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委制定了《上海市废铅蓄电池区域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为保障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的平稳有序,经研究,现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44号)等系列文件予以废止(具体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未能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废铅蓄电池中转暂存单位,应予2020年2月1日前停止收集社会源废铅蓄电池、并将库存的废铅蓄电池安全处理。
2. 未能参加此次试点工作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单位(危废经营许可证单位),应只接收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换证时相应经营范围不再延续。
3. 过渡期间,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废铅蓄电池中转暂存单位、集中收集单位的环境监察执法,防范环境风险。
附件:废止《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44号)等系列文件清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
废止《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44号)等系列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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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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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
沪环保防〔2014〕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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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名录(第1批)的公告 |
沪环保防〔2014〕5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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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名录(第2批)的公告 |
沪环保防〔2015〕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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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名录(第3批)的公告 |
沪环保防〔2015〕4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