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7日。《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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