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沪环水〔2022〕80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
常态化防控期间做好医疗污水和
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监测中心:
6月1日起,本市进入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阶段,全面实施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为持续做好常态化防控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
医疗机构(包括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传染病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等,下同)、集中隔离场所(包括常态化设立的集中隔离点和应急状态增设的方舱医院、集中隔离收治点、集中隔离转运点、集中隔离点等,下同)要依法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对接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医疗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各区应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和接纳涉疫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定期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严格管理医疗污水,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切实做到医疗污水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100%全落实。
二、医疗机构污水常态化管理要求
(一)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补齐上海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沪环水〔2022〕51号)要求,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同时采取除臭等措施,保证废气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并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医疗污水自行监测
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关注进水水质并开展监测,根据进水水质指标及时调整污水处理、消毒工艺参数和药剂投加量,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明确的指标、频次开展出水自行监测。无排污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开展监测。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定点医院、传染病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1标准;发热门诊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数两项指标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1标准,其余指标执行表2标准;其他按规定应开展医疗污水自行监测的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2标准。
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集中隔离场所污水常态化管理要求
集中隔离场所应按相关要求做好污水消毒处理以及台账记录管理。长期运行的集中隔离场所,优先考虑按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无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隔离场所重点关注卫生学指标的达标情况,做好每天两次余氯、至少每月一次粪大肠菌群数的自行监测,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数两项指标参照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表1标准。
三、接纳涉疫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常态化管理要求
接纳涉疫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需密切关注进水水质含氯量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影响生化系统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并切实加强出水消毒工作,保持消毒装置正常运行,适当提高该指标的监测频次,确保出水粪大肠菌群数指标稳定达到排放要求。
四、监督监测及执法检查要求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测、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污水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2〕66号)要求,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开展监督监测管理和执法检查;按照年度监测计划和执法计划对接纳涉疫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监测和执法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要求严格管理医疗污水,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相关信息报送要求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将辖区内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纳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排查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排查表),每日调度前一日相关情况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水处,直至辖区内无中高风险地区。无中高风险地区的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应及时掌握本辖区中高风险地区划分变化,动态调度排查表相关信息,做好上报准备。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水 处,苏平如,18121385028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王大为,18018882158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排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日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处理情况排查表
填报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所在区 | 机构名称 | 类型(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集中隔离点、集中隔离收治点、集中隔离转运点) | 地址 | 是否具备医疗污水处理设施(重点了解是否具备消毒设施,并具体描述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消毒) | 污水处理工艺情况(一级物理处理、二级生化处理、仅消毒处理、临时设施、无设施) | 设施处理能力(吨/天) | 现阶段处理量(吨/天) |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是消毒设施运行情况) | 是否开展污水自行监测(重点了解是否开展余氯、粪大肠菌群等指标检测) | 污水是否达标排放(根据区里近期监督性监测、机构自测等情况判断,重点是总余氯和粪大肠菌群的达标情况) | 台账情况(是否记录台账,台账内容是否能够反映污水处理情况,可参考工作提示的台账要求) | 排放去向(直排填写河道名称、纳管填写污水处理厂名称) |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达标情况(重点关注消毒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及粪大肠菌群指标是否合格,依据近期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情况判断) | 存在问题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