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现将《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编号规则》和《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样式》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编号规则
序号 | 文书类型 | 文书编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沪xxxx环罚〔20xx〕x号 |
2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 沪xxxx环连罚〔20xx〕x号 |
3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沪xxxx环当罚〔20xx〕x号 |
4 | 加处罚款决定书 | 沪xxxx环加罚〔20xx〕x号 |
5 |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 沪xxxx环分(延)缴〔20xx〕x号 |
6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沪xxxx环责改〔20xx〕x号 |
7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沪xxxx环登〔20xx〕x号 |
8 |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 沪xxxx环解登〔20xx〕x号 |
9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沪xxxx环罚告〔20xx〕x号 |
10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沪xxxx环听告〔20xx〕x号 |
11 |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沪xxxx环听通〔20xx〕x号 |
12 | 行政决定催告通知书 | 沪xxxx环催告〔20xx〕x号 |
13 | 查封(扣押)决定书 | 沪xxxx环查(扣)〔20xx〕x号 |
14 | 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 沪xxxx环查(扣)延〔20xx〕x号 |
15 |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 沪xxxx环解查(扣)〔20xx〕x号 |
16 |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 沪xxxx环责限〔20xx〕x号 |
17 |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 沪xxxx环责停〔20xx〕x号 |
18 | 约见通知单 | 沪xxxx环约〔20xx〕x号 |
19 | 指定处理案件通知书 | 沪xxxx环定处〔20xx〕x号 |
20 | 生态环境案件/线索移交单 | 沪xxxx环移〔20xx〕x号 |
21 | 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 | 沪xxxx环行移〔20xx〕x号 |
22 | 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 沪xxxx环刑移〔20xx〕x号 |
注:1. 文书编号规则
文书编号采用文字和数字混合表示形式。具体为:沪+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环+类型简写+
年份(含六角括号)+流水号。如黄浦区2020年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为“沪0101
环罚〔2020〕1号”。
2. 各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
黄浦0101 | 徐汇0104 | 长宁0105 | 静安0106 |
普陀0107 | 虹口0109 | 杨浦0110 | 浦东0115 |
闵行0112 | 宝山0113 | 嘉定0114 | 金山0116 |
松江0117 | 青浦0118 | 奉贤0120 | 崇明0151 |
执法总队 0100 |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样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
编 制 说 明
为积极推进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设,切实解决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准确等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样式》,供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中适用。
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时按照行政程序不同环节的要求,适用相应的文书种类,统一文书的格式,客观、全面、准确地认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和情节,确保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有效性。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样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1
ⅩⅩⅩ生态环境局
案件来源 | 立案号 | 沪xxxx环立〔20xx〕x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 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 务 | |||||
案情简介及 立案理由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生态环境案件的立案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如“涉嫌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案”等。
(四)有当事人信息。根据案件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写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简介。
1.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2.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六)有立案理由。如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七)有承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立案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
1. 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2. 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3. 属于本机关管辖;
4.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查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审查人员,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生态环境行为,可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对于已立案的案件,非经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撤案。
(六)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1-2
×××生态环境局
案件来源 | 原立案号 | 沪xxxx环立〔20xx〕x号 | ||||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销案理由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撤销立案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原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四)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写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销案理由。如立案后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六)有承办人建议撤销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已经立案的,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撤销立案。
(二)撤销立案的审批程序与立案审批程序相同,撤销条件为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三)销案审查应指定2名以上案件审查人员。
(四)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1-3
×××生态环境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当事人:
现场负责人: 电话: 职务: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我们是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请确认: £ 被调查询问人已确认执法证件,未申请回避。
£ 被调查询问人已确认执法证件,申请回避。
现场情况:
现场负责人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执法人员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记录执法人员对被检查(勘察)人生产经营场所、污染受害现场等有关现场进行检查(勘察)的过程和现场的情况。
二、 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准确的现场检查(勘察)起止时间、地点。
(三)有执法人员、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四)有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与本案关系是指现场负责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五)有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如现场负责人未申请回避,在确认方框内打勾,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
(六)有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七)有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完好程度等,可附示意图,属生产经营场所的,还应有方位图。
(八)有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属实”;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
(九)有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笔录。受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书写笔录的,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二)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在修改处签名。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当场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三)现场检查(勘察)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四)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
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
1.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五)执法人员现场采样取证的,应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载明采样情况。
(六)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勘察)发现的情况。
(七)为增加证明力,可要求被检查(勘察)人加盖公章。
(八)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检查(勘察)情况。
(九)如被检查(勘察)人或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情况。
(十)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1-4
×××生态环境局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地 址: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我们是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调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你有权对本次调查询问提出陈述、申辩。
请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已确认执法证件,未申请回避。
