配套25平方米面积量化标准,满足当场整改、无扬尘污染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初次发现的不予处罚;固废领域4项,主要针对跨省转移固废未提前报送信息、未建立危废管理台账、贮存固废未采取防护措施、未按期申报危废管理计划四类高频程序瑕疵,企业如能证明具备合法处置渠道、物料全程可追溯,初次整改后不予处罚;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域1项,主要针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备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如能证明台账记录完整、物料流转全程可追溯,初次整改后不予处罚;监测领域2项,主要针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未公示、第三方监测机构未备案两类常见合规疏漏,企业如能证明监测活动真实开展、监测数据完整可查,初次完成信息公开、备案手续后不予处罚。轻微免罚事项分别为:辐射安全领域2项,主要针对辐射单位变更许可证信息逾期、辐射人员培训滞后两类纯程序性事项设置轻微免罚,要求限期完成变更、培训整改后不予处罚。
二是删除不予处罚事项9项。建设项目领域5项,考虑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责任规定与《法典》相关内容未严格对应,所涉内容暂时不纳入《2026年版清单》;固废领域2项,《法典》将“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罚则修改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处以罚款,故删除该免罚事项;“贮存、运输、利用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免罚规定适用频率低,故删除该免罚事项;大气领域1项,《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均不再单独就工业涂装企业未建立台账的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且《2026年版清单》已设立环境台账类违法行为通用免罚条件,故删除该免罚事项;应急领域1项“未按规定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纳入最新《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属于轻微违法情形,故删除该免罚事项。
三是合并不予处罚事项1项。将大气、水、噪声超标类轻微违法行为统一归集至1项,规定更加清晰。
(四)消除区域执法差异
明确“初次违法”全域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两年内首次发生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即认定为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计算节点以当事人前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盖章日期作为起算时点,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计算间隔周期。同时,明确不予处罚后,生态环境部门需落实批评教育等监管职责。
三、其他
《2026年版清单》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2023年5月31日联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