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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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6〕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7日。《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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