£ 被调查询问人已确认执法证件,申请回避。
问:
答:
被调查询问人确认意见: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记录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污染受害人、证人等有关人员的询问过程和问答内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
(三)有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四)有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与本案关系是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份,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
(五)有向被调查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
(六)有告知被调查询问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
(七)有调查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危害后果等内容。
(八)有被调查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属实”,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调查询问人拒不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执法人员予以注明。
(九)有执法人员、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
(十一)如被调查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生产经营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一栏内可填“无”或“被调查人不能提供”。
三、注意事项
(一)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笔录。受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书写笔录的,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二)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调查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
(三)每份《调查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询问人。必要时,可对被调查询问对象进行多次询问,每次调查询问都应当分别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四)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五)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回避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应当审查同意。
回避条件为以下之一:
1.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六)笔录应当全面、如实记录被调查询问人与案件相关的陈述。
(七)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录音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询问情况。
(八)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1-5
照片(图片) |
照片(图片)
|
证明对象: |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拍摄地点: |
拍 摄 人: |
当 事 人: |
见 证 人: |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
第 页 共 页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执法人员对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的记录。
二、文书内容
(一)注明拍摄人员、拍摄地点、拍摄日期,现场照片彩色打印或冲洗后贴在A4纸上存入案卷。影像资料使用存储介质专门存档保管。
(二)对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反映出的问题或现场情况进行说明和描述。
(三)有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四)有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或压指印。
三、注意事项
(一)执法人员应根据实地情况与取证需要,选择适当的摄录方式进行摄录,力求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二)对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物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的,应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附件1-6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 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案情简介 | ||||
建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意见 |
简述需要采取措施的物品、建议登记保存地点及时间等 承办人: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案件办理过程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请示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当事人的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案情简介和建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意见。简述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申请理由和依据,需要采取措施的物品、建议登记保存地点及时间等。
(四)有承办单位(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五)有法制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六)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为简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审批表式而设计。主要适用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应与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附件1-7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登存〔20xx〕x号
当事人:(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你(单位) (案由)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以 (就地或者异地) 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序号 | 名 称 | 数 量 | 型 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注 |
请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不一致。(说明不一致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执法人员取证阶段,适用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如“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五)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六)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 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型号或其他反映其特征的信息;
2. 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3. 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不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型号或其它反映其特征的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生态环境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1-8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原先行登记保存 证据文号 | 沪xxxx环登存〔20xx〕x号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解除理由 | ||||||
建议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意见 |
概述需要采取解除措施的物品、情况等 承办人: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用于案件办理过程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请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当事人的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和具体建议。概述需要采取解除措施的物品等情况。
(四)有承办单位(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五)有法制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六)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为简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审批表式而设计。主要适用于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内部审批程序。
(二)应与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附件1-9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解登〔20xx〕x号
当事人:(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我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沪xxxx环登存〔20xx〕x号),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以 (就地或者异地) 方式,存放于(地点) 。
现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或部分)于 年 月 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请于 年 月 日到 领回物品。)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 号 | 名 称 | 数 量 | 型 号 | 生产日期(批号) | 生产单位 | 备注 |
请确认:£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不一致。(说明不一致的情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 、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调查取证阶段,适用于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介绍。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作出时间和文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名称、保存方式和地点。
(五)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和具体内容。
(六)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七)附有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 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型号或其它反映其特征的信息;
2. 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3. 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当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 7 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二)超过 7 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自动解除。
