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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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监测〔2022〕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和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行为,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推动2021年长江警示片突出问题整改,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就加强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一)狠抓落实,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相关工作

规范开展手工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落实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相关台账,做好信息公开。2022年起,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确定监测点位和指标,制定并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记录信息并报送数据。2022年前已开展过初次监测的,应对照《技术指南》确认初次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要求,2022年完成缺项监测指标的补充监测。

规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推进自动监控安装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排放口、站房、采样平台,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确保与生态环境部门稳定联网,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90%。

及时报告异常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对经判定确属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的,应当按照《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的规定》,通过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审核机构提交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实事求是分析数据出现问题的原因。

(二)规范管理,确保对委托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掌握

排污单位应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自行监测数据,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其他单位或个人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应委托已备案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应督促社会监测机构按要求将服务内容及其开展情况纳入“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应对照自行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规范的要求,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持续提升监测和运维工作质量。

二、提升社会监测机构服务质量

(一)对标对表,落实对各项监测活动的质量监管要求

社会监测机构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登录监管系统完善备案材料,备案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更新,并对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各类监测活动,强化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切实提升监测质量和诚信意识。坚守法律底线,绝不触碰红线,坚决杜绝实施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排污单位干扰监测工作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做好自身声誉的维护工作。

(二)完善内控,提供运行维护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应完善落实巡检、维护、维修、校准记录台账要求,做到逻辑对应、有据可查;2022年4月1日起,按要求(附件1)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相关材料将作为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加强对监管系统的实时管理,对运维机构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运维过程不规范、运维能力不足等情况,加强检查和信息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局。我局将对自动监控数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失信风险较高的运维机构进行约谈。

三、持续强化监督管理

(一)闭环管理,持续推进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1. 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检查内容。根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市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请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按照《技术要求》和《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对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2. 督促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进一步落实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动态掌握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进度,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对未按规定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严格执法,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相关监管措施、工作进展及计划报送至我局联系人,同时审慎做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动态更新工作。

(二)以案为鉴,加大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022年我局将继续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应认真对照生态环境部和我局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等典型案例,结合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可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关键工况参数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审核。对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应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持续强化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和数据应用。

(三)有序引导,鼓励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持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要细化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宣贯工作,做好帮扶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在排污单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和监测工作计划要求,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比对监测的抽测工作并按季度上报抽测结果(附件3)。鼓励运维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连续自动监测类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定,强化人员管理、巩固行业自律。


联 系 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 

电    话:23117310

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

联 系 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孙  毅

电    话:24011907

电子邮箱:suny@sheemc.cn


附件:1.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填报及资料上传说明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3.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抽测结果汇总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6日



附件1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信息填报及资料上传说明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以下简称运维机构)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备案管理

1.1备案基本信息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基本信息,包括注册资本、实验室面积等内容。

1.2二审基本信息

1.2.1人员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人员信息,包括人员的学历、岗位、职称、运维能力评定证书相关发证机关、有效期、证书类别等,并上传人员相关运维能力评定证书。

1.2.2运维车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运维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车辆类型、所有人、发证日期等,并上传车辆行驶证。

1.2.3设备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出厂编号、设备名称、设备检定和校准有效期等,同时上传设备检定和校准证书。

1.2.4备品备件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备品备件生产厂家、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等。

2.信用评价信息管理

2.1日常信息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要求、运维操作管理制度等。

2.2年度信息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人员教育、培训及监督实施情况,包括教育、培训及监督的具体时间和内容。上传年度人员培训计划,教育、培训证书及监督记录。

3.监测任务管理

3.1运维管理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建立运维计划,按计划去现场进行系统维护,同时上传日常运维记录单,运维记录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单、校准记录单、维修记录单、易耗品更换记录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单等。

3.2上传报告

运维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比对、校验报告编号及比对、校验实施时间,并上传报告,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中的相关要求,并保留相关原始记录。

 

附件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


一、责任分工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对排污单位的检查,按照监管职责进行分工;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以市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各区环境监测站在市环境监测中心协调组织下开展配合。

