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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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改善本市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举报奖励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核查与奖励。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的案件调查、事实认定和奖励建议。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电话举报:上海12345市民服务热线;

  (二)网络举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政务公开-政民互动-咨询投诉);

  (三)微信举报:“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公众号;

  (四)来信举报:上海市大沽路100号,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收,邮编:200003;

  (五)其他途径: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五条 举报奖励范围包括:

  (一)排污单位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或生产性污水外运处理的;

  (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排放控制系统,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备案,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能通过自流、泵提升等方式进入应急池,存在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的;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在自然保护地水体等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排污口的;

  (六)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

  (八)未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无登记证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或使用无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生产产品;未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要求,生产、进口清单中化学物质或使用清单中化学物质生产产品的;

  (九)工业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十)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及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

  (十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十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十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

  (十四)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及时通报或报告,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逃逸,或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

  (十五)以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其排放控制系统;生产、进口、销售可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或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的;

  (十六)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废弃设备及消费品的;

  (十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八)技术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或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九)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举报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有明确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提供举报人真实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事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本市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

  (三)举报信息未超出追究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定时效,且同一举报信息未获其他部门奖励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故意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二)举报人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辅助人员或其近亲属,或前述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三)举报人属于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

  (四)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奖励的;

  (五)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事先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

  (六)生态环境部门在举报人举报前已经立案、调查或处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奖励程序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轻微,生态环境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十九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至十四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五至十八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举报时举报人属于被举报企业在职人员的,额外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七)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移送公安机关,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额外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八)单次举报所获得的前款各项奖励累计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九)举报对避免特别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特别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调查特别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有重大贡献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仅奖励首位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同一违法行为经查处且已结案后,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继续举报的,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对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决定或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后,及时提出奖励建议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领取奖金。内部举报人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社保缴纳等材料,证明其举报时与被举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举报人逾期未领取,或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其未收到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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