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0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编制与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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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气〔2020〕1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本市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管理工作,本市将开展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以及2020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编制与报送

各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按照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要求,规范编制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和2020年度监测计划,于2020年7月31日(周五)前完成报送工作。

编制监测计划与碳排放报告时,请登陆“上海市碳排放报告直报系统”(通过www.reg-sh.org主页面右下角链接点击进入),按照系统中表式要求进行在线填报和提交。

在碳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完成后,请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碳排放报告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两份)进行报送。在线提交的报告内容与纸质版报告存在差异的,以纸质版报告为准。

二、新增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

对于《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19版)》中新增的单位,需根据本市碳交易工作管理要求,及时开设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

配额账户开设流程请参阅《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可通过“上海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网”(www.reg-sh.org)“办事指南”“上海市碳排放配额账户开设”中下载相关附件,按照要求持相关材料办理。

三、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相关工作要求

1. 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及报送和2020年度碳排放监测计划填报工作。如有虚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将按照沪府令10号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2. 如企业计划在2020年度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市,或者碳排放边界、排放类型、主要排放设施、主要产品等将在2020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监测计划中予以说明。

3. 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及相关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华山路1076号3号楼;联系人:徐婷;电话:22502669;邮编200050。


联系人:林立,电话:23115641

技术支持:徐婷,电话:62123126、2250266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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