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 《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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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辐〔2018111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各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工信部、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塔公司《关于印发的〈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环办辐射20171990号,见附件1)的要求,进一步支持上海“智慧城市”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部门依法对通信基站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不再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进一步支持“智慧城市”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各区环保局应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的要求,好本辖区内通信基站环评登记表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统称“各运营商”)是产生电磁辐射影响的天线装置的所有者和环境责任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41号令)规定履行通信基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可以按《备忘录》相关规定委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办理通信基站备案手续。

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基站应“按区按个”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如实、正确填写所建基站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内容(详见附件2)。2018年建设基站应在建设前完成登记备案,20179月至2017年底建设的基站应在20186月底完成登记备案。

三、各运营商及其委托的铁塔公司应按《备忘录》的承诺和要求做好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切实履行企业承诺和环境责任,对监测发现超过环保标准的通信基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备忘录》规定需要监测的基站,在投运后3月内完成电磁环境监测,监测报告纳入运营商移动通信工程验收内容。

四、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按《备忘录》要求做好通信基站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在官方网站上开辟环境信息公开专栏,便于公众查询。投运基站完成监测后及时将其环境监测信息进行网上公开,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包括基站名称、地点、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等内容。

五、各运营商及其委托的铁塔公司是环境信访的责任主体。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收到通信基站环保信访投诉后,应在15日内将环境监测报告报送环保部门,并积极有效地做好公众沟通解释工作。

六、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认真落实《备忘录》要求,将通信基站环评登记表备案、环境监测、环境信息公开、信访投诉处理、科普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考核。每年1季度前将本年度通信基站建设计划、上年度基站建设和环保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区环保局。

七、各运营商和铁塔公司应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基站环保工作的承诺。对承诺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我局将向社会通报该企业的环保失信行为,并可向环保部或其上级公司发函通报。

八、各区环保局负责通信基站的环保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信访矛盾突出的通信基站,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九、本《通知》中未予细化规定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备忘录》有关要求执行;其它移动通信运营商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的通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样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