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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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21〕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9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通过优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领域财权和事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区财政关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协同推进本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建设美丽上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市级生态环境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专项行动计划等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生态环境规划,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及其他生态环境规划计划等制定,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涉及全市和对各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的监测,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市管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组织开展跨区联合监测、交叉监测,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组织开展跨区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跨区环境污染纠纷及重大环境案件的调查处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区管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根据需要开展的区内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用于区级考核的环境质量监测,区级环境执法检查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管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核发,市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清洁生产的指导和推进,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全市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及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水源地生态补偿政策的组织实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调推进,跨省界生态保护协作的指导和推进,市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全市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市级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全市“三线一单”的更新和管理维护,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组织推进,生态环境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的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益范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的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的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区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领域考核,区管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区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区级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区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区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区级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市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实施,区级生态环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区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区级环境信息发布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海域、跨区域或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重点整治区域污染防治以及重点专项治理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区级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给予支持。将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恶臭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区内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政策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或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


  各区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履行支出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实施绩效管理


  要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新体系,形成以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为主要特征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持续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聚力增效。


  (四)协同推进改革


  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