二、检查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及各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三、检查要求

(一)信息收集

检查人员可收集以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

2. 排污单位与社会检测机构的委托合同;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及全过程原始记录;

4. 排污单位上报或联网的自行监测数据;

5.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监控情况;

6. 群众举报、信访、环保热线、媒体报道、其他机构转办等信息。

(二)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1. 资料检查;

2. 现场检查;

3. 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三)现场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2. 应采取文档、照片、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自行监测方案的制订情况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优先顺序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内容。重点检查监测方案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二)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情况

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通过查阅自行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原始记录包括现场采样、样品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

自动监测检查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完成率、站房建设标准化、排污口规范化、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运维人员能力评定证书、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等方面,废水流量计还应关注设备检定等情况。

(三)自行监测结果的报送

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已与“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稳定上传数据;是否通过“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等平台录入手工监测数据,数据录入是否完整、一致、及时等。

(四)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排污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档案,对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自行监测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检查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等。

(五)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查

委托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还应检查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采用的分析方法适用性、是否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等,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分析测试、设备使用维护记录(检定、校准、期间核查)、试剂耗材等保存、实验室环境等以及检测人员持证情况。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五、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情形判别

(一)监测方案不规范

1.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或排放情况变化后未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变更;

2. 自行监测方案信息不完整;

3. 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内容、点位、指标、频次设置等不满足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要求。

(二)监测数据不完整

1. 实际监测指标与自行监测方案不匹配;

2. 未开展监测且无相关情况说明支撑台账;

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三)数据质量不受控

1. 未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体系;

2. 未落实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3. 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

4. 现场采样、样品运输、储存、交接、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在内的监测台账记录不完整或未如实反映情况;

5. 存在伪造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情况;

6. 自动监控设施设置的参数及量程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且无相关修改的有效证明;

7. 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信息公开不到位

1. 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的数据传输率小于90%;

2. 未及时录入手工监测数据;

3. 录入的手工监测数据与实际监测数据不一致。

六、结果报告

(一)检查结果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附录1的附表对排污单位检查结果进行评分,自行监测检查结果总得分≥80分,检查结论为“较为规范”; ≥60分~<80分,检查结论为“基本规范”;<60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二)结果报送

各相关单位应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录1和附录2),以及各个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打分情况(电子版),同时抄送市环境监测中心。 



附录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报告大纲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废水排放口××个,废气排放口××个。废水委托××单位进行监测,废气委托××单位进行手工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为××单位(废气、废水)。

二、自行监测检查情况

××年××月,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工作,检查涉及的自行监测时段为××年××季度。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排污单位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监测方案内容完整情况,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监测方法、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合理性等情况,描述存在问题。

综上,该分项合计××分,属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对监测方案开展情况、委托手工监测情况、排污单位手工自测情况、自动监测情况进行问题汇总。

其中,监测方案开展情况包括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是否按监测方案要求进行监测。

委托手工监测情况包括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能力和资质,提供的监测报告质量,以及排污单位或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排污单位手工自测情况包括实验室环境及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试剂耗材消耗、保存情况、人员持证及培训情况等。

自动监测情况包括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是否应装未装,运维人员是否获得与其服务领域相一致的能力评定证书,自动监测站房的情况,自动监测设施的运维及记录情况,在自动监测设施参数设置情况,是否存在伪造运维记录情况。

综上,该分项合计××分,属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从如实公开监测结果情况、监测结果上报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监测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等,描述存在问题。

综上,该分项合计××分,属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

三、总结

××排污单位总评分为××分,属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



检查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表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表

 

排污单位名称:                    所属辖区:                    所属行业:                       发证时间:

在线监测设备运维单位:                           受委托监测机构名称:

序号

分项

单项与标准

单项扣分

分项评分

分项占比



1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35 分)

总体要求:无监测方案扣 35 分;有平台公开监测方案或纸质盖章监测方案按下述要求计分。

35






1.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 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 分)、监测指标(0.5 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 分)、监测频次(0.5 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 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 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 分)。

