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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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监测〔2020〕11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以及本市对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监管要求,同时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完整掌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清单和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作为底数,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排污单位以及受其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摸清应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为各单位有序开展日常监管以及生态环境部和本市的例行抽查提供有效依据。

二、建管结合,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及新增水环境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等平台开展数据审核工作;对已纳入国家考核基数的排污单位,还应及时登录生态环境部执法局“重点污染源超标异常督办调度平台”(http://duban.envsc.cn/Account/Login),在规定时间内对督办单核实处理;严格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对超标数据进行处理。

三、积极引导,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应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对生态环境部通报和本市抽查发现的问题,逐一核实确认;排污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严格执法。同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管理要求,积极引导排污单位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国家或本市平台报送自行监测信息。市环境监测中心配合市环保信息中心,做好“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与“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录入。

四、有序推进,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要督促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组织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详见附件),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明确做出结论(不及格、及格);汇总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季度编写检查报告。

五、强化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形成闭环

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应当在自行监测检查结论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采取通报、信息公开、下达执法意见书等方式,督促排污单位整改,确保监管形成闭环。

对存在下列行为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一)拒不开展自行监测或不公开自行监测数据的;

(二)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或拒绝环境监测部门或相关机构检查的;

(三)自行监测检查结论为不及格的;

(四)涉嫌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的。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应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及执法情况(2020年7月10日前提交当年一、二季度相关材料),我局将加强对各区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指导调度,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和执法的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公开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19〕135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王大为

电  话:23117310 

邮  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


附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 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情况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自动监测检查包括站房建设标准化、排污口规范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废水流量计还应关注设备检定等情况。

(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档案,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五)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

委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还应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适用性等,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试剂耗材等保存、实验室环境等以及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监测方案不规范

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监测数据不完整

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3.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4.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

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附录1对排污单位检查结果进行评分,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总得分≥60分,检查结论为“及格”;<60分,检查结论为“不及格”。

(二)结果报送

各相关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录1和附录2),同时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发证时间: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                                                  受委托社会化服务机构名称: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评分

分项

占比

1

一、

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5分)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有方案得2分,无方案该部分得0分。

2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0.5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分)、监测频次(0.5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4


3.监测点位图是否完整,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2


4.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4


5.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4


6.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4


7.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3


8.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指标执行不适用扣0.5分。

3


9.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3


10.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3


11.是否有相应的质控措施(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缺少一个质控措施扣0.5分。

3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评分

分项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基础

考核

(20分)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设置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5




2.监测点位是否按方案均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点位扣1分。

5


3.各监测指标是否按方案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指标扣0.5分。

5


4.监测频次按方案开展监测,每一个指标频次不符合扣0.5分。

5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0.5分。

2


2.是否为排污单位提供有CMA资质印章的监测报告,没有扣2分。

2


3.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一项不一致扣0.5分。

2


4.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学历资格、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一人次不满足扣0.5分。

2


5.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2


6.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2


7.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2


8.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2


9.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1分);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1分)。

2


10.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分)。

2


11.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2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评分

分项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二)

排污单位

手工自测

(22分)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1项不一致扣0.5分。

5




2.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学历资格、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一人次不满足扣0.5分。

3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2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2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2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2


7.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1分);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1分)。

2


8.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分)。

2


9.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2


(三)

自动

监测

(22分)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废水在线符合HJ/T 353等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50m(1分),流量计是否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1分);废气CEMS符合HJ 75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1分),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1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5


2.自动监测点位设置是否符合HJ75、HJ/T 353等规范要求(1分),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的安装位置吻合(1分)。

2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评分

分项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三)

自动

监测

(22分)

3.监测站房是否满足要求(1分),是否有空调、温湿度计、灭火设备等,每少一处扣0.5分(1分)。

2




4.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2


5.是否定期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1


6.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检查校验记录结果和现场端数据库中记录是否一致。每少一份记录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数据不一致此项得0分。

2


7.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是否满足日常运维要求,是否定期更换、在有效期内,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一处不规范扣0.5分。

2


8.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是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1


9.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1


10.废水在线检查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废气CEMS伴热管线设置温度、冷凝器设置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量程设置是否合理。一处不一致、不合理,扣1分。

4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单项

扣分

分项

评分

分项

占比

3

三、

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23分)

1.自行监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等)(3分)。

3




2.公开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2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5


4.公开的废水流量、废气流量等监测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3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1个指标公开不及时扣1分。

5


6.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每缺少一处扣0.5分。

5


总得分


说明:1.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自行监测不涉及本表中某一检查单项内容的,该单项不扣分;

4.(一)、(二)、(三)非单独出现时,该部分得分为22分减去各单项扣分之和;

