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全面推进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空间环评”)工作,我局结合本市生态环境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完成区域空间环评的区域内,符合生态环境管理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优化环评分类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名录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涉及重点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以及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确定的产业控制带范围内的产业项目(不含实验室和小试类研发机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以下简称《细化规定》)执行。
二、本名录中环境敏感区定义按照《细化规定》确定,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本市其他环评改革文件涉及力度更大的政策,按既有政策文件执行。
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
四、本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五、本名录自2025年9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18日。
附件: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重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名录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登记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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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01、林业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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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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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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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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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林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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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牧业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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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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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三、渔业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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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水养殖0411 |
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围海养殖 |
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300亩及以上的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不含海洋人工鱼礁)、苔茷养殖等;用海面积1000亩以下100亩及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工厂化养殖、高位池(提水)养殖;用海面积1500亩及以上的底播养殖、藻类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5 |
内陆养殖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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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箱、围网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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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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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 |
煤炭开采 |
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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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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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陆地石油开采0711 |
石油开采新区块开发;页岩油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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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8 |
陆地天然气开采0721 |
新区块开发;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煤层气开采;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含内部集输管线建设)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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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六、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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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铁矿采选081;锰矿、铬矿采选082;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089 |
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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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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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贵金属矿采选092;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093 |
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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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金属矿采选业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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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砂石开采101(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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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
12 |
化学矿开采10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 |
全部(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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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采盐103 |
井盐 |
湖盐、海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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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采矿业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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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采矿业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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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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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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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饲料加工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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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发酵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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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植物油加工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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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单纯分装、调和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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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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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屠宰生猪10万头、肉牛1万头、肉羊15万只、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其他屠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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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产品加工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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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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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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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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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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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有发酵工艺的食品添加剂制造;有发酵工艺的饲料添加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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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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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酒的制造151*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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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饮料制造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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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发酵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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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烟草制品业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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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卷烟制造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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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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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纺织业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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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175*;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176*;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7*;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178* |
有洗毛、脱胶、缫丝工艺的;染整工艺有前处理、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有使用有机溶剂的涂层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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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纺织服装、服饰业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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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
有染色、印花(喷墨印花和数码印花的除外)工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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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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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皮革鞣制加工191;皮革制品制造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 |
有鞣制、染色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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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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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无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除外;羽毛(绒)制品制造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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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制鞋业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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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橡胶硫化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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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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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含木片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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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人造板制造202 |
年产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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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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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家具制造业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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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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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造纸和纸制品业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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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纸浆制造221*;造纸222*(含废纸造纸) |
全部(手工纸、加工纸制造除外) |
手工纸制造;有涂布、浸渍、印刷、粘胶工艺的加工纸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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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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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印刷231* |
年用溶剂油墨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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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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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 ;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有橡胶硫化工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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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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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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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煤炭加工252 |
全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除外;煤制品制造除外;其他煤炭加工除外) |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煤制品制造;其他煤炭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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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生物质燃料加工254 |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
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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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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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农药制造 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合成材料制造 265;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6;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7 |
全部(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 |
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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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肥料制造262 |
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 |
其他(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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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68 |
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除外);香料制造 |
采用连续皂化工艺、油脂水解工艺的肥皂或皂粒制造;采用高塔喷粉工艺的合成洗衣粉制造;采用热反应工艺的香精制造;烫发剂、染发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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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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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2;兽用药品制造 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276 |
全部(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不含化学药品制剂制造的) |
单纯药品复配、分装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不含生物药品制品制造的);仅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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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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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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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机合成反应的药用辅料制造;含有机合成反应的包装材料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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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化学纤维制造业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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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281;合成纤维制造282 |
全部(单纯纺丝、单纯丙纶纤维制造的除外) |
单纯纺丝制造;单纯丙纶纤维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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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生物基材料制造283 |
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单纯纺丝的除外) |
单纯纺丝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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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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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橡胶制品业291 |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 |
其他(仅切割、组装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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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塑料制品业292 |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胶粘剂10吨及以上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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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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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 |
水泥粉磨站;石灰和石膏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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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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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砼结构构件制造;水泥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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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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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 以上均不含利用石材板材切割、打磨、成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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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玻璃制造 304;玻璃制品制造 305 |
平板玻璃制造 |
特种玻璃制造;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以上均不含电加热、天然气加热、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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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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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业炉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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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 |
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筑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卫生陶瓷制品制造;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以上均不含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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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 308;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
石棉制品;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 |
其他(仅简单切割工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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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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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炼铁311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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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炼钢312;铁合金冶炼314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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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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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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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稀有稀土金属冶炼323;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