4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是否完整,每少一个点位扣 0.5 分。

2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监测点位数量覆盖率 100%的得 5 分,覆盖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覆盖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覆盖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指标覆盖率 100%的得 5 分,覆盖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覆盖率50%(含)以上的得 3 分,覆盖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频次 100%的得 4 分,80%(含)以上的得 3 分,50%(含)以上的得 2 分,50%以下的得 0 分。

4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正确,排放标准执行不正确的,每一个指标扣 0.5 分。

3




7.样品采样和保存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执行不合理的,每一个指标扣 0.5 分。

3




8.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未优先执行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每项扣 0.5 分。

3




9.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 0.5 分。

3




10.是否有相应的质控措施(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缺少一个质控措施扣 0.5 分。

3




2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42 分)

基础考核(20 分)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设置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规范要求,一个不符合项扣 1 分。

5






2.是否对所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




3.是否对所有监测指标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




4.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监测频次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




(一)委托手工监测(22 分)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 1 分。

6




2.排污单位是否能提供具有   CMA 资质印章的监测报告,无资质扣 8 分。

8




3.报告质量(报告有SHHJ编号、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点位示意图、质控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4




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4




5.排污单位授意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的,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6.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二)排污单位手工自测(22 分)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要求,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5




2.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是否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相匹配的采样、分析及质控人员,一人次不满足扣 0.5 分。

3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方法标准要求(1 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 分)。

2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 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0.5 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0.5 分)。

2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

2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是否至少 2 人共同采样和签字(1 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 分),其他不符合项(1 分)。

4




7.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   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 分)。

2




8.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

2




(三)自动监测总体要求(22分)

自动监测总体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安装、联网、验收的。监测点位完成率 100%以下的,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22




(四)废水、废气自动监测(22分)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废水是否符合 HJ 353 等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 50m,流量计是否校准,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应具有采集瞬时水样、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水样、自动润洗、排空混匀桶及留样功能等。废气自动监测点位设置、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 HJ 75 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 70m,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每发现 1 处不符合扣 0.5 分。

1




2.站房环境保持整洁;安装空调,配备温、湿度计,温、湿度符合规范;配备稳压电源、UPS电源等,配电功率满足要求;有证标气有序摆放并在有效期内;运维机构运维规程及资质、人员信息上墙;辅助设备工作正常;规范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废气(废水站房中废液用废液桶收集,废气站房废液直排或用废液桶收集)。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6




3.不得设置数据保持功能,校准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符合要求,扣3分。

3




4.废水:核对校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参数设置;
  废气: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等仪器参数设置以及量程设置。
  系统设置的参数及量程应与备案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需要提供有效证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则以疑似篡改、伪造数据考核,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5




5.现场机1分钟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小时数据至少保存36个月。

1




6.日常运维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等。
  日常运维记录完整,保存完整。(存在伪造运维记录情况的,则以篡改、伪造数据考核,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6




3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3 分)

1.自行监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等)(3 分)。

3






2.公开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处不一致扣 1 分。

2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一致,一处不一致扣 1 分。

8




4.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一个指标公开不及时扣 1 分。

5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每缺少一处扣 0.5 分。

5




4

加分项

该排污单位运维人员获得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运维能力评定证书。有1人加1分,累计加分,上限为2分(若运维人员有被取消或注销运维能力评定证书情况的,则取消该项加分)。

该排污单位加分分数为:



总计

100分





检查结论

£比较规范£基本规范             £不合格



说明:
  1.单项评分中包含内容较多的,按要求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分项评分为各单项评分之和,总评分为各分项评分之和;
  3.(一)、(二)、(三)、(四)、(五)非单独出现时,该部分得分为 22 分减去各单项扣分之和,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4.现场评估依据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如指南未发布,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自行监测内容开展,如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5.分项得分占分项总分≥80%属较为规范;≥60%~<80%属基本规范;<60%属不合格。总得分≥80 分属较为规范;≥60 分~<80   分属基本规范;<60 分属不合格;