(三)对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数量、型号、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五)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 (附送达回证)。
附件1-10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
调查时间 | ||||||
调查部门 | 调 查 人 | |||||
违法事实 | ||||||
主要证据 | ||||||
处理意见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情况的综述。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四)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调查情况的概述。包括调查的起止时间、调查部门、调查人员等信息。
(六)有案情简介。如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内容。
(七)有支持所描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列举。
(八)有调查部门的处理意见。明确案件处理方式,并注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主要理由。
三、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能够真实、具体、详细地反映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违法行为起因、过程、危害后果等内容。
(二)本文书处理意见一栏,分三种情况:一是一般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需注明处理的建议及违法依据等;二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需注明理由;三是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司法机关,需注明理由。
附件1-11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
案情简介及其 处理建议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案源信息。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四)有当事人的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简介。如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包括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内容。
(六)有承办人的处理建议、签名及日期。
(七)有承办部门(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八)有法制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九)有分管领导同意或不同意的批示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为简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审批表式而设计。本文书适用于作出一般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审批,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产、限产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移送适用行政拘留和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审批有专门的审批表。
(二)使用本文书,应与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批示、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三)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实施的行政行为的文书应有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其他实施行政行为的文书可由主管负责人签署。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制作笔录,原始记录附后。
附件1-12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责改〔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生态环境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和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责令改正的依据,如注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和条款项)”。
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不写本项。
(八)有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限期改正为加重处罚前置条件的,应明确告知其逾期不改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但无罚则的,可写明“责令你(单位) 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九)告知不服行政命令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告知不改正违法行为又不申请救济的法律后果,如“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是指行政机关单独作出责令改正决定时使用。根据需要,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体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中。
(二)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一般为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建设配套设施、限期拆除以及停止违法行为等,根据个案情况,选择合理的内容。特别要注意的是,责令改正某具体违法行为的,应明确限期改正的期限,详细写明改正内容,而不能笼统写为“自行改正”。
(三)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到违法排放污染物,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并告知当事人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四)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应当载明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七)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随卷时应附《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和《送达回证》。
附件1-13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罚告〔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xxx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和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处罚内容。
(八)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九)有联系人信息,如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采用阐述式,有说理性的内容,不宜用填空式。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之前,承办单位(部门)应先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
(五)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1-14
×××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案件情况介绍: (简述案情、拟处理意见)
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法制部门意见: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
结论意见: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集体审议的时间。
(三)有案件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案由、立案号、违反条款、处罚依据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注明条款项。
(四)有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的信息。承办人简述案情、拟处理意见等。
(五)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情况。如实汇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六)有法制部门的意见。
(七)有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
(八)有结论性意见。
三、注意事项
(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讨论内容应针对是否具有管辖权,拟处罚对象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违法行为认定是否准确(避免遗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是否因涉嫌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等。
(三)讨论记录应当详细记载讨论过程中每个人发言的主要内容。
(四)针对讨论的问题应当有结论意见。
(五)附上案件集体讨论会人员信息。
附件1-15
机构代码: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罚〔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我局于 年 月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xxxx环罚告〔20xx〕x号/沪xxxx环听告〔20xx〕x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有从重、从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没收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款机构,如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生态环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和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陈述申辩、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也予以说明。
(八)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注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
(九)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信息。
(十)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十一)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二)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十三)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二)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抽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四)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执行到位。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有说理性内容。主要包括:
1. 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陈述清楚;
2. 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3. 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4.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也应予以说明;
5. 作出从重、从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七)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1-16
×××生态环境局
被送达人 | |||
案 由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方式 | |||
