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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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执法〔2023〕41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强化对企业自备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要求,结合本市成品油行业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现就开展2023年度本市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在2022年度企业自备油品及使用情况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参考名单详见附件1),对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梳理,及时对名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开展现场抽查。

(二)企业私设的自备加油站(点)。加强与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管理部门及属地街镇的沟通协调,以工地、物流园区等使用非标油集中的区域为重点,结合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每月推送的疑似非法加油站(点)线索,全面排查企业私设的自备加油站(点),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二、检查要求

(一)合法性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进行合法性检查,重点检查油品质量是否达标、防渗漏措施是否完善等,并对企业自备油品质量进行检测(本市具备油品质量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名单见附件2)。发现自备油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将超标油品来源线索等移交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相关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台账检查。对企业自备加油站(点)油品采购、使用等台账记录(包括采购发票、采购证明、油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进行全面检查,摸清企业自备油品的种类、来源、进货数量、消耗去向等信息,督促企业完善油品进出台账。

三、工作安排

(一)重点排查阶段(即日起-3月20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环境执法总队对辖区内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开展排摸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开展企业合法性检查、台账记录检查和油品质量检测。对前期已掌握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优先从去年未进行检查或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中抽查,抽查总数不少于5家(总数不足5家的全覆盖进行检查,浦东新区抽查总数不少于15家);对新发现的企业自备加油站(点),全覆盖开展现场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16日前将《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和《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明细表》(附件3、4)报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执法总队汇总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展,形成阶段工作报告,于3月2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深入开展阶段(3月21日-4月20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执法检查任务安排,自行确定抽查比例,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4月17日前将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和明细表报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执法总队汇总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形成阶段工作报告,于4月2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三)持续推进阶段(4月21日-11月30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市环境执法总队根据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和名单动态更新情况,自行确定抽查比例,持续推进专项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于11月27日前将企业自备加油站(点)专项执法检查汇总表和明细表报送市环境执法总队。市环境执法总队汇总全市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形成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报告,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姚有为  23115679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黄伟明  23115658

市环境执法总队      陆薇儿  24011634

电子邮箱:jszfxz@163.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