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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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综〔2020〕2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

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会同示范区执委会及相关部门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2020年10月19日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两省一市政府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一体化示范区”)理事会有关部署,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坚持一体化发展导向,着力制度创新和协同合作,建设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体系。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管理架构,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促进一体化示范区经济社会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为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的制度示范和创新引领。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分步突破。围绕打造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从整体和全局高度谋划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监测统一和执法统一,结合一体化示范区战略安排和规划导向,突出重点,有力协调、分步推进。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一体化示范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全面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优化生态环境统一监管制度,落实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治理,夯实生态基底,加快环境改善,积极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积极推动生态友好型发展。

坚持创新先行、集成示范。按照“一盘棋”思想,以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为原则,在跨省级行政区、不破行政隶属关系、涉及多级多个行政主体的框架下,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一体化。充分发挥相关方面的创新优势和成功经验,在一体化示范区集成落地、先行先试。

(三)工作目标

坚持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导向,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分阶段落实“三统一”制度建设,为保障生态环境持续稳定改善、筑牢一体化示范区发展的生态基底提供制度保障和管理支撑。

二、加强协作沟通,共同推进标准统一

按照一体化示范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要求,构建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联动融合的标准体系,体现标准科学性、引领性、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区域适用性,以“一套标准”规范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标准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出台一批统一的标准规范,推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统一。

(一)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

1. 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建立由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示范区执委会、三级八方生态环境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商讨生态环境标准制定计划等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协调服务等工作。建立联络员工作例会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工作例会,围绕标准统一工作进展、技术和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标准修订进展进行讨论。建立信息调度通报和会商机制,互通有关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

2. 提升联合研究技术支撑力量

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集合两省一市环科院、监测中心与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等生态环境标准研究团队力量,形成技术团队,适时沟通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研究进展。邀请生态环境标准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加强对区域标准统一的指导。每年开展一至两次生态环境标准研讨会,邀请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标准领域专家围绕标准制修订研究进行交流。

3. 加强公众对环境标准参与力度。

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的参与度。在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立项、征求意见、发布及宣贯环节积极推进公众参与,使一体化示范区内统一标准更具可操作性。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研究与发布。

(二)协调各地环境标准工作流程

1. 探索一体化示范区发布模式

结合一体化示范区自身特点,市场监督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合作,探索一体化示范区内生态环境标准统一发布创新模式。参考生态环境部制定流域标准的思路,探索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配合相协调的方式。

2. 研究协调同步的工作流程

全面梳理和比对一体化示范区所在江浙沪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流程,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技术要求,统一、完善一体化示范区现有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发布工作流程。

(三)分步加快推动标准规范统一

1. 共同编制出台标准统一规划

结合国家、江浙沪两省一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长三角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内容,针对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主要领域及监测、监管等板块,重点围绕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标准,研究编制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结合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管理的需求,提出示范区中长期环境标准建设相关要求。

2. 联合出台一批生态环境标准规范

按照共识度高、可操作性强、先易后难的原则,立项一批、研究一批、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标准规范。先期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完成制药、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LDAR等重点行业和大气监管领域的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立项工作,推进标准技术研究和编制并尽快发布实施。同步围绕建筑施工、汽修、固定式内燃机等重点行业和污染源开展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抓紧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固定源现场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等服务监测和执法统一的相关领域技术规范研究,加快推进项目立项和发布实施。中长期围绕农业生产、水生态评估、河湖健康评估等一体化示范区具有特点的重点生态环境领域,积极开展分阶段标准统一的储备研究,适时推进相关项目的立项与发布。鼓励研究制定发布实施国家尚未出台或急需使用的技术规范,并待成熟后上升为国家标准。

3. 全面推进更严标准落实

积极推进落实沪苏浙三地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大气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规定,在一体化示范区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协同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先行启动区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在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相关要求适时扩大到一体化示范区全域。

三、关注协同需求,系统推进监测统一

加快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机制,协同构建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源的监测监控和评估预警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实现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的“一张网”监测和科学评估。到2022年,形成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统一工作机制,基本建成符合一体化示范区发展定位及管理需求的高水平生态环境监测评估预警体系。

(一)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体系

1. 建立协同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

构建“一核两轴”大气监测网络。优化网络布点,构建一体化环境空气监测网络。建设先行启动区(一核)的环境空气监测评估体系,逐步推进沿沪渝高速和通苏嘉高速的两条创新功能轴(两轴)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环境监测网络。

