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的细化措施方案和部门分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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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综〔2020187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有关市级机关,各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32号)有关要求,我局牵头制订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细化措施方案和部门分工》,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

细化措施方案和部门分工

《实施意见》条目

序号

主要任务

细化措施

部门分工

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环境治理责任

1

修订《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全市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各区党委和政府承担本地区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街道)着力推进基层环境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有关部门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落实环境治理相关要求。发挥好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

各有关部门、各区、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强化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坚持和完善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滚动实施机制。进一步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健全完善长效常态工作机制。依托城市运行综合管理中心平台和各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和条块联动,探索建立街镇、产业园区最小单元环境治理新模式新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区、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目标评价考核和督察机制

3

完善目标考核评价机制

根据《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将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纳入我市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制订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和审计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健全生态环保督察体系

成立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海市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办法》,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完善整改项目验收、销项制度。

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一)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5

加快排污许可核心制度建设

全面推进企业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探索推行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二合一试点。加强排污许可证证后执法监管,强化环境监测、监管和监察执法的协同联动,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建立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的污染源信息定期更新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快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

6

加强源头污染防控

出台《上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落实分类分区环境管控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动态更新调整机制。定期更新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

积极推行绿色生产方式

积极推行绿色设计,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和环境友好型原料。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的政策措施,制定支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装备研发、制造的鼓励政策。健全完善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加大绿色农产品推广力度。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在快递、电子商务、外卖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行绿色包装。分类推进能效、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创建生态工业(产业)园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大力推广绿色供应链管理试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企业责任制度建设

8

夯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

推动排污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环保守则,明确相关行业的环境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制度,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

9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强化生产者废弃产品回收处理责任,完善电器电子产品、动力蓄电池、铅酸蓄电池等回收体系。支持建立发动机、变速箱等汽车旧件回收、再制造加工体系,完善机动车报废更新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环境治理信息公开

10

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有效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推行重点企业环境责任报告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上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推进环保设施和企业向公众开放

推进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四类环保设施逐步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一)强化全社会监督

12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健全完善我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投诉等举报、查处、反馈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通过开设媒体专栏、发布网上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市信访办、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制度,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和修复能力建设,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自治作用

鼓励社区、村居、园区、商场、楼宇等基层单元管理组织,加强与相关居民、企业和商户等利益相关方的对话协商,采用小区公约、村规民约、企业承诺等多种形式,规范各方环境行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油烟和异味扰民等市民身边的环境矛盾。

各区

(二)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

15

鼓励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治理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大力发挥环保志愿服务组织作用,构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体系,完善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平台,成立市青少年生态文明志愿服务总队。鼓励依法开展环保与扶贫、助残、助教、妇女发展等相结合的志愿服务项目。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委、市科协、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

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规范化、专业化运行,强化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高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行业团体标准。搭建环保社会组织能力培训和交流平台,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在宣传教育、公益诉讼、环保听证等领域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相关基金会和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或捐赠环保公益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

17

提高生态环境教育培训水平

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专业化能力和素养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专题班、开展线上培训等形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素养。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依托全市社会科普资源,积极开展各类环保科普活动。

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委、市科协、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大环保公益文化推广

加强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强化环境文化产品等研发推广。依托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全国低碳日等重要纪念日,策划开展各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

19

积极推广绿色产品消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施产品品目清单管理,积极推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国有企业率先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加强政策引导,持续推进公交、环卫、出租、通勤、邮政、城市物流等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挥绿色消费引领作用,积极推广节能环保低碳产品。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积极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广泛宣传绿色生活理念,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分类推进节约型机关和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小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七大重点领域创建活动。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机管局、市妇联、市教委、市房屋管理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建设管理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弘扬垃圾分类新时尚

21

大力弘扬垃圾分类新时尚

巩固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强化末端利用设施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常态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完善提升两网融合回收体系,支持回收利用产业发展,打造全国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

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一)完善监管体制

22

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制定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全面完成涉及市级考核评估的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现谁考核、谁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

23

加强执法监管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实施针对不同管理水平污染源的差别化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裁量权行使规则,明确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市生态环境局

(二)规范执法制度

24

规范执法制度

加强环保执法刚性约束,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注重柔性执法,出台《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通过采取教育、告诫、引导等非强制性方法,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在线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强化对企业的服务指导,严禁一刀切式执法。

市生态环境局

25

强化执法协同联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在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积极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制度保障

26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及生态修复执行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力度,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社会化综合治理,创新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履行、第三方监督、执行回访等执行方式,完善生态修复实施机制,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智慧环保监测监控管理

28

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加快建设覆盖全要素、全区域、全领域的生态环境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大力推进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自动智能监测,推进长江口、黄浦江上游和太湖流域水环境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持续推动重点产业园区特征污染物监测体系建设,开展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监测与用能监控联动试点,拓展运用遥感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

