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收集处置供应商选用问题
发布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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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般固废收集处置供应商是否可以选用外省市的。对方只有当地的环境评价备案表及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回执,且描述内容为塑料粒子处理利用和比较笼统的一般固废收集没有具体的类别。这些符合上海一般固废处置的要求吗?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本市《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63号)的相关要求,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废塑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的,在转移利用前应通过“一网通办”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并确保提交的利用单位的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利用合同等相关备案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