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任务,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
在2023年完成全覆盖自查的基础上,市区两级审批部门对截止2024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许可证质量审核自查。其中,对首次申请许可证实施全覆盖自查,对重新申请和变更的许可证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二)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
对各区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我局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首次申请总数的20%,重新申请总数的10%,变更总数的5%。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任务和要求的,市区两级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二、职责分工和审核方式
我局负责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按比例抽取全市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
质量审核采取平台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平台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对于平台检查存疑的,尤其是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三、质量审核时间安排
(一)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
1. 质量滚动自查(8月底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8月底前,组织对2024年6月底前新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自查。
2. 自查问题整改(11月底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推进实现整改闭环。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11月底前编制质量审核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并上报我局。
(二)常态化抽查
1. 常态化质量抽查(10月底前)
我局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0月底前,组织对2023年下半年和2024年上半年全市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书面通报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
2. 抽查问题整改(11月底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我局抽查结果,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今年8月底和11月底前编制两次常态化抽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上报我局。
四、质量审核内容要求
(一)平台检查内容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一是必查内容,主要包括发证条件符合性,管理类别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排放限值和排放量等许可事项准确性,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国家管理要求载明情况等。二是选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事项完整性和规范性、本市环境管理要求载明情况、核发流程规范性等。
区级自查应针对必查内容开展审核,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市级抽查以必查内容为重点,兼顾选查内容,开展全面审核。
(二)现场核查内容
对排污单位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现场检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核查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现场档案资料核查重点关注排污许可证其他许可内容及核发流程的规范性。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许可证质量和审核完成情况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施辅助审核,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按时报送进展。
(二)强化问题处理,落实整改闭环
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通报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级分类处理,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实施边查边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许可证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总结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评估机构审核责任和核发审批部门管理责任。对发现的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报送结果
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按要求编制工作报告并加盖公章报送我局。我局将结合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节点目标和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开展调度,对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况进行通报,组织开展现场帮扶。
(四)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动态更新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动态更新,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相关要素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或重新申请应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组织联合现场检查;同时强化技术评估支撑,技术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监管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许可证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审批部门予以研究修正。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潘宏杰
电 话:23115621
2.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席雪飞
电 话:64085119转3323
电子邮箱:xixf@saes.sh.cn。
附件: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4年版)
为落实《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工作方案(2022-2024年)》(环办环评函〔2022〕237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实施方案(2022-2024年)》(沪环函〔2022〕137号)要求,强化本市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开展已核发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
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
二、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
若排污单位就相较于环评变动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开展审核。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应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规定,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评估其符合非重大变动的条件是否充分。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的,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1〕11号)评估其是否属于豁免环评手续的范围。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或未批先建的内容。
三、登记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行业类别(选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以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信息,审核填报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当涉及多个行业时,还应审核是否存在遗漏。
(二)管理类别(必查)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沪环规〔2023〕6号)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污染控制区、相关环评文件和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
(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
(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正确和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
(七)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
(八)固体废物登记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重点关注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是否遗漏工业固废种类。
(九)工业噪声基本情况(必查)
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填报工业噪声基本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填报的产噪单元名称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十)图件(选查)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许可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排放口(必查)
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排气筒高度、数量是否和环评文件一致;排放口类型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
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含厂区内和厂界)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
(二)污染因子(必查)
主要审核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关注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备注以下内容,“若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
对于废水和废气,主要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沪环规〔2019〕13号)确定。六是本市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类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17〕5号)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噪声,审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
(四)许可排放量(必查)
1.许可量控制因子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沪环评〔2023〕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和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等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
2. 许可排放量
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214号文等相关要求。
(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
五、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 自行监测(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规定》(沪环规〔2022〕4号)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手工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留样仪的,“监测设施”应填“手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手工监测要求,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自动留样仪安装要求。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
2. 台账记录(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关注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3. 执行报告(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重点关注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4. 信息公开(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2.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噪声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对于2023年9月29日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5.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核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工作规范性(选查)
主要审核办理类型、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22〕1号)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材料(若有)等。对于变更或重新申请,核发时应对申请材料中相较原许可证载明内容和附件材料的调整、删除等变化情况开展全面审查。
- PDF附件
- 0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