建立大气科学观测网。统筹淀山湖大气超级站、嘉善大气超级站及吴江区汾湖大气监测站的数据应用,打造长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物化特征多维立体观测平台。试点开展负氧离子监测工作。针对区域性共性环境问题,开展长期定点科学观测。

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协同评价。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近期基于现有国控、省控点位,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后续可根据网络布点优化情况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变化趋势评价。

2. 建设完整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

优化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统筹优化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覆盖“一河三湖”干流及重要支流、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等。科学优化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加强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监测。

完善一体化示范区水质自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全面覆盖国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逐步研究完善包含市、县跨界断面的自动监测体系。逐步提升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自动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省市边界交接河流的小型简易式实时监测设备系统。逐步统一自动监测指标、采配水系统和样品处理系统技术要求。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监测体系。开展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实现一体化示范区内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重金属锑等特征污染物在线预警监测布点建设及数据共享。探索开展太浦河干流上下游抗生素联合试点监测。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地下水抗生素监测。

建立统一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近期基于两区一县现有国考、省考断面以及地市级、区县级断面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补充,共同开展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并逐步进行优化完善。监测项目原则上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中24项指标为主。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法,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

3. 健全系统的生态质量监测评估体系

构建区域生态监测网络。优化整合现有生态监测网络,在部分位于重要生态节点的监测站点增加生态监测功能。有条件区域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或新建相结合的方式,选取典型生态系统建设生态监测野外监(观)测站,实施野外定点监(观)测,协同提升地面观测、遥感验证及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遥感立体监测体系。

拓展重要河湖水生态监测。围绕淀山湖、元荡、汾湖和太浦河等主要河湖,依据《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南》和《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南》相关技术要求,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调查等监测和评估,研究建立符合流域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并业务化运行。

加强生态遥感监测能力。紧扣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需求,加强对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高分辨率的生态遥感监测及评估。利用遥感及无人机等对一体化示范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等重要区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动态监测。试点河湖水质、植被的遥感反演。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遥感监测及生态状况评价,逐步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工作。

(二)建立主要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

1. 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

完善以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推进测管协同。构建涵盖排放标准中所有污染因子的污染源执法监测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排放清单和污染溯源研究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信息管理。

2. 构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统一一体化示范区重点污染源常规污染物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体系,逐步统一数据标记和审核等技术要求。开展重点污染源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以及用能监控与污染排放监测联动研究,探索将重点污染源的工艺过程、污染物控制设施状态、在线监测设施状态等纳入监控范畴,实现重点污染源的全证据链管理及闭环管理,全面掌握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 建立移动源监测评估体系

建立以固定式遥测为主,移动式遥测、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查为辅的机动车智慧监测评估体系,两区一县分别设置至少1个机动车固定式遥感监测点。建立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在线监测体系,实现运行工况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测与常态化跟踪。

4.完善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监测评估体系

实现加油站及储油库油气在线监测的全覆盖,推动油气常规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有效互补。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油气回收智能监测,拓展特征污染因子检测传感器的安装与应用。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加油站及储油库安装环境空气VOCs、NOx检测传感器和地下水VOCs、石油类检测传感器。

(三)推进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统一

1. 完善监测工作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按照国家现行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覆盖监测各环节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评价结果的一致性,提升智能化质控能力和监控水平。

2. 强化质量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组建一体化示范区内数据质量评估和质量监督检查专家库,加强多方合作与信息互通。建立两区一县环境监测质控异地互查机制,持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四)建设一体化示范区预警应急监测体系

1. 建立环境质量预测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依托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搭建一体化示范区预测预报技术平台,上海、苏州、嘉兴三市建立联合预报会商工作机制与技术团队,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推出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专项预报产品。持续优化技术平台,实现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共享,有效提升预报准确率。

构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基于水质在线分析和大数据等技术,整合水文、水质自动和手工监测、水污染源数据,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一体化示范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

2. 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体系

完善应急监测预案。统一三地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案的总体要求,做到应急监测响应步调一致,方法可比。开展风险源清单调查研究,摸清风险底数,坚守环境安全底线。