送达文书名称 | 送达文书编号 | 收到时间 | 被送达人签名 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送 达 人 | |||
备 注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文书送达,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律文书。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被送达人名称或姓名。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被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三)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四)注明送达地点。
(五)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情况;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六)有送达的文书名称和发文文号。
(七)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人员签收,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拍照记录拒收情况。
(八)送达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委托送达的案件应注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登记和索要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告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在7日内送达。法律文书经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四)送达回证附在所送文书后随卷归档。
附件1-17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案件来源 | ||||
当事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
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xxxx环罚〔20xx〕x号 | ||
案情简介 | |||||
处理依据及结果 |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 |||||
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 |||||
承办人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的结案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案件基本信息,如立案时间、案由、案件来源。
(三)有当事人基本信息。如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案情简介,如违法行为信息、取证过程、主要证据等内容。
(五)有行政处罚情况,如处罚文书名称及文号,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条款项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幅度,处理结果等内容。
(六)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七)有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理情况,如该行政处罚系当事人自动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有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应写明处置方式和处置结果,如上缴国库、依法拍卖或变卖、就地销毁或择期销毁等。
(八)有承办人建议结案的理由、签名及日期。
(九)有承办单位(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结案的意见、负责人签名及日期。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结案条件:
1. 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3. 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二)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分期或延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栏予以注明。
(三)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2-1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听告〔20xx〕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听证回执寄至(组织听证的部门)。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权。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和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期限等处罚内容。
(八)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十)有联系人信息,如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十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不再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和期限。
(二)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申请权、陈述申辩权。较大数额,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采用阐述式,有说理性的内容。
(四)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之前,承办单位(部门)应先填写《行政案件处理审批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五)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
(六)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七)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2-2
×××生态环境局
案由 | |||||
听证时间 | 听证地点 | ||||
主持人 | 书记员 | 调查人员 | |||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
听证情况 | |||||
听证建议 |
听证主持人:
年 月 日 | ||||
集体审理 意见 |
年 月 日 | ||||
领导审批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听证主持人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听证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的基本情况。
(四)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如果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五)有听证会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听证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理由和要求。
(六)有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听证主持人可综合听证双方意见,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集体审理意见。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会结束,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报批表》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审查。如有从轻处罚情况,经集体审理后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报批表》后供备查。
附件2-3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听告〔20xx〕x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是否要求听证:£ 是 £ 否 £ 放弃听证
当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当事人听证申请。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一致。
(二)当事人填写基本情况信息,如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地址等内容,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年龄、性别、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地址等内容。
(三)当事人对是否要求听证作出明确表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勾选“是”;不要求听证的,勾选“否”。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勾选“放弃听证”。
三、注意事项
(一)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寄回本回执。
(二)本回执用于归档存卷。
附件2-4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听通〔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你(单位) 年 月 日 (案由) 一案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 ( 听证地点)(公开或者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 (姓名、单位、职务) 为听证主持人, (姓名、单位、职务) 为记录员。
如你(单位)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回避的,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的,在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准时参加听证,若无正当理由缺席,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听证终止。
在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并事先告知我局联系人;
3.法人代表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听证,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在听证会举行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决定举行听证会后,通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权利和注意事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三)告知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四)告知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
(五)告知当事人权利,如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延期听证的申请权。
(六)告知参加听证的注意事项,如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作证。
(七)有联系人信息,如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等。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应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听证员。听证员由1-2名本单位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三)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事先对听证时间提出延期申请,理由正当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采纳。
(四)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听证申请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
附件2-5
×××生态环境局
案由: 立案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听证方式:
