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完成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工作。各单位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网站首页搜索“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查询信用评价结果。我局将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严重失信行为和信用修复等情况,动态更新信用风险等级。
在《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3年版)》的基础上,我局对指标体系开展了修订和完善工作,形成《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24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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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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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素质(25分) |
管理 能力 |
12 |
法律法规 |
6 |
/ |
/ |
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者)参加市生态环境系统组织的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政策培训情况 |
每参加1人·次,得0.5分,通过考核得1分;机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最高管理者,每参加1人·次,得1分,通过考核得2分;累计最多得6分。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
6 |
建设情况 |
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评估情况 |
已建成验收并通过后续运行评估,得1分; 未通过评估,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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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情况 |
5 |
上传至监管系统的监测(测试)报告中,通过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的报告比例 |
90%及以上,得5分; [70%,90%),得4分; [50%,70%),得3分; [30%,50%),得2分; [10%,30%),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
人员 能力 |
13 |
专业技术 人员学历 |
3 |
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3分; [55%,80%),得2分; [30%,55%),得1分; 30%以下,得0分。 |
||
专业技术 人员职称 |
5 |
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4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80%及以上,得4分; [50%,80%),得3分; [25%,50%),得2分; [15%,25%),得1分; 15%以下,得0分。 |
||||
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比例 |
10%及以上,得1分; 1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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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技术能力 |
5 |
/ |
/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通过能力确认人员比例 |
65%及以上,得5分; [50%,65%),得4分; [35%,50%),得3分; [20%,35%),得2分; (0%,20%),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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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业务执行(50分) |
备案信息管理 |
3 |
信息 有效性 |
3 |
/ |
/ |
监管系统中备案信息的有效性 |
发生一次不实信息或未按时更新信息,扣1分;发生一次未按时提交检查整改单,扣0.5分;累计最多扣3分。 |
监测项目管理 |
47 |
合同管理 |
3 |
监测服务合同 |
3 |
与委托单位签订监测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
||
分包管理 |
/ |
分包监测(检测)项目,应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
||||||
现场采样管理 |
24 |
采样计划 |
6 |
按时录入采样计划比例(采样前2日完成采样计划录入数/录入项目总数) |
90%及以上,得6分; [70%,90%),得4分; [50%,70%),得2分; 5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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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实施进度 |
6 |
按计划时间实施现场采样比例(因故改期采样应在采样前完成变更) |
95%及以上,得6分; [80%,95%),得4分; [60%,80%),得2分; 60%以下,得0分。 |
||||||
采样信息上传时间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按时上传信息比例(现场具备上传条件1小时内上传,现场不具备上传条件12小时内上传) |
95%及以上,得4分; [80%,95%),得2.5分; [60%,80%),得1分; 60%以下,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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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信息上传内容有效性 |
4 |
现场采样时通过微信端上传的采样时间、点位布设、生产工况、样品(没有样品的上传原始记录或打印报表)、样品保存等信息的照片;接受委托方采样和送样,对样品的时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条件进行检查并记录的情况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4 分。 |
||||||
采样操作规范性 |
4 |
生态环境监测采样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情况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监测报告管理 |
20 |
监测报告完整性 |
8 |
监测(测试)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完整性 |
监测(测试)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不完整,每项扣1分,累计最多扣8分。 |
||||
监测方法适用性 |
2 |
监测(测试)报告中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一致性 |
发生一次监测方法不适用,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
||||||
监测方案和记录符合性 |
10 |
监测方案、监测(测试)报告或由其追溯的原始记录存在明显差错或内容缺失(除方法适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如原始记录和相关台账信息不完整、计算错误、缺少质控措施等)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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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上传及时性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时限情况 |
无故未及时上传报告(生成系统编号后 3 个工作日内)占已上传报告比例每增加 5%(超过 0%未达 5%的按 5%计)扣 1 分,累计最多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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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告上传率 |
/ |
监测(测试)报告上传至监管系统数量情况 |
每季度机构上传的报告比例低于应上传报告总数的95%,每次扣3分,累计最多扣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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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管理(20分) |
财务 管理 |
7 |
职业 风险管理 |
2 |
/ |
/ |
职业责任险购买情况 |
购买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得2分;未购买或不在有效期内的,得0分。 |
净资产收益率 |
1.5 |
/ |
/ |
机构净利润占平均净资产比例 |
40%及以上,得1.5分; (0%,40%),按0.5-1.5分线性计分; 0%及以下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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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利润率 |
1.5 |
/ |
/ |
机构营业利润占营业收入比例 |
20%及以上,得1.5分; (0%,20%),按0.5-1.5分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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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核算规范 |
2 |
/ |
/ |
财务年报审计情况 |
有财务年报审计,依据审计意见,其中:无保留意见得2分;保留意见得 0.5分;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得 0 分;无财务年报审计,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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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 能力 |
13 |
收费 信息公示 |
5 |
公示情况 |
2 |
通过上海一网通办公开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情况,内容至少包括现场采样(监测)、制样和预处理(若有)、实验室分析等相关的参数项目、监测方法、计费单位、单价等信息 |
机构公示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得2分,不公示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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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 |
3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与公示收费信息偏差的比例 |
[0,10%),得3分; [10,20%),得2分; [20,30%),得1分; 30%及以上,得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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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占有率 |
8 |
监测项目 金额占比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金额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金额的比例 |
3%及以上,得4分; [0%,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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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项目 数量占比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的已完结监测任务数量占监管系统已完结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3%及以上,得4分; [0%,3%),按线性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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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记录(5分) |
优良 记录 |
5 |
荣誉和奖项 |
5 |
/ |
/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证书、称号、优良分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3分,省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地市(区)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 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得2分,地方标准编制、团体标准编制(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得1分;发明专利,每项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不良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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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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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 |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每次扣15分;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 4 分;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每次扣3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授权签字人等考核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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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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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相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机构违反《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沪环规〔2020〕9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警示的情况 |
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说明:
1.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技术指南》(T/SSESB 2-2021)、《生态环境监测现场移动端数据采集规范》(T/SSESB 8-2023)相关要求。
2.“人员能力”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能力确认是指:通过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技能考核。
3.“监测服务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环规〔2024〕1号)中排污单位责任义务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
4.“现场采样管理、监测报告管理”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沪环监测〔2022〕215号)相关要求;监测(测试)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报告上传说明》相关要求。
5.“监测报告上传率”中上传监测(测试)报告类型应符合《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中要求,如遇特定情况(如承担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委托的突发或应急监测)无法实时流转监测项目信息,应于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通过监管系统补传监测(测试)报告。
6.“净资产收益率、营业利润率、财务核算规范”按照评价周期上一年度数据认定。
7.“收费信息公示”的参数项目应不少于机构评价周期上传至监管系统中监测项目能力范围的80%。
8.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9.“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10.“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11.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级(已获得信用评定等级的社会监测机构,撤销其当年已获评的等级);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后,可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可通过监管系统提交信用修复证明材料,材料真实性经确认后,原等级为A、B、C级机构的等级调整为C级,原等级为D级和无等级机构的等级调整为D级。
12.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
13. 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14. 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
阅办联动:上海市已备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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