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全面落实“双百”目标任务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开展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3年底前实现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全覆盖”的要求,以截至2022年6月30日全市有效排污许可证为基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对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且国家规定的23个重点行业许可证要完成全覆盖审核(详见附件1),确保2021、2022年合计许可证质量审核数量不少于全市排污许可证数量的三分之二。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要求,我局今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质量开展常态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今年首次申请许可证总数的20%,重新申请许可证总数的10%。
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推进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双百”任务;常态化抽查由我局负责组织开展。质量审核采取区级自查与市级抽查相结合、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重点行业全覆盖且抽查数量不少于核发总数三分之一的原则,组织对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自查。我局组织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查情况开展检查,并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重点行业的原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排污许可证开展抽查。
质量审核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开展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检查。对于平台检查存疑需要现场核实,尤其是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质量审核时间安排
(一)区级自查(2022年8月15日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2年版)》(详见附件2),自行组织开展辖区内许可证质量审核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我局。
(二)市级抽查(2022年9月30日前)
我局组织对各区上报的自查结果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并结合常态化抽查工作要求,抽取部分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对于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排污许可证,以抽查的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我局根据抽查和现场核查结果,组织编制全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报告,并将结果书面通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对照整改(2022年10月31日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自查和我局抽查结果,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四、质量审核内容要求
(一)平台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一是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管理类别、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主体责任的正确性以及国家管理要求记载的完整性等。二是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工作规范性等。
区级自查应针对必查内容开展审核,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市级抽查对必查内容和选查内容开展全面审核。
(二)现场核查内容
以问题为导向,现场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同时,结合政策宣贯,开展帮扶指导,发现并推动解决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质量审核完成情况已纳入国家对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按时报送进展,及时落实问题整改,确保国家“双百”质量审核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
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通报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级分类处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许可证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总结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机构评估责任及核发部门管理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领、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规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8月15日前和10月31日前,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报告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包括电子版)报送我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按节点完成目标任务。过程中,我局将按生态环境部调度和报送要求,定期调度各区工作进展并汇总上报生态环境部。对质量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我局将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帮扶指导,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不断夯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相关要素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或涉及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等情形的重新申请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其中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组织开展联合现场核查。强化技术评估支撑,加强对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技术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监管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许可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审批部门予以研究修正。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话:23115621,电子邮箱:hjpan@sthj.shanghai.gov.cn。
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话:64085119-3323,电子邮箱:xfxi@sthj.shanghai.gov.cn。
附件:1. 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重点行业清单
2.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2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附件1
2022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重点行业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2 | 印刷231 |
3 | 煤炭加工252 |
4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5 | 肥料制造262 |
6 | 农药制造263 |
7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 |
8 | 合成材料制造265 |
9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 |
10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
11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 |
12 | 兽用药品制造275 |
13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
14 | 陶瓷制品制造307 |
15 | 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 |
16 |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17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3,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摩托车制造375,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18 |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19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526 |
20 | 危险品仓储594 |
21 | 环境治理业772 |
22 | 环境卫生管理782 |
23 | 汽车、摩托车等修理与维护811 |
附件2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
(2022年版)
为落实国家《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计划》要求和“双百”目标任务,强化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已核发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
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
二、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和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等。
若排污单位就与环评不一致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的一致性与规范性开展核查。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该材料应对照国家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开展分析,并明确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动。补充说明材料明确发生在建设项目验收后的,该材料应对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开展分析,并明确是否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未批先建及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内容。
三、登记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管理类别(必查)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二)行业类别(选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根据主要产品、生产工艺等信息,审核填报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
(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污染控制区、相关环评文件和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
(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中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有机溶剂必填)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低位热值等信息。
(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去向等信息。
(七)污染治理设施(防治措施)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防治措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
(八)固体废物登记信息(选查)
对于2022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且已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和《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的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重点审核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
四、许可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排放口(必查)
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是否根据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各排放口类型。
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排放标准和规范中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
(二)污染因子(必查)
对于废水和废气,主要审核各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厂区内、厂界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若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审核材料的合理性和充分性,以及是否备注以下内容: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
对于废水和废气,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及批复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范围和时间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沪环规〔2019〕13号)确定。
对于厂界噪声,应根据《上海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19年修订版)》审核其所在的功能区与执行排放限值的一致性。
(四)许可排放量(必查)
1. 许可量控制因子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和本市相关文件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直排)、一类污染物(若有)。
2. 许可排放量
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三者取严”原则。一是“绩效量”,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二是“环评量”,按照环评文件明确的预测排放量、地方政府或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等确定;三是“实际量”,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申请及核定规则》计算,以实际监测结果计算代表实际排放水平的排放量。其中,废水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排放口进行核定;废水二类污染物间接排放时,无需计算“实际量”;单独纳管排放的生活污水无需许可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沪环保总〔2016〕6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70号)等要求,核定以下五个无组织排放源的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设备管线与组件密封点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有实测数据时)。另外,按照《上海市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2017修订)》(沪环保防〔2017〕136号)要求,可核定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事故排放和非正常工况,不予许可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对于造船等尚不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无组织排放,在采取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后,可实事求是地许可其无组织排放量,为后续开展精准治污提供数据支撑。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得许可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
对于2022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包括首次申请、重新申请、变更等)且已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和《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相关环评文件一致。
五、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 自行监测(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评文件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其中,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
2. 台账记录(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等。
3. 执行报告(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和主要内容。
4. 信息公开(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载明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环评文件等要求,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2.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核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自行监测情况及台账记录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工作规范性(选查)
主要审核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责任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意见(若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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