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现有码头企业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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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0151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提高现有码头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效率,根据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开展全市码头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沪交港函2020432号),现就现有码头企业环评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现有码头环评管理

对纳入本次环境综合整治范围中的完善备案类的现有码头企业,在完成实体环境问题评估、整改和验收的前提下,环评手续可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1031日。

二、提高服务水平,加快项目环评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要靠前服务,与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整改工作合力,加强指导服务,帮助纳入整改范围的码头企业精准掌握、规范落实环境政策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码头企业环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做好与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的衔接。

三、强化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现有码头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环保实体问题评估、整改工作,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为整改验收和环评审批打好基础。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沪环规201910号)中有关规定,对现有存量码头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实承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