6.如存在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的情况,请在备注中详细说明。













                 总评分:                                         签名:                                        日期:



备注:

 

 

 

 

 

 




附录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报告20××年第××季度

(检查报告提纲和模板)

 

 

 

 

 

 

上海市**区生态环境局

20××年××月


一、检查工作概况

具体抽查时间及参加人员等抽查基本情况。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数量、实际检查排污单位数量、抽查比例、抽查排污单位的地区、行业分布情况。

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依托自身能力开展监测和委托监测情况,自动监测运维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检查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情况

统计、分析以下三个分项得分及总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见附表2)。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排污单位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监测方案内容完整情况,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满足相关标准规范情况,监测方法、执行标准的准确性、合理性等情况,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多少。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按方案开展监测情况、监测相关原始记录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实验室环境及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情况、试剂耗材消耗、保存情况、人员持证及培训情况等,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完成率、自动监测站房建设标准化、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现场运维人员能力评定证书、自动监控设施参数设置等,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对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检查的,应统计存在问题的服务机构数量、占比及存在问题,对实验室开展检查的,同时对实验室存在问题进行记录、汇总统计。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从如实公开监测结果情况、监测结果上报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情况、监测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等,统计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多少。

统计单项得分较为规范、基本规范、不合格排污单位数量及占比。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通过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汇总、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委托监测、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排污单位手工监测等各方面)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四、相关要求及反馈

对被抽查单位存在问题提出的相关要求,以及被抽查单位针对相关要求的具体反馈等。

五、结论与建议



附表:1.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一

          2.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二

          3.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三


附表1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一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数:                         检查排污单位数:                        抽查比例:      %

序号

分项

单项与标准

存在问题排污单位(家次)

占比(%)

1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35 分)

总体要求:无监测方案扣 35 分;有平台公开监测方案或纸质盖章监测方案按下述要求计分。



1.监测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单位基本情况(0.5 分)、监测点位及示意图(0.5 分)、监测指标(0.5 分)、执行标准及其限值(0.5 分)、监测频次(0.5 分)、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0.5 分)、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0.5 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0.5 分)。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是否完整,每少一个点位扣 0.5 分。



3.监测点位数量是否满足自行监测要求,监测点位数量覆盖率 100%的得 5 分,覆盖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覆盖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覆盖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4.监测指标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指标覆盖率 100%的得 5 分,覆盖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覆盖率50%(含)以上的得 3 分,覆盖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5.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自行监测的要求,监测频次 100%的得 4 分,80%(含)以上的得 3 分,50%(含)以上的得 2 分,50%以下的得 0 分。



6.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正确,排放标准执行不正确的,每一个指标扣 0.5 分。



7.样品采样和保存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执行不合理的,每一个指标扣 0.5 分。



8.监测分析方法选择是否合理,未优先执行国家或行业分析方法标准的,每项扣 0.5 分。



9.监测仪器设备(含辅助设备)选择是否合理,每一个设备选择不合理扣 0.5 分。



10.是否有相应的质控措施(包括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或质控样、仪器校准等),缺少一个质控措施扣 0.5 分。



2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42 分)

基础考核(20 分)

1.排污口是否进行规范化整治,是否设置规范化标识,监测断面及点位设置是否符合相应监测规范要求,一个不符合项扣 1 分。



2.是否对所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监测点位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3.是否对所有监测指标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 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4.监测频次是否满足要求,监测频次完成率 100%的得 5 分,完成率   80%(含)以上的得 4 分,完成率50%(含)以上的得 3 分,完成率 50%以下的得 0   分。

(一)委托手工监测(22 分)

1.检测机构的能力项能否满足自行监测指标的要求,一项不满足扣 1 分。

2.排污单位是否能提供具有 CMA 资质印章的监测报告,无资质扣 8 分。

3.报告质量(报告有SHHJ编号、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点位示意图、质控报告等)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4.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不符合要求的,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5.排污单位授意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的,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后移送执法。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6.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后移送执法。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二)排污单位手工自测(22 分)

