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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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业咨询:根据《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3.6 生物医药研发机构”的定义“指从事生物制药及其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不包括生产企业内设的实验室。”生产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从事生物制药及其药物产品研究、开发的项目,其排放的废水是否适用于此标准?如果不适用,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与研发机构从事此类实验的废水性质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异,是否应该参照执行该标准?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提到的标准已明确不适用。但如果该实验室或研发机构的环评批复要执行该标准的,可以参照环评执行或者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