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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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评〔2023〕10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一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

经复核,发现3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包含标准使用错误或遗漏)、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错误等编制质量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3家环评文件编制单位、5名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和失信记分,相关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对3个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吸取教训,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其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规范从业行为,维护环评行业秩序,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编制的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

(三)各区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性存在问题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进行处理并失信记分,处理结果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2023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5日


附件

2023年第一批环评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予以通报的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及处理意见

编制人员

及处理意见

予以通报的审批部门

处理依据

1

村田汽车塑料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项目工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62-2015),未按照标准要求提出“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限值。2.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有误。项目迁建后产品和现有项目一致,但产能减少。报告中未采用实测法进行源强核算,直接按照排污系数法进行计算,且未说明理由,不符合《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HJ884-2018)中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的核算应优先采用实测法”的要求。且减产后污染物总量反而增加,不符合逻辑。

村田汽车塑料零部件(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绿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2769655735M):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陈茜雯(BH032122):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2

上海新国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1.评价因子中遗漏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废水评价因子遗漏《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3-2010)中的总氮及总有机碳。2.影响因素分析不全(规划相容性分析内容缺失)。本项目位于198区域,租赁厂房建设,未开展项目选址与规划产业区块外引入项目环保政策符合性分析。地块声环境功能区划为I类,未开展与《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的符合性分析。

上海新国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悦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10114MA1GTA8MXB):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倪晓峰(BH010077):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朱紫悠(BH021370):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3

上海药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27号楼综合实验楼项目

1.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新项目排气并入到现有工程排气筒排放,未按照合并后的最终污染物排放量核定评价等级,导致评价等级降低,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中评价等级判定的要求。2.标准使用错误或遗漏。恶臭污染物仅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10005-2021),未同时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不符合DB31/310005-2021中“4.4恶臭类污染物还应同时满足GB14554和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上海药坦药物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913101106312858749):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李辉(BH005646):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陈晨(BH016389):通报并失信记分 5 分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第三十条第四款;《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