听证主持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书记员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申请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一)姓名: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委托代理人(二)姓名: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案件调查人(一)姓名: 执法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件调查人(二)姓名: 执法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有关证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听证笔录(正文): 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宣布听证会开始。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回避。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听证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注明日期):
案件调查人及有关证人签名(注明日期):
听证主持人签名(注明日期):
书记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 页 共 页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记录听证会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案件立案号,与《立案审批表》保持一致。
(四)有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五)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听证员。如设置听证员,填写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六)有听证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听证申请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有委托代理人、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七)有案件调查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执法证号。有证人的,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电话。
(八)有正文,应当清晰记录。主要包括:
1. 举行听证的内容和目的;
2. 介绍和核实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和身份;
3. 告知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 宣布听证的纪律;
5. 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6. 听证申请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等进行陈述、申辩的内容。
7. 案件调查人员和听证申请人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和证据。
8. 听证申请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八)有听证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
(九)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的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听证笔录字迹要端正,保证可以正常阅读,不得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二)听证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文字修改的,由听证申请人在修改处签名。
(三)听证记录要简练真实,抓住重点,涉及认定事实和定性等关键问题,力求记录原话。对听证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观点、主要证据,要重点记录,表述清晰。
(四)质证情况是听证笔录的重点,要记录准确,经过质证的证据要在笔录中记明。
(五)在听证会上提供了书面发言材料和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附在听证笔录之后。
(六)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3-1
机构代码: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当罚〔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或:对此,你(你们)未作陈述申辩)。现依据 (法律依据条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千 百 拾 元整(大写)。¥:
缴纳罚款方式:
□当场收缴;
□于 年 月 日(大写)前将罚款缴至 (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也予以说明。
(八)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如注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序号)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
(九)有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信息。
(十)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十一)告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十三)有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
(十四)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三)当事人签收日期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须一致。
(四)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填写《当场处罚备案表》。
(五)本文书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3-2
( 年 月)
序号 | 决定书编号 | 违法行为人 | 案 由 | 处罚种类及罚款金额 | 备注 |
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盖章)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序号、决定书编号、违法行为人、案由、处罚种类及罚款金额等内容。
(二)决定书编号、违法行为人、案由、处罚种类及罚款金额等内容均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内容相一致。
(三)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及填表时间。
三、注意事项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须填写《当场处罚备案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六)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4-1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催告〔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xxxx环罚〔20xx〕x号)(对于申请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适用: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沪xxxx环改〔20xx〕x号),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至今未履行该决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决定)的日期、文号和处罚内容。
(五)催告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以及不按期限履行义务的后果,如“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七)有联系人信息,如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催告履行期限为10日,生态环境部门可在下列期限内尽早发起催告: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立即发出;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立即发出;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立即发出;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立即发出;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发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4-2
机构代码: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分(延)缴〔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我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xxxx环罚〔20xx〕x号)对你(单位)罚款 元(大写)。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同意你(单位):
□延期缴纳罚款。延长至 年 月 日(大写)止。
□分期缴纳罚款。第 期至 年 月 日(大写)前,缴纳罚款 元(大写)。
代收机构以本通知书为依据,办理收款手续。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困难,可以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且经批复同意。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信息。如“ 年 月 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沪xxxx环罚〔20xx〕x号),对你(单位)罚款 元(大写)”。
(四)有当事人的申请信息,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
(五)有同意分期或延期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六)有分期或者延期的具体期限信息。同意延期缴纳的,写明缴纳的最后期限;同意分期缴纳的,写明期次、每期金额和每期期限。
(七)告知逾期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同意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条件是“确有经济困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的,不予批准。
(三)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缴纳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
(四)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送达罚款收缴机构,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4-3
机构代码:
沪xxxx环加罚〔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我局对你(单位)发出(沪xxxx环罚〔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 (大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 (大写)元。现要求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加处的罚款缴至 (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加处罚款。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信息。如“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发出(沪xxxx环罚〔20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罚款 (大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于 年 月 日前履行。”。
(四)有加处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五)有加处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信息。
(六)告知不服加处罚款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七)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加处罚款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
(二)每日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
(三)加处罚款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四)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4-4