1.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符合要求,一项不符合扣 1 分。

2.监测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能力(如:技术培训考核等自认定支撑材料),是否具备开展自行监测相匹配的采样、分析及质控人员,一人次不满足扣 0.5 分。

3.实验室设施是否能满足分析基本要求,实验室环境是否满足方法标准要求(1 分);是否存在测试区域监测项目相互干扰的情况(1 分)。

4.仪器设备档案是否齐全(0.5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0.5 分);是否张贴唯一性编号和明确的状态标识(0.5 分);是否存在使用检定期已过期设备的情况(0.5 分)。

5.是否能提供仪器校验/校准记录;校验/校准是否规范(1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

6.是否能提供原始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是否至少 2 人共同采样和签字(1 分);采样时间和频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 分),其他不符合项(1 分)。

7.是否能提供样品分析原始记录(1 分);对原始记录的规范性、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核(1 分)。

8.是否能提供质控措施记录;记录是否齐全(1 分),记录内容是否准确、完整(1 分)。

(三)自动监测总体要求(22分)

自动监测总体要求: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或其他管理规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排污单位未按要求安装、联网、验收的。监测点位完成率 100%以下的,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四)废水、废气自动监测(22分)

1.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是否规范:废水是否符合 HJ 353 等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应不超过 50m,流量计是否校准,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应具有采集瞬时水样、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水样、自动润洗、排空混匀桶及留样功能等。废气自动监测点位设置、手工监测采样点是否符合 HJ 75 的规定,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 70m,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每发现 1 处不符合扣 0.5 分。

2.站房环境保持整洁;安装空调,配备温、湿度计,温、湿度符合规范;配备稳压电源、UPS电源等,配电功率满足要求;有证标气有序摆放并在有效期内;运维机构运维规程及资质、人员信息上墙;辅助设备工作正常;规范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废气(废水站房中废液用废液桶收集,废气站房废液直排或用废液桶收集)。有一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不得设置数据保持功能,校准期间数据应如实上报。不符合要求,扣3分。

4.废水:核对校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参数设置;

废气: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等仪器参数设置以及量程设置。

系统设置的参数及量程应与备案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需要提供有效证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则以疑似篡改、伪造数据考核,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后移送执法。)

5.现场机1分钟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小时数据至少保存36个月。

6.日常运维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等。

日常运维记录完整,保存完整。(存在伪造运维记录情况的,则以篡改、伪造数据考核,在备注中说明相关情况,企业陪同人员签字后移送执法。检查结果直接判定为自行监测不合格。)

3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3 分)

1.自行监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等)。



2.公开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一处不一致扣 1 分。

3.公开的监测结果是否与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一致,一处不一致扣 1 分。

4.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及时,一个指标公开不及时扣 1 分。

5.监测结果公开是否完整(包括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每缺少一处扣 0.5 分。

合计



 


 

附表2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二

 

序号

检查

分项

单项得分排污单位数量(家次)及占比(%)

总得分排污单位数量(家次)及占比(%)

较为

规范

占比

基本

规范

占比

不合格

占比

较为

规范

占比

基本

规范

占比

不合格

占比

1

一、监测方案制定情况(35分)













2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42分)







3

三、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3分)







 

 


 

附表3

 

××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汇总表三

 

序号

排污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排污许可证编号

委托手工监测机构名称

在线运维机构名称

各项得分

总得分

如存在以下不合格行为的,在对应表格中画√

监测方案制定

自行监测开展

监测信息公开

加分

排污单位授意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数据

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

自动监控设施参数及量程与备案材料不一致且无有效证明

疑似伪造运维记录

































































 

附件3

 

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抽测结果汇总表

 

辖区

排污单位名称

测点名称

排污许可证中对应的测点编号

运维机构名称

报告编号

现场监测时间

废水比对情况(填“合格”或“不合格”,未做的项目填“/”)

废气比对情况(填“合格”或“不合格”,未做的项目填“/”)

COD

氨氮

总磷

总氮

pH

总有机碳

烟尘

SO2

NOX

CO

非甲烷总烃

氧量

流速

温度

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