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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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上位法发生根本性变化,现有制度亟须对标适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全面施行,整合水、气、土、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全领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调整处罚幅度、新增违法情形、明确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法定适用条件、细化裁量考量要素。2024年发布施行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2024年版规则》”)的部分法律依据、处罚幅度、认定标准以及具体的裁量表与《法典》规定不匹配、不一致,必须予以修订,实现区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要求与上位法适配统一。

(二)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深化,区域统一执法标准亟待落实

《长三角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区域生态环境领域协同立法,统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标准”。《2024年版规则》虽实现三省一市同步落地,但因部分裁量表裁量阶次设置不够细化、裁量因素设定不尽合理、部分违法行为缺少专用裁量表等不贴合执法办案的实际情况,导致在长三角跨区域联合办案、跨界污染处置、异地移送案件中,出现了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不利于长三角统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亟须通过修订《2024年版规则》,以消除区域执法差异,实现“同案同尺度、同违同处置”。

、主要内

修订后的《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以下简称“《2026年版规则》”共二十条,并附裁量基准表三十八张,保留原适用范围、裁量模式、裁量因素、不予处罚、从轻和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形、罚款裁量、裁量步骤、裁量公开、个案调整适用等核心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更新法律依据

将《法典》列为首要制定依据,并保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作为辐射领域专项配套行政法规。

(二)整合更新裁量表

结构性优化专用裁量表,删除六张适配旧单行法、办案频次低的专用裁量表,并依据《法典》,结合执法实际,新增九张高频违法行为专用裁量表。修订后的三十张专用裁量表覆盖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大气、水、噪声、固废危废、土壤、辐射、第三方技术服务、责任人双罚等高频生态环境违法情形。同时,为尽可能实现区域执法统一,结合地方立法情况,贴合三省一市地方需求,本次修订仅保留七个性化的区域裁量表。如涉及的违法情形没有对应的专用裁量表或区域裁量表,则适用通用裁量表。

(三)优化部分裁量因素

删除主观性较强的裁量因子,统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调整裁量分值,从源头减少裁量瑕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优化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明确“并处、可处”适用规则,按照案件分值区分是否并处处罚,减轻处罚一律不并处,量化清晰,具有实操性;细化从轻、减轻、从重、顶格处罚边界,在制度上直接联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形成处罚+免罚完整执法梯度体系

        三、其他

        《2026年版规则》自2026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26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20245月8日联合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