×××生态环境局
申请执行 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被执行单位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申请执行的 法律文书 | 文书类型 | 案由 | ||||
文号 | 法律文书 生效日期 | 最后 履行日 | ||||
申请执行 内容 | ||||||
已履行内容 | ||||||
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事实和理由 | ||||||
备注 | 1、表上的内容请如实填写; 2、分期履行的只能申请已到期部分; 3、附相关法律文书。 |
申请执行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申请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人民法院。
(二)适用于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行政决定载明法定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申请人(作出处罚文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基本信息,如生态环境部门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四)有处罚文书已经生效的信息,如处罚文书名称、发文文号、最后履行日期。
(五)有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
(六)有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事实和理由。
1.当事人不履行处罚文书载明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全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
2.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说明。如“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行政复议的,写明“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写明“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经过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写明“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经过人民法院二审的,写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已经送达”。
(七)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八)有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
(九)附有材料清单,如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签名、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均属于行政决定。因此,可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文书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
(二)生态环境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先行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在下列期限内尽早提起: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后起算的3个月内;
2.《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3.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4.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3个月内;
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
(四)按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五)本文书一份送达人民法院,一份随卷归档。
附件5-1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 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案情简介 | ||||
承办人意见 |
简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建议查封(扣押)地点及时间等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承办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负责人 审批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
(三)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执行。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案情简介。
1.案件来源信息。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2.违法行为信息。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具体条款。
(五)有查封(扣押)意见。包括查封(扣押)的理由、法律依据,并简述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建议查封(扣押)地点及时间等
(六)有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执行。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三)不符合查封(扣押)条件,应当不予批准。
(四)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5-2
机构代码:
沪xxxx环查(扣)〔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涉案物品场所设施、设备、物品名称、数量)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日(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物品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物品。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含两种文书:一是《查封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设施、设备予以查封;二是《扣押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设施、设备予以扣押。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四)有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查封(扣押)的信息,如期限、场所、存放地点、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等。
(七)告知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如“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八)告知不服查封扣押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九)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执行。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实施后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签收。当事人(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实施查封、扣押过程中,当事人(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5-3
×××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
我局对你单位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设施、设备、物品详列如下:
编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存放地点 | 备注 |
(物品具体名称) | (如物品有特征或损坏的,应注明) | ||||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本清单随《查封(扣押)决定书》一同下达。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有涉案物品查封、扣押的场所和存放地点。
(四)标明查封(扣押)物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存放地点等信息。如物品有特征或损坏的,应注明相关情况。
(五)有执法人员的签名、并注明执法证件号码、日期。
(六)有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
(二)当事人不在场的,可由其他人代签,但必须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注明,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附件5-4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原查封(扣押) 文号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延期理由 | ||||||
建议延期查封(扣押)意见 |
简述需要延期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情况等
| |||||
承办单位(部门)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原查封(扣押)文号。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延期查封(扣押)的理由及依据。
(五)有建议延期查封(扣押)意见。简述需要延期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情况等。
(六)有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延期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延期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延期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适用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符合延长查封(扣押)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
(三)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5-5
×××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查(扣)延〔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我厅(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沪xxxx环查(扣)〔20xx〕x号),因 延长查封(扣押)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依法决定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
(四)有延长查封(扣押)的理由、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法律、法规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五)有延长查封(扣押)措施的起止日期。
(六)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被执行人和行政执法机关各存一份。如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
附件5-6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原查封(扣押)文号 | |||||
当 事 人 | 名称或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 电话 | |||||
地址(住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职 务 | |||||
解除理由 | ||||||
建议解除查封(扣押)意见 |
简述需要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情况等
| |||||
承办单位(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审批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解除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原查封(扣押)文号。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及依据。
(五)有建议解除查封(扣押)意见。简述需要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设施、设备、物品、情况等。
