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8—2022年)》(沪府办发〔2018〕25号),促进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实施《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288-2021,以下简称《标准》),本市将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对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监督力度,到2021年底,全面完成汽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治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含有涂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包括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企业。
三、治理重点和要求
(一)治理重点
结合《标准》要求,重点针对有喷漆工序的汽车维修企业,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和颗粒物进行管控和提标治理。
(二)治理要求
1. 实施源头替代
根据《标准》中表1要求,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应全面替换为低挥发性的涂料。现有企业在2022年1月1日前全面完成替代。复查无尘干磨技术、烤漆房油改电、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应用情况。
2. 强化过程管控
(1)汽修企业应提供所用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报告和使用说明备查。
(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VOCs物料在运输、储存和转移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
(3)调漆工艺应在专用调漆室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安装集气系统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4)喷漆和烘干作业应在密闭的喷烤漆房内完成,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5)喷枪清洗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或采用专用的密闭喷枪清洗设备,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废气处理设施。
3. 推动废气治理提标改造及长效管理
(1)汽修企业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全面检查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并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满足《标准》中表2、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尚不能满足要求的及时进行整改。
(2)采用更换式吸附处理工艺,应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吸附剂的使用量及更换周期。
(3)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鼓励企业开展建立末端治理设施长效精细化管理机制,鼓励维修资源的整合利用,允许维修企业进行喷烤漆房及设备外协。
4. 台账管理
企业参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做好涉VOCs物料使用、废气末端治理设施运维等相关台帐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四、工作安排
1. 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8月底—9月10日):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抓紧梳理辖区内需开展治理的企业清单,制定汽修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将确认后的治理企业清单和联络员名单(附件1)统一报送至联系人邮箱。
2. 宣传启动阶段(2021年9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向辖区内汽修企业进行宣传,告知标准、政策法规、提标治理要求。汽修企业要对照《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任务自查表》(附件2)开展自行检查,并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计划制定。
3. 集中治理阶段(2021年10月—12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汽修企业开展提标治理工作。对于需实施提标治理计划的汽修企业,要以提标治理计划为重点核查推进,对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4. 巩固验收和长效管理阶段(2022年1月—3月):各区生态环境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核、检查,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对完成提标治理的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对抽查不合格的汽修企业,应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和具体做法,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周 南
电 话:23116959
联系人: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何校初
电 话: 64085119转2548
电子邮箱:seebdqc@163.com
附件 1. 各区或管委会联络员名单
2.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任务自查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26日
附件1
各区或管委会联络员名单
所属区或管委会 |
联系人 |
所在部门 |
联系电话 |
附件2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提标治理工作任务自查表
一、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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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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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街镇 |
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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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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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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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别 |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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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批文号/登记号/备案号 (豁免的填无) |
排污许可证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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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维修保养 |
辆次 |
喷房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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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涂料VOCs含量限值(涂料种类多的,可自行增加行数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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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涂料名称 |
用量(L/年) |
VOCs含量 |
标准限值(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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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g/L) |
含量报告和使用说明(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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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底漆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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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涂 |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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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色漆(底色漆、本色面漆)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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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漆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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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水性涂料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2.溶剂型涂料按产品说明混合后测定;3.VOCs含量应提供检测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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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艺措施和无组织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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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VOCs物料运输、储存和转移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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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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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涉及VOCs物料运输、储存、转移应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完后应及时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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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调漆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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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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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是否涉及调漆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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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是否有专用调漆室或在密闭空间内调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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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调漆室/密闭调漆间:是否有废气收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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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调漆室/密闭调漆间:废气收集后是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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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喷漆和烘干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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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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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是否有专用喷烤漆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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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喷烤漆房:是否密闭收集并治理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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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是否有在喷烤漆房外进行喷烤漆作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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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喷枪清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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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
3.4.1 |
是否涉及喷枪清洗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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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是否在密闭空间清晰或有专用密闭喷枪清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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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喷枪清洗:是否有废气收集设施与治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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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废气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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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工艺名称 |
□更换式活性炭 □等离子 □光解(光氧化)□活性炭+光解 □活性炭+等离子 □活性炭吸脱附+热氧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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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有无监控措施 |
□浓度在线 □压差 □温度 □时间控制 □其他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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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更换式吸附处理工艺,需填写后续内容(如有多套末端治理设施,需要分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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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设施1 |
处理设施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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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风量: 立方米/小时 |
设计风量: 立方米/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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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剂名称: |
吸附剂名称: |
|||||||||
吸附剂填充量: 公斤 |
吸附剂填充量: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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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剂更换周期: 次/ 公斤/次 |
吸附剂更换周期: 次/ 公斤/次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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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
吸附剂填充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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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吸附剂更换周期是否符合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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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是否有购买吸附剂和废吸附剂处理的相关合同、票据 |
|||||||||
3.5.4 |
相关合同、票据是否保存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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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废气污染物排放及监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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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放口名称 |
排气筒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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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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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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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是否按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并开展自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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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排气筒高度是否高于喷烤漆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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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排气筒是否按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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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
排气筒是否设置排污口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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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
是否有VOCs原辅材料和废气治理设施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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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
台账是否至少保存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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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是否和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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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
喷房废气是否存在稀释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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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废气排放限值(对照汽修标准DB31/1288-2021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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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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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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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厂区监控点浓度限值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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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下一步治理计划(涂料VOCs含量大于新标准限值或自查内容填报“否”的,需要进行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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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治理内容 |
预计完成时间 |
投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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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承诺: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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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附件
- 19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