全部(利用单质金属混配重熔生产合金的除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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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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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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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金属制品业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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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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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有电镀工艺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浸塑和电泳除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和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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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
黑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有色金属铸造年产10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仅简单机加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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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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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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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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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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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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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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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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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
机车、车辆、高铁车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发动机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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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 |
造船、拆船、修船厂;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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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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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摩托车制造375 |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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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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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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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电池制造38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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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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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计算机制造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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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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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电子器件制造3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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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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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
印刷电路板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简单机加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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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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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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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其他制造业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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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日用杂品制造411*;其他未列明制造业41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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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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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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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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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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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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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火力发电 4411;热电联产 4412(4411和 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不含应急柴油发电机) |
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节能改造的除外;燃气发电除外;单纯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的除外) |
燃气发电;单纯利用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 |
/ |
|
83 |
水力发电4413 |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常规水电(仅更换发电设备的增效扩容项目除外);抽水蓄能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84 |
生物质能发电4417 |
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污泥发电(掺烧污泥发电的除外) |
利用农林生物质、沼气、垃圾填埋气发电的 |
/ |
|
85 |
陆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 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 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陆上风力发电 |
/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86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不含以现有锅炉升级改造为同等及以下规模的清洁能源锅炉)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以上的 |
燃煤、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下的(燃轻质柴油锅炉总容量2吨/小时及以下的除外);天然气锅炉单台容量65吨/小时(45.5兆瓦)及以上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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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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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不含供应工程) |
煤气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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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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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不含供应工程)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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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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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 |
新建、扩建日处理10万吨以下500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新建、扩建其他工业废水处理的(不含建设单位自建自用仅处理生活污水的;不含出水间接排入地表水体且不排放重金属的) |
/ |
|
90 |
海水淡化处理 463;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469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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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房地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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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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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涉及生物、化学反应的且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或涉及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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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专业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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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
/ |
全部(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勘查项目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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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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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产生单位内部回收再利用的除外;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其他 |
/ |
|
95 |
医疗废物处置、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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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 |
其他 |
/ |
|
97 |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除外)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特大型泥石流治理工程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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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转运站 |
/ |
日转运能力150吨及以上的 |
/ |
|
99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
采取填埋方式的;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及以上的 |
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以下10吨及以上的 |
/ |
|
100 |
粪便处置工程 |
/ |
日处理50吨及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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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卫生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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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医院 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 |
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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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 |
新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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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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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04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05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高尔夫球场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 |
106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
107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容积5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及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年补水量占引水河流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 1/4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5万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08 |
旅游开发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09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10 |
胶片洗印厂 |
/ |
全部 |
/ |
|
111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二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
112 |
加油、加气站 |
/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 |
113 |
洗车场 |
/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 |
/ |
|
114 |
殡仪馆、陵园、公墓 |
/ |
涉及焚烧炉的殡仪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 |
五十一、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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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水库 |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16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17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 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18 |
防洪治涝工程(不含维护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 |
/ |
|
119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
120 |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 |
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新增供水规模、不改变供水对象的改建工程除外)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湿地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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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不含等级公路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
新建30公里(不含)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
其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2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风塔以外的配套设施;不含支路、人非行天桥、人非行地道;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红线宽度范围不变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 |
/ |
新建快速路、主干路;城市桥梁(不含次干路及其以下等级道路配套的桥梁);隧道及其配套的风塔 以上均不含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3 |
新建、增建铁路 |
新建、增建铁路(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除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30公里及以下铁路联络线和30公里及以下铁路专用线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4 |
改建铁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电气化改造(线路和站场不发生调整的除外) |
其他 |
/ |
|
125 |
铁路枢纽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新建枢纽 |
其他(不新增占地的既有枢纽中部分线路改建除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26 |
城市轨道交通(不新增占地的停车场改建除外) |
主线设施 |
不包括主线的车站建设;停车场、车辆段、定修段等附属配套设施 |
/ |
|
127 |
机场 |
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 |
其他(不新增用地的停机坪改建、扩建除外) |
/ |
|
128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 |
供油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29 |
油气、液体化工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新建;岸线、水工构筑物、吞吐量、储运量增加的扩建;装卸货种变化的扩建 |
其他 |
/ |
|
130 |
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1 |
集装箱专用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单个泊位3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河港口;单个泊位3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危险品、化学品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2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3 |
铁路轮渡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4 |
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新建、扩建航道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5 |
航电枢纽工程 |
全部 |
/ |
/ |
|
136 |
中心渔港码头(不引起吞吐量和货种变化的码头加固、维修、养护除外)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
137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 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不含配套雨水、污水泵站;不含现有市政管网、管廊维修) |
/ |
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 |
138 |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139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第二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
五十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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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危险品仓储 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气站的气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地下油库;地下气库 |
其他(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 |
/ |
|
五十四、海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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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
新区块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污水日排放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或年产油量20万吨及以上的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20公里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油气集输管道、电(光)缆工程;海洋(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包括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海砂开采;矿盐卤水开发;海床底温泉开发;海底地下水开发等工程) |
其他(不含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含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不含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42 |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工程 |
装机容量在20兆瓦及以上的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海上风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地热发电;太阳能发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其他海上风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 |
/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43 |
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 |
海底隧道工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20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电(光)缆工程、海上和海底输水管道工程、天然气及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工程;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物质输送管道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底管道、电(光)缆工程 |
其他(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除外) |
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44 |
跨海桥梁工程 |
非单跨、长度0.1公里及以上的公铁桥梁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45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 |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 |
其他 |
/ |
|
146 |
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及以上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 |
|
147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以下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48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LPG)、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其他物质的仓储、储运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吞吐(储)50万吨(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粉煤灰和废弃物储藏工程、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等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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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堤坝拆除、临时围堰等改变水动力的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 |
第二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二条(二)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0 |
排海工程 |
低放射性废液排海;污水日排放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工程;日排放量0.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废水排放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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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其他海洋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取土(沙)等水下开挖工程;爆破挤淤、炸礁(岩)量在0.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下炸礁(岩)及爆破工程 |
其他 |
/ |
|
五十五、核与辐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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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输变电工程(设备更换、增容且电压等级不变的除外) |
500千伏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 |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不涉及敏感区的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不含架空线)除外) |
/ |
第二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53 |
广播电台、差转台 |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的;短波100千瓦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54 |
电视塔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55 |
卫星地球上行站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56 |
雷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二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57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 |
新建、扩建、退役 |
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退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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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处置设施 |
新建、扩建、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关闭 |
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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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铀矿开采、冶炼;其他方式提铀 |
新建、扩建、退役 |
其他(含工业试验) |
/ |
|
160 |
铀矿地质勘查、退役治理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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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伴生放射性矿 |
采选、冶炼 |
其他(含放射性污染治理) |
/ |
|
162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且新增规模不超过原环评规模的50%)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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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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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附件
- 08.pdf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