(六)有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七)有法制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查封(扣押)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以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或维持决定。
(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事实查封、扣押的;
2.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3.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三)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5-7
机构代码:
沪xxxx环解查(扣)〔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我局于 年 月 日依法对你(单位)(简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 沪xxxx环查(扣)〔20xx〕x号),因 解除查封(扣押)理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扣押决定应注明: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 (物品存放地点) 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含两种文书:一是《解除查封决定书》,适用于对已经实施查封措施的涉案设施、设备予以解除查封措施;二是《解除扣押决定书》,适用于对已经实施暂扣措施的涉案设施、设备予以解除扣押措施。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三)有查封(扣押)决定的文书名称、文号、简要事由及作出日期。
(四)有当初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地点和概况。
(五)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起始日期。
(六)有解除查封(扣押)设施、设备的清单。
(七)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可以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提出解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解除或维持决定。
(二)生态环境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事实查封、扣押的;
2.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3.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三)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应当由当初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作出。
(四)查封、扣押措施被解除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并自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解除决定。扣押措施被解除的,还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回扣押物;无法通知的,应当进行公告,当事人应当自招领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领回;逾期未领回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6-1
机构代码:
沪xxxx环连罚〔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大队)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我局于 年 月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沪xxxx环罚告〔20xx〕x号/沪xxxx环听告〔20xx〕x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年 月 日, (叙述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当事人意见理由及证据、生态环境部门采纳当事人意见的情况及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按日计罚的法律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大写) 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 (银行名称、账号、账户) 。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复查时间,复查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四)有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如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生态环境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复查的。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计罚日数、数额、履行方式和期限。
(八)告知不服行政处罚(按日计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九)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范围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部令第28号)第五条执行。
(二)采集和使用的证据应合法、有效。常见的证据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现场照片、销售单据、采样检验结论等书证物证。
(三)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生态环境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四)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五)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6-2
机构代码:
沪xxxx环责限〔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限制生产。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作出限制生产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责令限制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注明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责令限制生产的期限和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改正方式。
(八)告知当事人解除限制生产措施的程序。
(九)告知不服限制生产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责令限制生产的适用范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五条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单独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要求。
(三)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6-3
机构代码:
沪xxxx环责停〔20xx〕x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队)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陈述违法事实,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内容),以上事实,有 (列举证据形式,阐述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条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三)有现场检查(勘察)时间。
(四)有违法行为信息,如时间、地点、情节、动机、危害后果等内容。
(五)有证据信息,如证据名称、提取(作出)时间、提供(作出)单位、证明内容等。
(六)有责令停产整治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注明条款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七)有责令停产整治的方式,如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八)告知当事人解除停产整治措施的程序。
(九)告知不服停产整治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十)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责令停产整治的适用范围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第六条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单独制作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要求。
(三)本文书作出后,应在7日内以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并提取送达回证。
(四)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于当事人、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附件6-4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案情简介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移送涉嫌生态环境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调查人员姓名、承办部门名称。
(五)有案情简介,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简要情况。
(六)有移送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七)有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使用本表,应与所要作出移送行政拘留的决定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二)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6-5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文 号 | 沪xxxx环行移〔20xx〕x号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案情简介 | |||||
移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案件暂行办法》。 | ||||
移送建议 | |||||
承办人员(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XXX生态环境局盖章)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适用于生态环境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号。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调查人员姓名、承办部门名称。
(五)有案情简介,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简要情况。
(六)有移送依据和移送建议。
(七)有承办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及日期。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情形适用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移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6
×××生态环境局
案由:
材料名称 | 数 量 | 提供部门 | 备注 |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随《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书》一同下达。
二、文书内容
(一)有移送清单中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等信息。
(二)有案件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
(三)有案件移送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
(三)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四)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7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案情简介 | |||||