提升应急监测能力。持续加强硬件及软件投入,针对区域风险特征配备有针对性的应急监测设备,在两区一县具备同时应对两起区县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的基础上,执委会加强一体化示范区内应急监测资源的统筹调度。

强化应急监测综合保障及决策机制。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及设备维护程序规范等技术体系和质量体系,定期开展区域应急监测培训和综合演练,整合资源,提升协同作战能力。建立应急监测数据库,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标准化应急监测作业流程和应急监测专家数据库,提升应急监测信息综合研判和处置的技术决策支撑作用。

(五)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共用

1. 构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目录体系

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整合共享,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为核心,按照职能、业务、环境要素等维度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目录,实现多维度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资源的发现、获取和分发。

2. 推进数据统一、共享和融合

加强数据治理,保障数据质量,实现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统一汇集和管理。以满足环境监测业务发展、环境管理和社会公众的需求为目的,建立长效的数据共建共享运行机制,保障各项数据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促进数据的共享和融合。

四、加强联合建设,合力推动执法统一

坚持一体化示范区一体化战略导向,加强执法制度、监管体系、队伍建设、纠错容错机制、立功授奖等领域一体化探索,统筹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打造现代化环境执法体系,力争区域内环境守法秩序全国最优,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事件“零发生”。到2022年,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基本建成职责明确、边界清晰、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现代化生态环境执法体系,成为展示长三角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发展的重要窗口。

(一)率先实现跨界生态环境执法协作互认

1. 实行区域联合执法协作

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选拔优秀执法人员,组建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联合执法队,制定区域内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规程,建立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异地执法工作机制,统一开展跨界执法。建立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轮流兼任联合执法队负责人,并实行年度轮换的工作制度。

完善综合执法模式。根据一体化示范区联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以异地执法人员担任组长、属地配合的形式开展跨界现场联合检查。聚焦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联动检查、重大活动环境保障及跨界信访举报和跨界环境污染,探索制定出台综合执法队与属地执法队伍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职责边界、执法流程和证据线索移送工作规程。

2. 建立健全执法互认机制

建立案件证据互认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按照“定位签到、亮证告知、信息核实、现场检查、笔录制作、打印签名、电子归档、任务完成”八步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规定的,原则上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互相认可,可互相援用。建立综合执法队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证据移送机制,明确移送主体、办理流程、查处结果公开程序。

建立处罚结果互认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基于移送证据清单并进一步调查核实,或经过自身充分调查取证,按照执法办案程序,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未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下,各生态环境部门互相认可。

3. 建立统一环境执法规程

统一执法事项。两区一县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基础上,统一对目录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探索委托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实施部分行政执法权,促进执法重心下移。

统一执法程序。编制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进一步细化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适用文书、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证据收集等内容。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统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统一裁量标准。制定基于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专用裁量表和通用裁量表,统一细化、量化裁量幅度。探索电子化裁量系统的开发运用,以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大案要案认定标准,跨区域大案要案由联合执法队直接查处。

4. 推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

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建立由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相关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相互通报执法情况、交流经验,分析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实行联络员定期沟通机制,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确定一名执法联络员,相互通报日常执法监管、污染治理、信访处理等情况。

推进执法信息共享。通过数据调处和归集,形成数字化企业档案,实现两区一县共享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执法检查、违法处罚、信访举报处理等数据资料。

实现生态环境信用互通。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领域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率先形成一体化示范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实现失信行为标准区域互认。将两区一县的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共享至信用长三角平台,在行政审批、金融服务、市场合作等方面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二)积极探索跨界生态环境问题联防联控

1. 推进重点流域执法协同

推进太浦河水质联保。强化太浦河水环境协同保护,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及综合执法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开展流域联合巡查会商。联合执法队对“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巡查。在“一河三湖”发生蓝藻水华、水质恶化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下,适时启动专项联合执法巡查,并开展应急联动和协同污染治理等会商。

2. 统一实施重点行业监管

强化重点行业监管。两区一县生态环境部门及联合执法队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协同开展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的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日常监管,采取暗查、抽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并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按时销号。

开展重点行业守法培训。联合成立一体化示范区企业环保培训学校,采用“云网校+云培训”等方式,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对企业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教育。联合编制重点行业守法指南,免费向企业发放。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奖惩制度,根据年度考评结果进行奖励。

