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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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保策〕沪环保策[1996]300号


各区、县环保局:

根据《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兹对《规定》中若干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空调设备应当尽可能远离相邻方的门窗”,是指空调设备安装所选位置为多种可选位置中,与相邻方固有门窗距离最大或对相邻方影响最小处。
 

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相对方门窗”,是指与空调设备排风口正对、斜对或侧对的住户建筑物的固有门窗。
 

三、《规定》第二十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又无法按规定处理的,应按如下原则办理:
 

(1)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空调设备安装应对被影响方采取避让;
 

(3)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社会公德,互谅互让;
 

(4)双方当事人因安装空调设备发生矛盾的,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安装。
 

四、在本意见下发之前所安装的空调设备,不符合要求,现仍存在纠纷的,应于本意见发出之日起,自行改正或协商一致,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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