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
各区生态环境局、交通委(建交委),市环境监测中心、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市汽修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上海市治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要求,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联合印发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和《上海市治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文件精神,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管理,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1. 检治统筹,稳步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有机整合统筹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稳步推进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实施。
2. 部门协作,闭环管理。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坚持部门联动、共同推进,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和机动车维修网络的数据共享,实现检验-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确保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
3. 行业自律,依法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落实市区两级分级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内外结合,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依托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到2019年底建立并初步完善机动车I/M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覆盖全市的超标机动车维修治理体系,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治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I/M制度是指对在用车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对检验超标机动车出具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告知车主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强制维修治理,并将超标机动车检验报告与维修单位信息系统共享。超标机动车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至尾气排放检验网络系统后,车主再到同一家I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一)I/M站确定阶段(2019年11月15日前)
I站: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实现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I站,具体I站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在官方网站(http://sthj.sh.gov.cn)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M站:由具备相应维修能力,质量信誉良好(上一年度的质量信誉考核达到AA及以上)的企业自愿申报,并承诺按照M站的要求开展维修服务。具体申报工作由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M站名单在市交通委官方网站(http://jtw.sh.gov.cn)上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过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公共服务平台向车主提供M站查询服务。
(二)信息系统对接阶段(2019年11月15前)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分别督促指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单位(M站)、软件系统维护单位(供应商)完成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为I/M制度全面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试运行阶段(2019年11月16日-30日)
进入I/M制度试运行阶段,各I站、M站、系统供应商和运维单位及时总结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完善系统平台和管理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加强跟踪,在试运行中逐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为正式实施做好准备。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9年12月1日起)
2019年12月1日起,I/M制度正式全面实施,对尾气检验不合格且未经M站维修并上传信息至机动车排放检验网络系统的机动车,不得进行复检。
四、工作要点
(一)建立检验维修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实施I/M制度的关键。生态环境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单位(M站)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的闭环管理。同时提升信息化便民措施,尽早实现生态环境部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I站、M站、车主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功能,方便车主获取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业务流程。自2019年12月1日起,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超标的,I站除出具超标检验报告外,应引导车主通过手机端的M站查询服务功能,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M站)进行维修。M站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结算清单或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及时上传维修记录至本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I站通过信息共享接收到机动车维修竣工信息后,方可对机动车进行复检。对经检验不符合尾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I站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三)明确M站工作要求。M站应指定1名以上的尾气维修专员,负责接待、引导客户完成尾气维修治理;应按照标准维修流程进行尾气维修治理,保证维修质量,对于维修后复检不通过的,应按约定进行复修或退还维修费用;强制尾气维修治理收费应按公示标准收取,并与非强制维修收费标准保持一致;应建立维修治理档案,在完成作业后,将维修数据实时上传至本市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不得擅自转包强制尾气维修治理业务,不得代替其他单位上传强制尾气维修治理结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I/M制度是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机动车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定期公布I站名录,依法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监管,对伪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I站,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检验资格。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维修单位(M站)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查处有关不规范维修经营行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共同完善机动车I/M制度业务流程,推进相关数据传输和共享,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治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多渠道宣传实施I/M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取得车主、公众、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性开展专项培训,确保I/M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不按标准规范检验、维修机动车的情况。积极运用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信息平台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平台,建立动态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应用和分析,重点检查作业数据明显异常的I站、M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机动车尾气超标治理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