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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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气〔2020〕138号

普陀区、杨浦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世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2020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发〔2020〕41号)和《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世博园区等5个区域开展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2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建设,拟开展本市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中期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上海世博园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上海前滩国际商务区、真如城市副中心、杨浦滨江南段5个第二批低碳发展实践区。

二、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设置了低碳目标、组织领导、统计体系、区域管理、能源低碳化、低碳建筑、低碳交通、资源综合利用、碳汇、低碳制造和产业10个指标项及26个指标内容,各指标内容均设有详细的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此外,考虑到各低碳实践区发展特点,还设置了可加分的9个指标内容,分值为20分。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评价方法

采用自评价和专家打分相结合的方法。实践区先行开展自评价,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大纲详见附件2)和自评分表,鼓励实践区开展区域碳排放核算(可参考附件3)。在此基础上,我局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并召开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评价会,由专家结合自评价、会议沟通情况等对实践区进行评分。

四、评价结果运用

中期评价将为实践区创建提出后续工作指导和建议,并将作为试点终期评价的重要参考。

五、工作安排

(一)自评(2020年7月中旬-2020年8月20日)

各低碳发展实践区参照自评报告和中期评价指标体系,编写自评价报告和自评分表。自评分表请对照指标体系中“评分标准说明”列出得、失分理由并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自评报告和自评分表请于2020年8月20日前提交,具体由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统一受理。

(二)专家评价(2020年8月下旬至9月下旬)

我局将召开实践区中期评价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5个低碳发展实践区逐一进行评价。专家根据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参照实践区提交的自评报告、自评分表、会议沟通情况,对实践区进行现场打分,并提交专家评价意见。中期评价会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三)总结交流(2020年11月中下旬)

我局将召开实践区建设总结交流会,总结实践区建设进展情况,以发文形式正式反馈评价结果,提出各实践区下阶段工作要求,推进实践区建设。总结交流会具体安排届时另行通知。

联系人:何淑英、林立

电  话:021-63897272、021-23115641

电子邮箱:shuyinghe@126.com


附件:1.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中期评价指标体系

2.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自评价报告大纲

3.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中期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项100分;加分项20分)

序号

主体层

指标项

指标内容

评分标准说明

得分

1

低碳发展目标的设立(20分)

一、低碳目标(20分)

低碳发展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20分)

实践区低碳发展边界清晰,碳排放总量或强度目标设置清晰,得10分;

建立了相应合理的低碳发展目标的核算方法,得5分;

对总体目标完成进度(截至2019年底)、可达性分析合理充分,得5分。


2

管理

(30分)

二、组织领导(6分)

区域低碳发展工作推进框架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情况

(6分)

申报单位形成低碳发展工作组织管理推进体系,并定期推进,得2分;

申报单位明确低碳发展推进机构的职责,得2分;

将低碳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区域有关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得2分。


3

三、统计核算(4分)

区域低碳发展目标相关统计体系情况

(4分)

完成区域低碳发展相关统计体系构建,得2分;

提出低碳发展总体目标相关的统计方法,得2分。


4

四、区域管理(20分)

区域低碳管理和实践情况(12分)

区域内企业组织开展碳排放年度报告或碳披露,得2分;

发布区域内重点排放企业名单,并开展相应低碳管理,得2分;

区域内企业参与碳标识、碳审计、碳认证、自愿减排、ESG等社会责任报告,得2分;

区域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建立能源计量体系,得2分;

区域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和监测,得2分;

区域内宾馆、餐饮、商场和社区等场所积极践行和宣传低碳生活和消费理念,得2分。


5

探索创新出台低碳发展政策机制(4分)

研究制定区域低碳发展相关支持或约束政策,得2分;

安排低碳发展的专门资金,得2分。


6

加强能力建设

(4分)

编制区域低碳发展建设导则,得1分;

进行低碳发展相关政策、低碳技术和产品、低碳示范项目推广、低碳科普知识等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得1分;

组织低碳日和节能宣传周等相关宣传活动,得2分。


7

实践

(50分)

五、能源低碳化(8分)

可再生能源利用(3分)

区域内实施若干项光伏、光热、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1个项目得1分,最高合计得3分。


8

分布式供能和区域能源中心建设情况

(3分)

建设分布式供能系统,得3分。


9

智能电网(2分)

建有智能电网等示范项目,得2分。


10

六、低碳建筑(10分)

新建建筑节能低碳(4分)

实践区创建以来,新建建筑70%及以上达到绿色三星及以上标准,得3分;

新建建筑50%以上达到绿色三星及以上标准,得2分;

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得1分。


11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1](3分)

推进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得1分;

既有建筑实施门窗、外遮阳、LED高效照明、空调等节能改造,得1分;

既有建筑实施综合能效调适的,得1分。


12

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能效对标和公示(3分)

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100%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上传至区级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得1分;

实施了区域公共建筑能效对标或公示,得2分。


13

七、低碳交通

(10分)

公交系统建设

(2分)

公交站点或自行车停放点合理布置,得2分。


14

慢行交通系统建设(2分)

