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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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水〔2023〕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与排查整治的有关工作要求,并充分吸收借鉴主题教育期间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动态整治销号与长效管理的经验,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



上海市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以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环水〔2021〕199号)等文件要求,并充分吸收借鉴主题教育期间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动态整治销号与长效管理的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系统治理。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整治,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注重与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雨污混接普查与整治、河道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的统筹,着力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改善的难点、痛点问题。

(二)坚持目标导向。从解决排污口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和水质改善要求、周边考核断面水质目标等,明确排污口整治和管控要求,扎实开展整治,削减入河污染物排放量,规范排污行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坚持稳妥推进。边排查溯源边开展整治,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优先整治;整治难度较大,或短期内难以完成的,制定方案并稳妥有序推进整治,避免仅简单封堵等“一刀切”行为;对于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对取缔合并排污口可能影响堤防安全、防洪排涝安全的,应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坚持常态长效。充分认识排污口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整治销号制度,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实现排污口常态长效管理。

二、工作流程

各区政府和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以下称“相关区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区域内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和长效管理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并推进实施。工作流程图详见附件1。

(一)确定整治对象。在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分析区域内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形成需开展整治的问题排污口清单。    

(二)制定整治方案。统筹入河排污口分布状况等,编制整治方案,明确分类整治具体要求、资金投入、组织方式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合理安排时序,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长效管理制度等。整治方案应附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详见附件2),明确每个需要整治排污口的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限等。

(三)实施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分类,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

(四)开展动态销号。对完成整治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按程序予以销号,并纳入排污口台账管理。对未达到销号要求的排污口进行再整治、再销号。

(五)加强长效管理。依托河湖长制,强化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对发现问题的排污口强化动态管理。

三、分类整治要求

(一)分类整治要点。按照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大分类,明确需要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排污口的具体情形和整治要点,详见附件3。

(二)标志牌设置。原则上,需要保留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等,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实现“一牌一码”,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标志牌设置规则详见附件4。

(三)监控系统设置。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如期完成设施的建设、联网和备案,实现排污口精准、规范管理。

四、动态销号要求

各区政府和相关区域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排污口动态销号制度,依托我局排污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做到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规范一个,务求实效。

(一)销号条件。需要整治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已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制定“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整治;在信息系统中完整提交“一口一档”内容;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中的港口码头、水产养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污口),整治完成后开展过监测,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

(二) 销号流程。经排污口责任主体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认定完成整治,经区政府和相关区域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并上传信息系统后,排污口即完成销号。对未达到整治要求的排污口,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确认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销号流程详见附件5。

其中,对完成整治的认定原则如下:对于依法取缔类排污口,经判定污水产生端已完成整改,排污口经封堵或拆除,已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清理合并类排污口,经判定需清理合并的排污口已完成封堵、合并,且确定保留的排污口已完成规范整治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对于规范整治类排污口,经判定符合分类整治要点和“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等要求,且监测数据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完成整治。

五、长效管理要求

(一)加强巡查和监管

1. 开展常态化巡查。排污口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回潮、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及时上报属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2. 强化执法监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执法监管等工作,加强对排污口的现场抽查检查,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

3. 依托河长制平台,加强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河长应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常态化巡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梳理,及时整改。对于巡查单位发现的问题排污口,河长要结合日常巡河工作,开展现场巡查,摸清问题原因。河长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问题整改工作调度会,研究、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排污口管理常态长效。

(二)开展常态化监测

加强排污口整治销号后的常态化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口排放状况。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排污口责任主体,统筹各条线监测工作基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年度监测计划,通过在线监测、自行监测、执法监测等方式,对需要监测的排污口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信息系统。

(三)强化动态管理

对存在日常巡查、监测频次不到位、整治进度滞后的排污口,信息系统进行预警提示,相关单位要予以重点关注。对常态化监测发现排污口水质超标或未达到整治要求,巡查和监管发现有排污口问题回潮或反复、雨洪排口晴天排水等情形,以及新增、遗漏排污口的,要开展再溯源、再整治、再销号,构建“问题发现—溯源—整治—销号”动态整治销号机制,强化排污口的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区政府和相关区域管理部门、街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好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管理,保障工作经费,进一步压实排污口责任主体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农业农村、交通、住建、经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动,协同配合,督促提升相关领域截污治污工作水平,高质量完成排污口分类整治、动态销号与长效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促指导。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调度和组织现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区落实整改,同步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七、其他事宜

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本市新出台的标准及规定对整治工作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排污口整治工作流程图

          2. 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

          3. 排污口分类整治要点

          4. 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

          5. 排污口整治销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