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能力,提升环境质量与污染排放的关联分析能力。大力发展智慧监测,推动5G、物联网、传感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监测监控中的应用。强化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监测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转化,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提升全过程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

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推进生态环境一网通办、一网统管

全面实现生态环境事项全程网上申报,加快普及不见面审批和网上服务。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和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推进各类生态环境数据全域全量汇聚和共享,通过数据赋能,加快实现生态环境领域一屏观天下、一网管全城。强化智能场景开发应用,提升精准治污、精细管理和科学决策的智慧环保管理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市大数据中心、市城市运行中心、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一)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

31

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社会资本市场准入条件,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引导各类资本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在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环境咨询、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发展环境。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

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构建环境治理第三方从业机构信息平台,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严厉打击不规范的市场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环保产业支撑

33

健全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强化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城市绿色发展、生态农业等重点领域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推动首台(套)绿色技术创新装备示范应用。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大力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

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治环境污染为导向,促进相关的咨询、设计、监测、治理、审核、评估、教育、培训、金融、证券、保险等服务业发展。安排我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

扶持龙头骨干优精企业

积极支持十百千企业承担国家和地方部署的重点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做大做强一批环保行业龙头企业,分层培育环保治理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组建由企业牵头,产学研共同参与的绿色技术创新产业联盟。优先支持、引导我市总集成总承包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家新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环保等项目建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环境治理模式创新

36

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出台《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在工业园区、街镇和重点领域开展第三方诊断、服务等新模式试点,培育一体化、定制化服务模式。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模式试点。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创新工业污染地块环境治理

制定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修复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的创新模式。

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建设管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价格收费机制

38

落实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

将国家、我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产能和各区资源利用效率评价认定为整治淘汰类的企业纳入差别电价执行范围并提高加价标准。对实现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开展再生水的开发、建设和利用研究,积极推动再生水使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

完善并落实污水固废处理收费政策

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研究探索企业污水排放差异化收费机制,在工业园区率先试点推行。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一)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40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

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政务诚信子平台,依托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健全奖惩及修复机制

根据失信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建设

42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参评企业范围,完善评价方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和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企业环境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多部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推行企业环境信用与政府采购、财税补贴、评先创优、保险费率厘定、水电价、信贷等政策挂钩机制。结合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等工作,推进环境信用信息在环境监管中的分类应用。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区域协同协作体系

(一)推动跨区域环境联动共保

44

推进区域环境监管三统一机制建设

配合编制《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制定实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专项规划》。优化整合示范区生态环境综合管理要求,在一体化示范区率先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建立协调高效的一体化环境管理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青浦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推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

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新机制。继续落实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机制,协同制定长江、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方案。强化长三角水资源联动和水资源保护机制,建立长江等干流跨省市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实施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浓度双控双减,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打造绿色化、循环化产业体系。开展船舶使用燃油质量监督联动执法,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和重大活动协同保障。建立固体废物区域联防联治机制,完善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委办、青浦区、金山区、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区、长三角区域合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探索区域绿色发展协同机制

46

建设长三角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

创新科学+技术+工程的组织实施模式,开展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惠民示范应用。加快建设长三角绿色技术创新基地,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平台。建立长三角绿色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培育绿色技术创新第三方检测、评价、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创建绿色项目投融资服务平台,支持绿色技术银行设立绿色产业发展中心,提供技术+金融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推进长三角区域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将区域内企业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共享至信用长三角平台和长三角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提升环境执法信息的公开性和应用于金融等部门的效力性。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长三角区域合作办、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48

推进长三角绿色供应链管理机制建设

建立长三角绿色供应链技术专家委员会,搭建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协商合作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长三角区域合作办、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一)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标准

49

完善地方环保立法

重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扬尘污染防治等领域的地方立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排污许可证管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立法研究。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等领域地方立法后评估。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0

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环保标准制定的统筹规划,推进绿色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标准制修订管理,强化标准政策的引导性和预期性。聚焦汽修、涂装等行业,加快涉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领域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定期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复审工作。鼓励和规范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财税支持

51

制定实施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研究提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完善市区两级财政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机制。按照政府为主、市场为辅、权责对等、市区分担、量力而行、分步推进的原则,完善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的必要支持。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53

充分发挥税收支持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定期开展我市环境保护税征管成效评估,依据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变化情况,依法适时调整我市税额标准。加强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许可证、环境执法等其他制度的衔接。积极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所得税、污水污泥与垃圾处理及再生水等资源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金融扶持

54

积极发挥绿色基金作用

加快推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有效运转、发挥作用,加强绿色基金与临港新片区和一体化示范区的对接合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设立工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构建完善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MPA),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绿色信贷项目申请财政贴息。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鼓励绿色债券发展

加强绿色项目储备,鼓励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节能与清洁能源、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等领域。建立完善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政策体系。

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证监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推进实施绿色保险

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重点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

市生态环境局、上海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深化我市碳交易试点工作,配合国家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设及相关管理机构设立,探索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鼓励在沪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业务。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