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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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监测〔2022〕21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我局编制了《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屠 骏,联系电话:021-23115639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日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监测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开展社会监测机构监督检查,进一步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对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社会监测机构日常自查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对开展环境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编制依据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上海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沪委办〔2018〕19号)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 号)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

三、工作机制

(一)检查原则

监督检查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精准、清单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根据社会监测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围绕环境监测全过程涉及的技术活动、质控活动、记录台账、设备场所、人员能力等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重点聚焦常发、易发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可采取指定管辖方式确定监督检查的执行部门。对专业性强的领域,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组织外部专家参与监督检查。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对各区监督检查质量进行复核和技术指导;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我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并对各区监督检查执法提供法律指导。

(三)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包括采样现场检查和实验室场所检查,主要通过见证采样和分析过程、核查资料等方式,对社会监测机构监测活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检查。

四、检查程序与要求

(一)检查对象确定

非现场检查对象包括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监管系统随机生成后推送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采样现场检查对象包括在辖区内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其中信用风险等级A、B及当年未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不低于20%;信用风险等级C、D、E的社会监测机构,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监测机构的非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检查、行政处罚、通报约谈、投诉信访等发现的问题线索自行确定。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将采样现场检查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相结合,对信用风险较高的社会监测机构加大采样现场检查的频次。

实验室场所检查包括在辖区有实验室的社会监测机构,其中信用风险等级A级免于检查,B级检查比例不超过10%,C级检查比例不超过30%,D级和E级检查比例为100%。具体检查对象由市生态环境局推送至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非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登录监管系统,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非现场检查表》(附件1),重点对机构上传的服务合同、采样信息、监测报告进行检查,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监管系统推送检查对象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现场检查工作,同步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三)现场检查

1. 检查准备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组织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参与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中应配备相应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必要时应配备执法人员。检查人员须在检查前通过监管系统了解被检查机构的资质范围、监测能力、主要监测业务类别、关键岗位人员、仪器设备、近期监测计划等情况,研判问题线索,制定检查计划,清点检查告知书、检查表等检查材料,并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通知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代表人,出示检查告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2. 机构采样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前了解被检查机构近期采样计划,充分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检查情况,确定采样现场检查的点位,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采样现场检查表》(附件2),通过见证采样过程、查看设备耗材、查阅原始记录、询问现场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必要时,检查人员在现场可以同步采集平行样品用于后续环节的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检查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3. 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通过监管系统提前了解被检查机构备案信息,依据《上海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表》(附件3),通过核对备案信息、见证样品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查阅原始记录台账、查看仪器设备和实验场所环境条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开展检查,拍照记录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结果和不符合问题描述,必要时,检查人员可以携带盲样或加标样等质控样,通过复现分析过程、质控样测试、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推送检查对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在检查工作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上传监管系统。

五、整改要求与结果应用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督促被检查机构在检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填写《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整改单》(附件4),通过监管系统提交整改单和证明材料,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每季度通过监管系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附件5),检查中发现机构或排污单位涉嫌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中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相关情形的,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1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非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系统编号:                   报告编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不符合

问题描述

1

合同管理

服务合同内容是否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采样频次、样品数量、样品获取方式(采样或送样)、采样和分析方法、报告形式、签章等内容;适用时,还应包括符合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含在线比对手工监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等生态环境管理和技术要求的监测点位、周期频次、质控要求、评价标准、分包信息等内容。

符  合 □

不符合 □


2

现场

采样信息

照片内容是否包括:每批次样品(含样品标签),无样品的拍照每批次打印报表或原始记录;监测点位全景(含采样人员、监测点位、仪器设备);含样品的保存容器;样品种类数量与监测(采样)方案是否一致;照片是否清晰;时间是否合理。

符  合 □

不符合 □


3

监测报告

完整性

报告封面是否有监管系统编号,是否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

符  合 □

不符合 □


4

监测依据: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是否以中文名称和编号(带年号)的方式表示,是否同时列出现场采样(测试)方法、分析方法和单独的预处理方法(适用时)。

符  合 □

不符合 □


5

监测日期:是否包括采样日期或样品接收日期,以及分析日期(或分析周期)。

符  合 □

不符合 □


6

仪器设备:是否包括在现场采样(测试)和实验室分析中所使用的具有计量溯源性要求的主要仪器设备(含特定的前处理设备)名称、型号和唯一性编号。

符  合 □

不符合 □


7

样品标志:是否包括基体类别、承载方式、外观性状(水、土壤等)、监测项目、样品编号。

符  合 □

不符合 □


8

分包项目:是否注明分包内容(采样、分析)和分包机构的名称、资质认定(CMA)证书编号,机构自身是否具有资质能力。

符  合 □

不符合 □


9

检出限:低于方法检出限时是否注明检出限,是否符合监测方法的规定。

符  合 □

不符合 □


10

监测结果:是否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数值修约方式是否依据有关方法标准和/或技术规范的规定,无相关规定时,可参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

符  合 □

不符合 □


11

涉及现场采样时,是否包括以下信息:现场采样(测试)的起止时间(段);通过文字或地理信息定位,描述环境空气和废气、水和废水、噪声、振动、土壤、固废等现场采样点位的情况,点位布置图或照片(适用时);无组织(环境空气)布点气象适应程度和气象参数;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和核查方法。