移送依据和处理意见 |
承办人: 年 月 日 | ||||
法制部门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实施单位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用于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调查人员姓名、承办部门名称。
(五)有案情简介,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六)有移送的依据和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七)有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使用本表,应与所要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的决定事项相对应。填写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楚,审核、审批意见应当明确。
(二)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附件6-8
×××生态环境局
案 由 | 文号 | 沪xxxx环刑移〔20xx〕x号 | |||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主要 负责人 | 有效证件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调查人员 | 承办部门 | ||||
简要案情 | |||||
移送依据 | |||||
移送建议 | |||||
承办人员(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XXX生态环境局盖章)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适用于生态环境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号。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四)有简要案情,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简要情况。
(五)有移送依据和移送建议。
(六)有承办人员签字、执法证号及日期。
(七)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情形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移送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生态环境案件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附件6-9
×××生态环境局
案由:
材料名称 | 数 量 | 提供部门 | 备注 |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年 月 日 (受理机关盖章) |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二)随《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一同下达。
二、文书内容
(一)有移送清单中材料名称、数量、提供部门等信息。
(二)有案件移送部门执法人员签名和执法证号。
(三)有案件移送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移送材料应包括: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等相关材料。
(二)案件移送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应当为原件,移送前应当将案卷材料复印备查。
(三)案件移送部门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附件7-1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定处〔20xx〕x号
xxx生态环境局 :
(单位) 一案,我局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由你局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市生态环境局向有管辖权的区生态环境局转移案件。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案由信息。
(三)有移交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四)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的印章、作出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被转交区生态环境局,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一份归档。
(二)区生态环境局对被转移案件有管辖权。
附件7-2
案由 | |
当事人 | |
调查情况 |
执法人员: 、
|
处理结果 |
联系人: 电话:
|
承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案件属地辖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反馈移交生态环境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有案由信息。书写形式为:“涉嫌+违法行为+案”。
(三)有调查情况介绍,并注明执法人员。
(四)有具体的处理结果。若处罚则填写违法条款、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若未处罚则填写处理情况。
(五)有承办单位盖章,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单位存档,一份由承办单位存档。
(二)随附处理材料的复印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执法意见书。
(三)承办单位办理完毕移交案件的,应在处罚(处理)决定作出的3个工作日内,填写《移交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反馈表》,随附办理材料复印件,寄返或直接送返总队法制科。
附件7-3
×××生态环境局
当事人 | ||
告知事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保证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执法从立案至申请执行止; 3、行政执法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区生态环境局变更后的送达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行政执法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如果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达信息 | 送达地址 | |
电话(手机) | ||
其他联系方式 | ||
邮政编码 | ||
当事人确认 | 我(单位)已清楚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执法人员签名 |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的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有告知事项。如“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三)有送达信息,包含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邮政编码等内容。
(四)有当事人的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
(五)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在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应填写本文书,确认送达地址,保证当事人及时收到行政执法文书以及行政执法程序顺利进行。
(二)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邮寄送达。
附件7-4
委托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地址: (与营业执照一致)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 在我(单位)涉嫌 (违法行为) 案件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 特别授权代理
(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或否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参加听证,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参加调解,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处理生态环境违法相关事项等)
委托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指 南
适用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明确委托代理权限的情况。
(一)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字号的应注明登记的字号)。
(二)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信息。
(三)有受委托人信息,包含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
(四)有明确的代理权限,如“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或否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参加听证,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参加调解,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处理生态环境违法相关事项等”。
(五)有当事人盖章,并注明日期。
(一)当事人的非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明确委托,才能在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代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或否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参加听证,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意见,参加调解,接收行政执法文书,处理生态环境违法相关事项等。
(二)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权限必须清晰明确,不能笼统地写“办理生态环境保护事宜”。
(三)必须附有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照等。
附件7-5
ⅩⅩⅩ生态环境局
沪xxxx环约〔20xx〕x号
被约见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约见事由 | |||
约见时间 | 联系人 | ||
约见地点 | 联系电话 | ||
备注 | 被约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凭授权委托书)持本通知单准时至约见地点进行约谈、接受调查询问。 请携带以下材料: £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环保手续原件,如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等 £身份证 £其他: | ||
签发人 | 签发日期 | ||
签收人 | 签收日期 |
×××生态环境局(印章)
附件7-6
沪xxxx环约〔20xx〕x号
被约见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约见事由:
约见时间:
约见地点:
签发人:
签发日期:
签收人:
签收日期:
使 用 指 南
一、适用范围
(一)生态环境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适用于执法人员约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件情况。
二、文书内容
(一)有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号。
(二)有被约见当事人信息。
(三)有约见事由。如针对现场检查情况,指出可能涉嫌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四)有约见时间、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有约见需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企业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等。
(六)有签发人、签发日期的签字。
(七)有签收人、签收日期的签字。
(八)有生态环境部门印章。
三、注意事项
(一)签发人需为两名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
(二)签收人需为被约见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本文书一式两份,生态环境部门和被约见当事人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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