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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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土〔2024〕34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城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健康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推进本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收运处置、全流程可追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推进全流程信息化管理。2024年2月29日前,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均应在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废物模块(以下简称医废信息系统)完成单位注册和基础信息填报,其中已注册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更新确认相关基础信息。自2024年3月1日起,黄浦区、闵行区、松江区、嘉定区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全面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其他各区根据自身情况逐步推进;自2024年5月1日起,全市全面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不再使用医疗废物转移纸质联单。

二、规范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医疗废物收运过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根据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医废信息系统的注册信息,建立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服务关系,不得收运处置未经注册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医疗废物。医废信息系统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运频次要求,每日自动创建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推送至相应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并自动作废当日未运行的转移电子联单。医疗废物收运交接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含医疗废物“最后一公里”收运服务单位)在现场填报、核对、确认医疗废物类别、重量等信息;对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自行收运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事前通过医废信息系统进行授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做好现场收运记录。确因网络或设备故障不能在交接现场线上确认的,故障恢复后按交接信息自动确认。确因医废信息系统故障不能运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应急收运医疗废物,并应在故障恢复后及时通过医废信息系统补报转移电子联单信息。

三、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通过医废信息系统申报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和本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计划。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好医疗废物接收入库和处置台账,每日在医废信息系统填报医疗废物经营记录。自行利用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应做好医疗废物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及时在医废信息系统填报自行利用处置记录。

四、压实医疗废物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医疗废物产生、收集、交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内部收集交接贮存,落实医疗废物收运现场交接要求,严格执行转移电子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医疗废物,落实经营日报制度,规范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指导帮扶,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和医疗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的应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共享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床位数、数量、收运处置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医疗废物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应用情况调度,对未按期申报、不按规定注册、不按规定交接确认、转移电子联单填写不规范等情况进行通报,督促推进整改落实。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谢宗

电  话:021-23117422

联系人: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陈小亮

电  话:021-2401151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