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删除第二段中的“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 PDF附件
- 10.pdf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