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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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17〕7号

 


各区环保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环保局对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经2017年3月24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17年4月5日起废止以下6件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污水委托外运处理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自〔2011〕300号)
    2.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若干应用解释》的通知(沪环保法〔2006〕138号)
    3.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法〔2011〕285号)
    4.关于在全市环保系统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环保监〔2001〕29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控〔2008〕66号)
    6.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办理规程》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368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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