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18部门关于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5日。《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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