建设区域慢行交通系统,得1分;

设置导向指示、无障碍通道、遮阳设施和座椅等个性化服务设施,得1分。


15

低碳交通工具和设施(4分)

路面采用具有可渗透功能的循环废弃材料建设,得1分;

区域内设置充换电站(换电模式)、天然气加气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设置1个得1分,最高得2分;

区域内充电桩比例超过本市一类地区要求(具有充电设施停车位占总停车位占比的15%以上),得1分。


16

智慧交通系统建设(2分)

建设交通诱导系统,得1分;

建设智能停车场,得1分。


17

八、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8分)

限塑及包装物减量(2分)

减少塑料和一次性用品使用,得1分;

推进包装物减量,得1分。


18

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2分)

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得1分;

实施中水回用、雨水回收、江河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示范工程,得1分。


19

湿垃圾就地利用(2分)

开展湿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得2分。


20

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2](2分)

区域内工业固废集中收集,综合利用率高于95%,得2分。


21

九、碳汇

(6分)

绿化覆盖率

(4分)

绿化覆盖率较申报时有一定提升,或高于20%,得2分;

屋顶绿化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40%以上,或垂直绿化面积大于建筑表面积30%,1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2分。


22

自然湿地保有率[3](2分)

自然湿地面积或生态效果(如生物多样性)较申报时有一定提升,得2分。


23

十、低碳制造和产业

(8分)

产值能耗水平[4](2分)

产值能耗水平较申报时或本市相关要求有所降低,得2分。


24

绿色制造[5](2分)

获得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相关称号,每个得1分,最多得2分。


25

低碳产品和装备生产、研发与技术应用[6](4分)

区域生产低碳产品和装备,且产值明显提高,得2分;

区域开展低碳技术研发或推广应用,得2分。


26

27

加分项(20分)


区域碳排放对标及核算情况

(6分)

设置并完成碳排放总量控制总体目标,加2分;

提供本区域碳排放指标优于国内外同类区域的相关支撑依据,加2分;

开展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加2分。


28


区域低碳发展工作推进框架

(1分)

申报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低碳发展推进工作,加1分。


29


探索创新出台低碳发展政策机制(1分)

制定并推行区域内企业碳交易、绿色创建、垃圾分类或公众参与等鼓励政策,加1分。


30


新建建筑节能低碳(5分)

开展商业建筑需求侧响应,加1分;

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试点,加1分;

取得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1个项目得1分,最多加3分。


31


公交系统建设

(2分)

结合轨道交通站点配套短驳公交路线,加1分;

设置公交专用道的,加1分。


32


慢行交通系统建设(1分)

区域内布设了适宜慢行(骑行和步行)且较为通达的慢行交通路网,加1分。


33


低碳交通工具和设施(1分)

区域内设置了电动汽车分时租赁网点,配备20辆新能源车辆以上,加1分。


34


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7](1分)

开展碳捕捉、碳封存、碳排放监测等技术应用,加1分。


35


国际合作(2分)

开展节能低碳项目国际合作,得1分;

举办重大国际性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论坛,加1分。


合计


注:[1]指标项针对既有城区设置,[3]指标项针对含湿地区域设置,[2][4]- [7]指标项针对产业区设置。若建设评价时,上述基础项指标无法计分,则按照实际得分折算为100分制得分。


附件2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中期自评价报告大纲


一、基本情况

1. 实践区概况(地理位置、面积,实践区范围内的构成情况)

2. 实践区创建以来低碳发展总体情况(包括总体目标和相关指标完成进度和可达性分析,数据要包括起始年和评估年的进展情况)

如需申请试点范围、总体目标和相关指标调整,应明确说明调整原因和必要性。

二、低碳发展任务落实与成效

结合低碳发展实践区建设方案,总结各项低碳发展任务的做法及取得的进展成效。

1. 能源低碳化

2. 低碳建筑建设

3. 低碳交通系统建设

4. 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5. 碳汇建设

6. 其他领域

如需申请低碳任务调整,应明确说明调整原因和必要性。

三、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

1. 管理组织形式(工作推进框架与目标责任考核情况)

2. 碳核算统计体系

3. 区域低碳管理

四、发展经验和后续工作

1. 总结可供全市推广的低碳发展经验

2. 下一步深化实践区低碳发展的工作考虑

五、工作建议

基于创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希望市级层面在推动低碳实践区试点方面制定出台的配套政策建议。



附件3

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碳排放

统计核算方法建议


一、碳排放统计、核算范围

1. 碳排放核算的领域

考虑到各领域的能耗或碳排放数据的可计量和可获得性,碳排放核算边界建议如下:

(1)建筑和产业:区域内各类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产业设施、能源中心(如有)等能源活动产生的碳排放;

(2)交通:区域内小汽车、接驳交通所产生的碳排放;

(3)市政路灯:区域内道路照明系统所产生的碳排放;

(4)碳汇:区域内植物碳汇的减碳量。

2. 碳排放核算的要素

实施区域层面的碳排放核算,区域碳排放监测、计量和核算体系需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边界内容:

