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6]
[ 字体:  ] [分享: ]
沪环监测〔2019〕13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为落实《2019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有序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是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支撑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的重要载体。加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检查,是保障监测数据科学性、代表性、有效性,确保其应用于排放监管、总量核算和环保税申报等各项管理活动的重要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分工,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职责,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开展检查,每次检查的自行监测数据原则上不少于一个季度,检查报告应明确检查结果结论(不及格、及格)。
三、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
    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检查的;
(三)自行监测检查结果为不及格的;
(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按季度向我局报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我局将加强对各区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陈轶波
电  话:23116950
电子邮箱:chenyibo@126.com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社会检测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 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 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 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 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
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及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自行监测方案的执行
排污单位是否按方案组织实施自行监测;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按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做好并保存自行监测相关的台账记录;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监测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4. 社会检测机构的管理
对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必要时可延伸至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 监测方案不规范
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 监测数据不完整
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3.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4.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
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
排污单位检查评分表见附录1,社会检测机构检查评分表见附录2。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应按附录3格式出具检查报告,自行监测检查结果在60分(含)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及格”;自行监测检查结果60分以下的,检查结果为“不及格”。
(二)移交报送
市区两级环境监测部门按监管职责开展的具体检查,按附录4格式每季度向上级监测部门报送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得分

1

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0)

1.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1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分)、监测频次(1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5

 

 

2.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5

 

3.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5

 

4.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5

 

5.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3

 

6.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3

 

7.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2

 

8.采用的质控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每一个质控措施不合理扣0.5分。

2

 

无方案该检查分项得0

2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50)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有管理部门设置的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5

 

 

2.监测点位完成率100%的得1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12分,完成率60%(含)以上、80%以下的得9分,完成率30%(含)以上、60%以下的得5分,完成率30%以下的得0分。

15

 

3.监测指标完成率100%的得1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12分,完成率60%(含)以上、80%以下的得9分,完成率30%(含)以上、60%以下的得5分,完成率30%以下的得0分。

15

 

4.监测频次完成率100%的得15分,完成率80%(含)以上的得12分,完成率60%(含)以上、80%以下的得9分,完成率30%(含)以上、60%以下的得5分,完成率30%以下的得0分。

15

 

已对排污单位委托的社会检测机构开展检查的,此单项分数=社会检测机构分数*0.5

3

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0分)

1.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应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数据由系统导入信息公开平台,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100%10分,数据传输率95%(含)以上的得8分,数据传输率90%(含)以上、95%以下的得6分,数据传输率75%(含)以上、90%以下的得4分,数据传输率75%以下的得0分。

10

 

 

2.开展手工监测的,数据应录入“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导入信息公开平台,手工监测数据公开率100%的得10分,公开率80%()以上的得8分,公开率60%()以上、80%以下的得6分,公开率30%()以上、60%以下的得3分,公开率30%以下的得0分。

10

 

按要求不需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此分项分数=手工监测数据公开率分数*2

           总得分:检查结果:

说明:1.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单项得分占单项总分≥80%属较为规范;≥60%<80%属基本规范;<60%属不规范。总得分≥80分属较为规范;≥60分~<80分属基本规范;<60分属不规范。

被检查数据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出具的,还应填报社会检测机构名称(如涉及多家机构,请逐一填写):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排污单位(盖章):                       排污单位人员(签字):                            日期:

总评分:                 签名:                                        日期:

备注:完成率=实际监测点位数(指标数、频次数)/应监测点位数(指标数、频次数)*100%
附录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委托社会检测机构检查评分表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得分

1

方法使用(10分)

1.能力项能否满足企业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2分。

6

 

 

2.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2分。

4

 

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的,此分项分数全部扣除。

2

监测人员(10分)

1.监测人员是否持有相关上岗证,或机构自认定支撑材料、培训材料均可,一人次不满足扣5分。

10

 

 

3

设施环境(10分)

1.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5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5分)。

10

 

 

4

设备耗材

(20)

1.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2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2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2分)。

7

 

 

2.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3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2分)。

5

 

3.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2分。

4

 

4.标准物质购买和使用情况是否建立台账予以记录(2),关键试剂和耗材是否进行验收和质量检查(2)。

4

 

5

监测记录

50分)

1.方案中的监测点位是否均开展监测(4分);方案中的各监测指标是否均开展监测(3分);是否按照合同中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3分)。

10

 

 

2.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5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3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分)。

10

 

3.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5分);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5分)。

10

 

4.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5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5分)。

10

 

5.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记录是否齐全(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5分)。

10

 

得分:

说明:1.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 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 不涉及本表中某一检查单项内容的,该单项不扣分。

排污单位(委托单位):                   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报告签发日期: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社会检测机构(盖章):                   社会检测机构人员(签字):              日期:

 


 

附录3 

 

××企业自行监测检查报告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废水、废气排口数量及自行监测方案基本情况,受其委托开展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名称。

二、检查发现问题

检查时间,检查的具体方式(资料检查或现场检查),检查涉及的自行监测具体时段等基本情况。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对照实际检查评分表逐一列举扣分项,下同)。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三、结论及建议

检查得分及结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的建议。

 

 

检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录4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情况汇总表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废水

排口数

废气

排口数

委托开展监测的社会检测机构

各项得分

监测方案制定

自行监测开展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印发

  • PDF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