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9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环执法〔2021〕54号)、《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及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2022〕26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在编在职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执法人员规范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风纪严肃、举止大方,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染彩发和彩甲。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五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监管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六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佩戴执法帽。
在现场监管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监管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换装要求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发布通知确定。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不得将本人的胸号与他人调换使用,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如有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给原配发部门。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制式服装管理规定,明确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应当将执法人员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加强对执法人员执行着装管理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
着装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执法人员个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工作考核内容。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对违反本规定,并对生态环境部门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执法人员,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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