核算主体:管理主体(业主或物业公司配合执行)

核算物理边界:区域范围内的项目,细分各领域的边界

核算周期:年度统计

核算碳排放的种类:CO2

核算运行边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固定燃烧源产生的直接排放和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及碳汇减量等

数据获取来源:能源账单或台账、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及其他


3. 数据要求及来源

建筑、产业及能源中心:建筑业主(或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和相关企业(能源账单、台账或平台数据)

交通:各建筑业主(停车库车次信息、充电桩比例)和区交通管理部门(区域内停车场车次信息、充电桩比例)、交通运营单位和相关企业(能源账单或台账数据)

市政路灯:区交通管理部门或开发公司(如用电量台账)

绿化碳汇:区绿化管理部门(如绿化面积遥感解译数据)

表1 碳排放统计核算领域及数据来源

序号

核算领域

纳入核算范围的内容

数据内容

数据获得方式

数据来源

1

建筑+产业+能源中心

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优先向楼宇业主/物业公司收集相关电力、天然气、油等能源品种的消耗量数据

能源账单或台账数据

建筑业主/物业公司

获取接入区建筑在线监测平台的建筑能耗总量、分业态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数据

平台数据

区建筑在线监测平台数据

收集建筑分业态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数据

管理部门

产业

收集电力、天然气等能源品种(除能源中心供能外)的消耗量数据

能源账单或台账数据

相关企业

能源中心

收集天然气、外购电、上网电量等数量

能源账单或台账数据

能源中心

2

交通

小汽车(各建筑和单位停车库)

年停车车次数、充电桩安装比例

停车系统数据

各建筑或单位

小汽车(区域内停车场)

年停车车次数、充电桩安装比例

停车系统数据

管理部门

区域内接驳交通

收集电力、汽柴油消耗量数据

能源计量数据

运营单位

3

市政

路灯

收集电力消耗量数据、灯具功率和数量

能源账单或台账数据、建设资料

管理部门

4

绿化

碳汇

林绿地

收集林绿地数据

遥感解译数据或项目建设资料

管理部门

二、碳排放和碳汇核算方法

1.   核算方法

             

                                             

-碳汇面积

 

1. 能源使用碳排放系数和碳汇固碳系数

各能源品种的排放系数如下,电力排放系数取2012年华东电网区域排放系数,天然气、汽油、柴油的排放系数来源于《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如表2所示。

考虑植物对二氧化碳具有的固碳作用的计算,单位面积碳汇取上海市单位林地面积平均CO2固定量14.5 tCO2/公顷。

表2 相关参数汇总表

序号

消耗品种

活动数据单位

排放类型

排放系数/固碳系数

备注

1

电力

万千瓦时

间接排放

7.035   tCO2/万千瓦时


2

天然气

万立方米

直接排放

21.84   tCO2/万立方米


3

汽油

直接排放

3.105   tCO2/

汽油密度按0.73   Kg/L

4

柴油

直接排放

3.209   tCO2/

柴油密度按0.86   Kg/L

5

碳汇

公顷

碳吸收

14.5   tCO2/公顷

取全市平均值

1. 活动水平数据获取及计算

(1)建筑领域(按账单/台账数据、平台数据、估算数据顺序获取)

1)实践区建设主体负责开发运营的建筑:

获取建筑分业态的建筑面积、年用电量、用气量等账单/台账数据。

2)其他公共建筑:

a.优先获取建筑的业态及建筑面积、年用电量、用气量等账单/台账数据。

b.对于无法获取账单数据的建筑,如接入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获取平台用电量数据;如未接入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采用区域内类似业态的建筑平均能耗(账单/台账数据为主、平台数据为辅)、建筑分业态的建筑面积估算用电量。

另外,如实践区内建设了区域能源中心项目,能源中心所产能源全部供给区域内使用,建议将建筑、产业和能源中心作为整体进行碳排放核算,即由能源中心项目主体提供能源购入量数据,所产能源的使用主体提供外购能源(扣除能源中心供能部分)数据,统计外购能源使用产生的碳排放。

(2)交通领域小汽车

获取实践区内各建筑停车库和区域内停车场的年停车车次合计数,根据2019年全市小客车出行平均公里数7.6公里,测算小汽车行驶的公里数,百公里汽油消耗量取全市平均值12.5升汽油/百公里。为提升实践区内充电桩的普及率,区域内小汽车汽油使用的活动水平数据考虑结合充电桩的安装比例进行折算,计算方式如下:

实践区内小汽车的汽油活动水平数据=区域内年停车车次数总和×7.6公里(全市小客车出行平均公里数)×12.5升/百公里(单位百公里汽油消耗量)×(100%-充电桩安装比例%)


(3)市政路灯

获取实践区市政路灯的用电量数据,或通过各类灯具的功率、数量和照明时间推算用电量。

(4)碳汇

获取实践区内林绿地的绿化遥感解译数据,或相关项目建设资料中的绿化面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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