符  合 □

不符合 □


12

监测方法适用性

1.  监测方法依据: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否满足监测要求;有GB、HJ标准方法的,是否优先选用了相关方法。

符  合 □

不符合 □


13

结果评价:当报告中给出评价(参考)标准或符合(或不符合)结论时,周期频次和样品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评价(参考)标准要求,用词准确无歧义,结论的文字表述应包含各指标限值及对应的适用阶段或适用级别。

符  合 □

不符合 □


14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监管系统录入的监测方案与上传报告内容是否一致,包括不限于:监测方法、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周期频次、样品数量、仪器设备,有无逻辑性错误。

符  合 □

不符合 □


15

其他问题


检查实施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附件2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采样现场检查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采样任务名称:                 任务编号: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不符合

问题描述

1

采样方案

是否包括以下信息: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频次、样品数量、采样和分析方法、采样质控要求;适用时,还应包括排放标准、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符  合 □

不符合 □


2

采样准备

仪器和辅助设备、样品容器、试剂耗材、标准物质的数量、技术指标、型号配置,安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3

现场采样

采样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是否符合采样工作要求,至少2人,且持证上岗。

符  合 □

不符合 □


4

点位布设(地表水、无组织、环境空气、噪声等)和气象条件(适宜程度)测定是否符合监测方法、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5

适用时,关键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参数等企业生产工况的核查方式是否正确且如实记录,符合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6

采样操作过程、现场空白(平行)、仪器设备校准、容器清洗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7

采样原始记录是否包括:采样日期、时间(段)、监测因子、方法、点位、样品编号和数量、仪器设备型号和编号、采样人员、保存方式、质控措施;适用时,还应包括工况核查记录、点位示意图或照片、打印报表等。

符  合 □

不符合 □


8

样品保存运输

措施和条件(保存剂、避光、保温冷藏、防震、防尘、防污染等)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9

其他问题


检查人员签字:                机构采样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3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实验室场所检查表

被检查机构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不符合

问题描述

1

备案情况

是否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在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符  合 □

不符合 □


2

资质认定能力纸质附表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符  合 □

不符合 □


3

专业技术人员社保缴纳证明、人员档案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符  合 □

不符合 □


4

主要仪器设备台账与备案信息是否一致。

符  合 □

不符合 □


5

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变更后是否在一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符  合 □

不符合 □


6

报告管理

出具的报告属于以下类别的,是否按规定上传至监管系统:1.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的监测;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含在线比对手工监测);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4.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5.其他用于生态环境管理的监测。

符  合 □

不符合 □


7

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时,是否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的委托。

符  合 □

不符合 □


8

超标数据是否出具监测(测试)报告。

符  合 □

不符合 □


9

分包管理

发包方是否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是否选择信用风险较高(D、E级)机构。

符  合 □

不符合 □


接受来样分析时,是否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和记录。

符  合 □

不符合 □


10

原始记录

监管系统上传的现场采样信息和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符  合 □

不符合 □


11

采样、前处理、分析原始记录中信息的原始性、充分性和规范性是否符合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12

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含前处理)、耗材试剂、标准物质、实验室环境条件(包括样品存放、样品制备、臭气嗅辨、容器清洗等)的配置和有效性、使用量、条件控制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是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量。

符  合 □

不符合 □


13

采样、分析原始记录(校准、平行、空白、质控等)、样品交接记录等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符合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符  合 □

不符合 □


注:不符合问题描述需对应监管系统编号和具体报告编号。

现场抽取报告编号(不少于5份)


检查人员签字:                   日期:                         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整改单

检查实施单位


被检查机构


检查日期


整改次数:    

检查环节

□ 非现场检查         □ 采样现场检查           □ 实验室场所检查

序号

不符合问题描述(检查意见)

整改措施










整改证明材料附件清单:

被检查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手机):               日期:

检查单位

复核意见

具体意见:

 

 

 

复核结论:□   整改通过   □ 部分改正,需补充材料   □ 不通过,需重新整改

复核人员:                                                          日期:

附件5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季度汇总


检查实施单位


检查周期


上报日期 


检查总体情况

1. 辖区内服务排污单位的机构:      家,服务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    家,合计    家。
  2. 非现场检查机构数量:        家。
  3. 采样现场检查机构数量:        家,其中信用风险等级A、B及当年未评定等级机构占辖区内服务机构比例为:       %,全年累计占比       %;信用风险等级C、D、E机构占辖区内服务机构比例为:       %,全年累计占比       %。(检查机构及现场场所清单见附表)
  4. 实验室场所检查机构数量:      家。

序号

检查方式

检查项目

检查情况

整改落实情况

不符合
  机构数量(家)

占检查
  机构比例(%)

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完成整改机构名单

未完成原因

1

非现场检查情况

合同管理






现场采样信息



监测报告完整性



监测方法适用性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其他问题



2

采样现场检查

采样方案






采样准备



现场采样



样品运输保存



其他问题



3

实验室场所检查

备案情况






报告管理



分包管理



原始记录



工作建议


检查实施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