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延长《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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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4〕13号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沪环规〔2019〕13号)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9月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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