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第1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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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土〔2019〕24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自2019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运行“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为确保管理信息系统有序运行,落实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第1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第1版)
            2. 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1

“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第1版)

一、单位注册
1. 单位注册: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网上帐号,按照产废单位、运输单位、经营单位分别选择单位类型,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其中产废单位由所在区生态环境局确认,运输单位和经营单位由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确认)。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相关单位可以进入系统进行正常操作。单位基本信息、单位性质等发生变化时,应在系统内变更单位信息,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确认。
2. 账号密码重置:单位如需申请账号密码重置,需要填写情况说明(包含重置原因、联系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所在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区生态环境局与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转移科联系后,由技术支撑单位对账号密码重置后直接反馈至申请单位。
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备案
1. 新建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前,通过“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传环评等相关资料。现有产废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开始,通过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情况及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首次申报工作于当年的2月底截止。在当年1月至2月的管理计划未生效时,仍然可以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信息延用上一年度管理计划中的填报内容,直至新的管理计划生效。
2.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经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备案表及备案代码。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3. 产废单位存在单位基本情况、拟转移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处置去向等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对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变更并申报,当年管理计划变更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31日,逾期数据不予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通过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后,产废单位应通过信息系统自行打印备案表及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盖章留存。
三、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
产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产生时进行称重,确认重量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入库操作,入库时应尽量以包装形式分批次入库,如未及时入库,后期补录时应选择入库时间和产生时间一致。
四、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
1. 产废单位已在系统内申报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可以直接按照管理计划中明确的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处置方式、去向市内转移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在市内转移危险废物时,应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2. 产废单位在转移前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入库,并创建电子联单,准确填写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3. 运输单位在系统上点击确认出厂后,产废单位应打印三份纸质联单并签字,经交付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其中的一份联单留存,并将另两份纸质联单交给运输单位。由运输单位根据联单信息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相应经营单位。
4. 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立即在纸质联单上签字,由运输单位、经营单位自行留存,并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5. 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线上协商。对由于重量误差导致的不一致,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危险废物重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系统的协商功能由产废单位确认后,经营单位重新确认签收;对由于种类、性质等不一致导致无法接受该联单的,经营单位应将联单直接拒签,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定,由产废单位重新创建联单。
6. 危险废物市内转移电子联单确认、协商和拒签工作应当在危险废物出厂后48小时内完成。
五、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电子联单
1. 产废单位已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通过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还应在管理计划中填报跨省转移审批相关信息。产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时,应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2. 产废单位在转移前应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入库,并创建电子联单,准确填写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3. 运输单位在系统上点击确认出厂后,产废单位应打印六份纸质联单并签字盖章,经交付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其中的一份联单留存,并将另五份纸质联单交给运输单位。由运输单位根据联单信息将危险废物运输至相应经营单位。
4. 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立即在纸质联单上签字并盖章,其中两份送回产废单位,并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5. 产废单位在收到经营单位签字盖章的两份纸质联单后,一份自行留存,一份送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6. 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时,发现实际接受情况与联单信息不一致,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并线上协商。对由于重量误差导致的不一致,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危险废物重量对联单信息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系统的协商功能由产废单位确认后,经营单位重新确认签收;对由于种类、性质等不一致导致无法接受该联单的,经营单位应将联单直接拒签,并在管理信息系统内点击确定,由产废单位重新创建联单。
7.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电子联单确认、协商和拒签工作应当在危险废物出厂后一周内完成。
8. 生态环境部及相关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道运输)
1. 经营单位应当在系统当中创建虚拟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名称注册格式为“经营单位名称(管道运输)”。注册时单位类型选择运输单位,管辖地选择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提交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后,请完善驾驶员信息(只需填写管道)和车辆信息(只需填写管道),并提交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2. 产废单位在通过管道运输危险废物至经营单位时,如为连续式管道输送,转移数量以上一日中午12点至次日中午12点为一个批次,计量入库并创建电子转移联单;如为间歇式管道输送,则在转移完成后创建电子转移联单。
3. 经营单位收到危险废物后,比对核实电子联单信息,确认后48小时内作为运输单位及经营单位在系统内点击确认。
七、豁免运输方式的管理
1.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以下危险废物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运输:900-451-13(废树脂粉)、900-044-49(阴极射线管含铅玻璃)、900-045-49(废弃电路板)、900-044-49(废铅蓄电池,仅限单次运输500kg以下)等。
2. 按豁免方式进行运输时,经营单位应在系统当中创建虚拟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名称注册格式为“经营单位名称(豁免运输)”。注册时请注意单位类型选择运输单位,管辖地环保局选择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并提交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后,请将驾驶员信息和符合标准运输的豁免车辆信息录入系统,并提交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备案。虚拟运输单位的操作方法与系统内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完全一致,明确实际驾驶员信息和车牌信息,运输车辆应相对固定并必须满足豁免运输条件。
3.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豁免运输条件开展危险废物运输。
八、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
1. 产废单位存在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应当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如实填报有关设施信息,并上传环评文件相应章节;
2.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利用处置时间每日填写前一天的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并添加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次生危废。自行利用处置记录中,处置废物会实时扣除库存,次生危废在次日计入库存。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填写当天可随时进行重新编辑,于次日变为生效状态,不再支持编辑。
九、经营单位管理台帐申报
1. 经营单位应每日填报前一天经营记录,经营记录填写当天可随时进行重新编辑,于次日变为生效状态,不再支持编辑。
2. 经营单位应每日填报三部分内容:一是危险废物经营利用、处置情况,记录前一日接受危险废物种类、利用、处置方式及数量等;二是次生危险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记录废物产生环节、数量,以及自行处置或委外处置数量;三是综合利用产品相关内容,记录单位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辅材料生产所得的产品名称、标准、销售情况及去向等信息。
十、经营单位收费标准公开
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每年4月1日前通过系统申报或更新当年度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并对社会公开,包括收费项目、项目内涵、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十一、预警信息处理
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对于系统操作不规范及联单运行异常的情况,制定了预警功能。相关预警信息处理要求如下,对逾期未能及时消除预警的相关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应进行核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冻结相关单位转移联单运行:

序号

预警提示

具体内容

处理方式

1

联单接收异常

1、转移联单签收量与转移量偏差超过1吨;

2、转移联单签收量为0

1、相关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应在48小时内对联单接收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系统内提交,消除预警;

2、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单位提交说明及联单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

联单运行异常

市内转移联单出厂后48小时内未签收

1、相关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应在48小时内对预警信息进行说明,并在系统内提交,解除预警;

2、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单位提交说明及联单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

经营管理台帐异常

经营单位连续7天没有经营台帐记录

1、相关经营单位应在48小时内对预警信息进行说明,并在系统内提交,解除预警;

2、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结合单位提交说明及经营管理台帐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4

自行利用处置异常预警

存在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连续7天未申报自行利用处置台账

1、相关产废单位应在48小时内对自行利用处置异常情况进行说明,并在系统内提交,解除预警;

2、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结合单位提交说明及自行利用处置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2

 

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63310100

2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33095443

3

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5032039

4

虹口区生态环境局

25658555

5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

60196802

6

徐汇区生态环境局

54240501

7

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52564588-7613

8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6097691

9

嘉定区生态环境局

39178633

10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69714302

11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64880000-801

12

松江区生态环境局

67861276

13

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57410841

14

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67327608

15

浦东区生态环境局

68371008

16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69692628

17

外高桥保税区

58698715

18

上海化工区管委会

67126666

19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管理政策咨询)

24011540

24011542

系统技术支持:顾俊:13236498488;高泉:1896366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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