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排查及废弃井回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4]
[ 字体:  ] [分享: ]
沪环土〔2021〕249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2号)、《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沪环土〔2019〕250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排查和废弃井回填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含历年曾纳入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的企业,下同)要全面排查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对在用监测井加强维护保养。对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无法满足监测要求、或已长期停用的监测井视作废弃监测井,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封井回填。

二、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2022年1月31日前要填报监测井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和管委会,以及市环境监测中心。

三、各区生态环境局和相关管委会对辖区监测井的位置、深度、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核实后归档,对未回填废弃井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废弃监测井的封井回填进展情况通过第八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调度平台按季度上传。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徐峰,电话:23115662

市环境监测中心邓飞,电话:24011836

邮  箱:sthjtrc@163.com


附件: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基本信息表

序号

井所有者(单位)

所在地址

经度

纬度

建井时间

井管(筒)基本情况

在用监测井

废弃监测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成井深度

材质

井径

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

废弃时间

废弃原因

封井回填时间
































填表说明:

1.   井所有者(单位):所属单位法定全称;

2.   所在地址:监测井所在区域的可查询地址,如“xx区xx路xx弄(号)”;

3.   经度、纬度:采用GPS坐标系,用度、分、秒表示,例如“121°49′11″”;

4.   建井时间:表格中涉及时间的,统一格式为xxxx(年)xx(月),例如“201203”;

5.   成井深度:监测井建井深度,单位用m表示;

6.   材质:井管(筒)材质,例如“PVC”、“钢管”等;

7.   井径:井管(筒)直径;

8.   报废原因:井管(筒)自身原因、无法满足监测要求、长期停(弃)用;

9.   联系人: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同志或个人全名;

10.  联系电话:手机号、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