5.总得分≥80分属较为规范;≥60分~<80分属基本规范;<60分属不规范。“规范”和“基本规范”检查结论为“及格”,“不规范”检查结论为“不及格”。


检查结论:                 签名:                                        日期:


附录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

20××年第××季度

(检查报告提纲和模板)





上海市**区生态环境局

20××年××月



一、检查工作概况

具体抽查时间及参加人员等抽查基本情况。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数量、实际检查排污单位数量、抽查比例、抽查排污单位的地区、行业分布情况。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依托自身能力开展监测和委托监测情况,自动监测运维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检查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统计、分析以下三个分项得分及总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见附表2)。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排污单位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监测方案内容完整情况,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监测方法、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合理性等情况,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多少。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按方案开展监测情况、监测相关原始记录情况、实验室环境及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试剂耗材消耗、保存情况、人员持证及培训情况等,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及记录情况,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对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查的,应统计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数量、占比及存在问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的,同时对实验室存在问题进行记录、汇总统计。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从如实公开监测结果情况、监测结果上报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监测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等,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多少。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委托监测、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排污单位手工监测等各方面)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四、相关要求及反馈

对被抽查单位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被抽查单位针对相关要求的具体反馈等。

五、结论与建议



附表:1.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一

2.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二

3.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三


附表1: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一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数:                         检查排污单位数:                        抽查比例:      %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1

一、

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35分)

1.是否制定监测方案:有方案得2分,无方案该部分得0分。



2.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分)、监测指标(0.5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分)、监测频次(0.5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分)。



3.监测点位图是否完整,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4.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点位扣0.5分。



5.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少一个指标扣0.5分。



6.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每一个指标频次不满足扣0.5分。



7.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适用,每一个指标执行的排放标准不适用扣0.5分。



8.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指标执行不适用扣0.5分。



9.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有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未执行每项扣0.5分。



10.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0.5分。



11.是否有相应的质控措施(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缺少一个质控措施扣0.5分。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基础

考核

(20分)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设置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规范要求,每发现一个未整治或不符合扣1分。



2.监测点位是否按方案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点位扣1分。



3.各监测指标是否按方案开展监测,每少1个监测指标扣0.5分。



4.监测频次按方案开展监测,每一个指标频次不符合扣0.5分。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一)

委托

手工

监测

(22分)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0.5分。



2.是否为排污单位提供有CMA资质印章的监测报告,没有扣2分。



3.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一项不一致扣0.5分。



4.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学历资格、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一人次不满足扣0.5分。



5.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6.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7.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8.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9.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1分);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1分)。



10.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分)。



11.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二)

排污单位

手工

自测

(22分)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与方案一致,1项不一致扣0.5分。



2.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学历资格、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一人次不满足扣0.5分。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环境是否干净整洁(1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分)。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1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1分)。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是否至少2人共同采样和签字(0.5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0.5分)。



7.是否能提供监测样品等需要交接的样品交接记录(1分);样品交接记录内容是否规范、完整(1分)。



8.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分)。



9.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分)。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三)

自动

监测

(22分)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废水在线符合HJ/T 353等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50m(1分),流量计是否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1分);废气CEMS符合HJ 75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1分),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1分)。其他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分。



2.自动监测点位设置是否符合HJ75、HJ/T 353等规范要求(1分),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与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探头的安装位置吻合(1分)。



3.监测站房是否满足要求(1分),是否有空调、温湿度计、灭火设备等,每少一处扣0.5分(1分)。



4.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是否齐全,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5.是否定期进行巡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每少一份记录扣0.5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6.是否定期进行校准、校验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检查校验记录结果和现场端数据库中记录是否一致。每少一份记录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数据不一致此项得0分。



7.标准物质和易耗品是否满足日常运维要求,是否定期更换、在有效期内,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一处不规范扣0.5分。



8.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是否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序号

检查

分项

检查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2

二、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42分)

(三)

自动

监测

(22分)

9.对缺失、异常数据是否及时记录,记录内容是否完整。记录缺失扣1分,内容不完整扣0.5分。



10.废水在线检查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废气CEMS伴热管线设置温度、冷凝器设置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等仪器设置参数是否与验收调试报告一致,量程设置是否合理。一处不一致、不合理,扣1分。



3

三、

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23分)

1.自行监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等)(3分)。



2.公开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4.公开的废水流量、废气流量等监测数据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一处不一致扣1分。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1个指标公开不及时扣1分。



6.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每缺少一处扣0.5分。



合计



 


 

附表2: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二

序号

检查

分项

单项得分排污单位数量(家次)及占比(%)

总得分排污单位数量(家次)及占比(%)

较为

规范

占比

基本

规范

占比

不规范

占比

较为

规范

占比

基本

规范

占比

不规范

占比

1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35分)













2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42分)







3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3分)







 

 


附表3: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三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各项得分

监测方案制定

自行监测开展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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