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上海市 自然生态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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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生〔2021〕93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开启美丽上海建设新征程的起步之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局制定了《2021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



2021年上海市自然生态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一、不断强化自然生态监管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一)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有关技术规程,积极配合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与勘界定标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健全同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的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根据国家的指标体系及标准规范,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无人巡飞和地面核查等方式,持续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二)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按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强化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地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夯实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类型、边界范围、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等基础资料,建立工作档案和问题台账。以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线索为重点,开展实地核查和问题整改。持续开展“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联合绿化市容、农业农村、水务、海警等执法部门,联合开展针对自然保护地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强在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执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工作规程和标准规范,以湿地公园为重点,继续开展自然保护地的成效评估试点工作。

(三)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完成2015-2020年本市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工作。结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爱鸟周等为重点,继续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宣传工作。开展淀浦河、大治河、川杨河、金汇港、龙泉港等骨干河道鱼类群落专项调查评估;结合前期工作,以鱼类为评价指标,研究分析水生态系统健康状况。

(四)深化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加强宣贯和政策解读,指导和服务有关单位合法、合规使用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产品。聚焦畜禽规模养殖场、垃圾处理站(场)、中转站、压缩站和污水处理厂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菌剂提供或使用单位是否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评价。以疫情防控为重点,督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做好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的灭菌消毒处理和安全处置。

(五)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以“两山”实践创新基地评选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为抓手,持续发挥生态创建的引领作用,推动各区、各部门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和水平。积极推进青浦区和金山区的生态创建工作,鼓励有积极性、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

二、深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乡村振兴

(一)聚焦“十四五”目标任务。围绕国家《“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持续跟踪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等考核指标进展情况,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一如既往地鼓励农牧循环、种养结合,促进畜禽粪污生态还田,确保经无害化处理后规范施用。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对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实施备案,组织畜禽养殖场定期报送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开展本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推动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探索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督指导。在崇明、青浦、金山等区选择典型灌区(圩区),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治理模式和管理对策试点研究。启动长三角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试点,包括遥感和地面双协同监测。开展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及底泥跟踪监测评估,分析研究水产养殖业污染现状及对水环境的影响。继续组织好秸秆禁烧巡查工作,提高市、区两级巡查频次和覆盖面,加强各职能部门间协作,落实属地长效管理。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多元化离田利用路径,为新技术开发提供环境相关问题的服务和指导。

(四)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督促落实中央巡视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按照节点要求完成处理设施验收并纳入监管。各相关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水务部门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并向社会公开。继续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监督监测,对于出水水质不达标或未正常运行的设施,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反馈和通报结果。对于设计标准偏低、出水难以稳定达标或者设备损坏、老化严重的设施,要督促和落实相关责任主体优先实施改造。

(五)落实农村环境整治任务。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以饮用水源地、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为重点,联合水务部门完成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确保完成整治的村庄符合国家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抽查。

(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贯彻落实《关于以生态振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沪环生〔2020〕207号),支持各类政策和资金向乡村振兴示范村、美丽乡村倾斜,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建设乡村生态经济发展的示范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