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关于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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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规〔2026〕2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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