(三)推进环境监管制度改革先行先试

1. 共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有效充实基层力量。结合实际需求,科学确定执法人员编制数量,统一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执勤车辆(船艇)配备及喷涂制式,统一配备新能源执法车辆,统一使用执法记录仪及移动执法终端。推动生态环境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对破获环境大案要案的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奖励;深化网格化监管,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联治”的生态环境网格监管新机制。

探索干部交流机制。研究建立两省一市和嘉兴、苏州向一体化示范区两区一县常态化下派干部的制度,生态环境部执法局组织华东督察局、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需要向一体化示范区派员现场指导工作。同时,两区一县选派优秀干部到上级部门挂职锻炼。统一推进“全员、全年、全过程”执法大练兵,坚持日常执法与专业培训相结合。强化两区一县学习交流,探索干部交流和执法人员互派机制。

开展执法联合评议。由两区一县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评议团,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每年度对一体化示范区执法情况开展联合评查和评议。评议团成员通过调阅案卷、对照执法效果、询问办案人员等方式对执法办案质量进行评价和量化打分,通报评查总体情况,交流和研讨案件办理经验和疑难法律问题。

提高行刑衔接水平。实现两区一县环保与公检法联络机构全覆盖,建立健全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联合制定线索通报、提前介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程序等细则,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

探索第三方辅助检查机制。借鉴上海市产业园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的经验做法,研究制定一体化示范区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逐步规范区域内工业集聚区和重点行业的第三方购买服务,委托开展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整改措施跟踪等现场检查辅助工作。

2. 推进差异化执法监管

建立正面清单制度和企业免检制度。联合编制一体化示范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将污染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信用评价高或获得有效绿色认证、近三年没有环境违法记录的企业列入正面清单。探索建立企业免检制度,除群众信访投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等特殊情形外,在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干预的前提下,对部分正面清单企业免予现场检查。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加强企业自我监督激励,统一制定出台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对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主动消除、减轻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通过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领导审批等流程予以免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3. 健全政企互动机制

实行企业守法信息云通报。探索建立企业云端通报机制,提示企业落实排污许可、危废管理、环境风险、自行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在出现违法违规苗头的第一时间,对企业开展预警通报,提醒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违法风险。

开展“送法入企”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行专家会诊式执法,把普法融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案件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全过程。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对企业开展以案说法,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守法方式方法的宣讲。

完善企业咨询服务机制。成立“企业服务联合专班”,设立“企业环境咨询日”,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企业,定期开展守法帮扶。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将企业碰到的难点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和反馈,帮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

4. 深化社会多元治理

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执法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公布环境违法单位。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宣传报道、制作宣传产品等活动,向公众宣传一体化示范区建设进展。

强化社会监督。依托各级主流媒体平台推进媒体监督,积极化解环境舆情矛盾,加强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拓宽参与范围,实施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在巡查、报告、调查等事前事中鼓励各方参与,充分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汇聚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一体化示范区执法合力。

五、保障机制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示范区跨界联合党建、交叉党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系列学习交流活动,加强一体化示范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思想政治建设。

充分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协调平台作用,加强三级八方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承担“三统一”工作的具体建设任务。建立以一体化示范区为主体、多方共同参与的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协调机制,保障行动方案有序实施。

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三统一”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调度相关工作进展。实施部门要主动与协调部门沟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协调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技术团队间的沟通联系,共同推进机制研究、督促检查、调度评估等工作,并及时全面反馈各方意见和建议。

加大对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及相关保护工作的资金支持,由省级、地市级、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协调推进和资金支撑,保障行动方案任务落实。

积极挖掘长三角科技力量和科研平台潜力,整合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依托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太湖流域水科学研究院等技术力量,搭建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科研创新技术合作平台,组织开展相关重点问题联合攻关,加大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体系、监测监控技术和执法管理技术领域的研究和投入,加强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研究,为一体化示范区“三统一”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支撑。

 


附件1

环境标准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重点举措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委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2

建立技术支撑团队

持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3

提升社会化参与

持续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委会

4

形成标准统一发布规程

开展标准发布机制研究,并提出相关法规授权建议

202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委会

5

形成一体化示范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统一发布机制

2020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委会

6

研究形成标准统一工作流程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执委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分步加快推动标准规范统一

编制出台标准统一规划

202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执委会;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8

重点行业全面实施大气特别排放限值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执委会

9

先行启动区内新进产业项目执行已发布的国家、沪苏浙行业及特定区域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执委会;青浦区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

