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交通委关于修改《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第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
上海市交通委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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