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调查报告评审及修复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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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土〔2020232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04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及修复方案备案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现场踏勘和报告编制质量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在组织调查报告评审前进行现场踏勘时,应重点核实现场情况是否与报告描述一致、地块内是否存在可能引起二次污染的污染源或土壤扰动行为、调查点位是否可分辨或有明显标识等。在调查报告评审时,应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要求严格评审,对于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应按照评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变更为项目咨询会等。对初调结果与详调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区生态环境局要重点审查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正确区分客观不确定性和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分类处理。

二、督促异常点位污染土壤妥善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及跟踪适用异常点位排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少量超标土壤妥善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与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一并归档保存。

三、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内容变更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施工过程监管,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备案的修复方案实施,对修复活动实施过程中涉及变更的,应督促修复施工单位履行相关手续。修复活动实施过程中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对修复方案重新备案,并填写《上海市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变更表》(见附件)。

1. 修复模式或技术发生变化;

2. 修复项目的关注污染物或修复目标值发生变化;

3. 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总方量变化超过30%

4. 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关键工程参数发生变化(如药剂投加量变化超出50%);

5. 环境管理计划发生明显变化,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如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变更,二次污染监测中的监测频次或监测点位减少,环境应急安全计划变更等)。

四、加强第三方单位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监管,不得委托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或参与所评审类别项目的第三方作为评审机构;对已组织专家评审会但未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会前故意泄露专家信息或者评审会后未履行与评审专家沟通确认报告修改工作职责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相关第三方评审机构或专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土壤污染调查报告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从业单位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附件:上海市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变更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10

 

 

 

 

 

 

 

 

 

附件

上海市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变更表

备案编号:

原备案编号:

新备案编号: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方式


地块名称


地块地址(四至)


地块面积


变更理由


变更内容


提供材料清单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委托单位编制完成地块的方案,经方案编制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见附件),现报送对原备案内容进行变更。

本单位承诺,本次办理备案中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其信息均经本单位确认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且未隐瞒事实。本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变更确认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