10

完成制药、大气超级站质控质保、LDAR等重点行业和大气监管领域的排放标准与技术规范的立项,推进标准研究编制工作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开展建筑施工、汽修、固定式内燃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固定源现场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等生态环境标准研究,推进项目立项和发布实施

202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围绕一体化示范区重点及具有特点的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标准统一的储备研究

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

环境监测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重点举措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建设先行启动区的大气环境监测评估体系

优化网络布点,构建一体化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2021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2

构建综合立体交通环境监测网络

构建由标准站、微型站和移动监测车组成的覆盖路边、河道的综合立体交通环境监测网络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3

建立一体化示范区科学观测网

统筹淀山湖大气超级站、嘉善大气超级站及吴江区汾湖大气监测站,实现数据共享;开展负氧离子试点监测;开展定点科学观测,揭示重点区域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及其生态调控原理

202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气象局

4

搭建示一体化范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技术平台

搭建一体化示范区专项预报平台、编制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制作一体化示范区及周边地区的专项预报产品

2021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嘉兴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5

开展一体化示范区精细化空气质量预报

改进一体化示范区大气污染排放清单、开展示范区空气质量数值模拟与预报

2022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嘉兴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

6

优化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

统筹优化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统一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加强重点跨界水体监测

2021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7

完善自动预警网络

建设全面覆盖国考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

2022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8

淀山湖预警体系建设

补充完善与江苏交界浮标站建设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昆山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9

省市边界联防联控

完善省市小型交接河流微型站建设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0

加强太浦河特征因子监测

开展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实现示范区内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重金属锑等特征污染物在线预警监测布点建设及数据共享

2021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11

拓展重要河湖水生态监测

围绕主要河湖,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调查等监测和评估

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12

加强生态遥感监测

加强重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高分辨率的生态遥感监测评估,以及人类活动遥感动态监测

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气象局、江苏省气象局、浙江省气象局

13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网络建设

规范完善固定源常规因子及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网络

202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14

固定源监测管理体系建设

规范建设测管协同的固定源管控体系及区域联动机制

202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15

机动车遥测及黑烟抓拍系统监测网络建设

建设包括至少3套机动车遥测及黑烟抓拍系统在内的监测网络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6

重型车在线监测网络建设

公交车、环卫车和用车大户等重型车在线监测车载终端设备及建设

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17

油品行业VOCs排放智慧管控网络建设

推进一体化示范区加油站在线监控及“微站”建设

2022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18

规范统一的应急监测管理体系建设

开展应急监测预案规范统一编制工作;开展一体化示范区风险源调查研究

2021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19

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针对区域风险特征配备应急监测设备,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202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20

应急监测综合保障及决策机制建设

建立区域应急监测定期培训及综合演练机制;健全应急监测及设备维护程序规范

2022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附件3

环境执法工作清单

序号

工作任务

重点举措

完成时间

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1

实行区域联合执法

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建立示范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异地执法工作机制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两省一市司法厅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2

制定联合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规程,开展联合检查

2020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3

健全执法互认机制

建立案件证据互认和证据移送机制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4

建立处罚决定互认机制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5

统一执法事项、程序和标准

制定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清单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6

编制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7

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8

推动信息共享共通

建立两区一县联席会商机制

2020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轮值)


9

出台一体化示范区环保领域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2021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0

协同强化能力建设

制定执法人员编制标准

2020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1

统一装备配备和培训交流

2021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2

开展执法联合评议

2020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13

实现环保与公检法联络机构全覆盖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两区一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14

编制一体化示范区《第三方服务规范》

2021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15

推进重点流域协同治理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轮值)


16

建立跨界水体联合执法巡查及会商机制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青浦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轮值)


17

统一实施重点行业监管

开展对印染、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执法行动

2020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轮值)


18

成立一体化示范区企业环保培训学校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19

推进差异化执法监管

建立正面清单和企业免检管理制度,制定正面清单和企业免检管理规定

2020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

出台生态环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

2021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青浦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21

健全政企互动机制

建立企业云端通报机制

2022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22

完善企业咨询服务机制,成立“企业服务联合专班”

2020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轮值)


23

深化社会多元治理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202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24

加大两区一县环境执法资金支持,落实资金保障

2020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青浦区人民政府、吴江区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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