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工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情况,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2024年及2025年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含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同)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通知》的工作部署,采取“区级检查、市级评估”方式,开展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
(一)分级分类开展评估
1. 区级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检查要点》(由国家确定,以下简称《检查要点》)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危废重点单位)、危险废物其他产废单位(含医疗机构、学校及科研院所、实验室、机动车维修等非工业源单位,以下简称其他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以及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全部检查;危废重点单位及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总数重点区不少于120家;非重点区不少于80家,如数量不足80家则全部检查。
2. 市级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市管产废单位进行检查,评估数量不少于20家,其中危废重点单位评估数量不少于10家。市固化管理中心按照《检查要点》通过国家固废系统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铅酸蓄电池试点转运单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进行检查。
3. 市级抽查。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固废专项执法工作开展抽查工作,其中抽查金山、奉贤、松江、浦东、青浦、嘉定、闵行、宝山、崇明、保税区、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每区不少于8家;其他非重点区每区不少于4家,抽查的危废重点单位不少于总抽查数量50%。市固化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抽查。
4. 市级评估。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固化管理中心抽取若干区对已开展评估的企业开展“回头看”检查,评估该区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情况。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附件1,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评估各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并对本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环境管理情况进行自评。
(二)完善指标体系,拓展评估范围
市、区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区应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覆盖度,原则上2年内对辖区全部危废重点单位开展评估,对辖区内50%简化单位兼顾登记管理单位开展评估。连续3年规范化评估达标的产废单位酌情减免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前3年度规范化评估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副产物排查中涉及产生副产物的、废弃危化品等危险废物治理工作中存在隐患的、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管理薄弱的经营单位和产废单位,本年度继续纳入检查范围。
(三)严守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各区生态环境局于每年4、6、8月5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阶段性进展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打分(其中,黄浦、静安、徐汇、虹口、杨浦、长宁、普陀等非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1进行自评打分;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按照附表1-2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附件2),并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送市固化管理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
(四)加强指导帮扶,提升评估效能
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为抓手,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充分发挥专委会的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指导帮扶企业整治规范化评估发现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市固化管理中心通过固废信息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
二、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专项整治
依据《整治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
(一)整治范围
本市范围内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
(二)整治要求
1. 建立整治单位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和市固化管理中心结合本市固废系统现有数据,对国家固废系统的规范化评估子系统生成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有关信息进行核对,建立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单位清单。
2. 按要求推进专项整治。根据《整治方案》要求,市环境执法总队和市固化管理中心将纳入专项整治范围的相关单位作为2024年规范化评估重点,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APP”同步开展专项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并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其中,市环境执法总队对本市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开展检查,市固化管理中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危险废物豁免利用单位)开展检查。
(三)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4年3月开始到2024年11月结束,具体安排与2024年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进度一致。2024年10月31日前,市环境执法总队及市固化管理中心将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的总结报到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同时注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推动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一)按时做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本市危废重点单位、简化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通过本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市固废系统)在每年3 月31 日前完成当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企业新注册后首次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备案。企业创建危险废物电子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或办理当年度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应在转移前或办理前完成当年度本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但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应当以每个生产经营场所为单位,分别制定并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二)分类做好危险废物月报季报年报
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危废重点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月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简化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和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登记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申报。各企业应通过市固废系统及时核实和确认相应的月报季报年报,并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
涉及月报季报年报有关数据调整的,如尚未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由企业自主调整相应台账条目数据;对已上报至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产废企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别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固化管理中心提交相应数据调整的申请报告及证明材料,由其复核后退回企业重新修改并上报。
(三)实行电子标签,规范源头管理
全面统一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2024年1月1日起,危废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本市固废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
鼓励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用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信息化措施。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许可证单位、小微收集平台等)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市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本市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
(四)运行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
按照国家信息化要求,推进危险废物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统实时对接,市固化管理中心做好转移轨迹与系统对接的技术支持。转移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具有电子标签的,应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
(五)推行电子证照,规范末端管理
危废经营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建立与本市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危废经营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并接入本市固废系统。
四、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
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应将规范化评估结果与生态环境领域试点示范、监督执法、行政许可等统筹衔接,促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高规范化环境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一)严格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
建立问题清单,动态跟踪规范化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将评估中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针对危废经营单位规范化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我局将依法采取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措施。
(二)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 李 健
电 话:23117304
电子邮箱:jli03@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固化管理中心 孙诗睿(调度汇总)
电 话:24011543
电子邮箱:jjjiang@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市环境执法总队 盛舒文(执法检查)
电 话:24011635
电子邮箱:micesheng@163.com
附件: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表1-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黄浦、静安、杨浦、虹口、长宁、徐汇和普陀等非重点区域)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分要点 |
评估方法 |
部门 监管工作 |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
17分 |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且制定企业名单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或未制定企业名单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
评估企业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5分) |
A.重点产废企业(如有)100%开展评估,若未达到100%,此项得0分。 B.对辖区内重点产废企业和其他产废单位开展评估,0-40家得1分;41-60家得2分;61-80家得3分;80家以上得4分。若单位数量不足80家,全部评估得4分。 C.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使用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打分,得1分 |
||||
评估质量(5分) |
A.对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合理评分,能全面反映企业情况; B.评估中能列出所有发现的问题,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根据评估结果酌情打分(该项由市环境执法总队打分) |
||||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
||||
惩治违法企业。(2分) |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1分,直至0分。 |
||||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
每双月5日前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0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若存在延误报送的,每1次扣0.5分,直至0分。 |
||||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
23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
A.组织相关单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192 号)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产废单位100%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90%(含)至100%之间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0.5分;90%以下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B. 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1分;90%(含)至100%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得0.5分;90%以下注册和完成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措施的,不得分。 C. 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报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且无正当说明的,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组织相关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的,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如有),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每有1次扣1分,直至0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中产废单位100%按期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F.组织危险废物环境危废重点单位通过本市固废系统生成并打印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得2分;未全部使用电子标签或未全部填报管理台账的,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
|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5家已批复的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若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不足5家,则全部检查。 B.按要求对不少于5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对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若涉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持证单位不足5家,则全部检查。 |
||||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
||||
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7分) |
A.对辖区内不少于5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现场评估,得2分。 B.对辖区内三年整治、副产物排查、废弃危化品集中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如有)开展排查并妥善管理的,得2分。 C.其他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得3分。 以上项目酌情打分。 |
|
|||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
10 |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贮存、收集、处置的保障能力。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
保障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验室、科研院所、汽修行业的危险废物规范贮存,及时收运、中转、处置。满分8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打分。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
|
企业评估 合格率 |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
30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30分) |
30×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各区检查)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
20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行。(20分) |
20×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总队抽查) |
|||
加分项 |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并推进有力、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副产物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豁免利用,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其他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
|||
扣分项 |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扣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舆情事件,经核实属实的,每有1起扣5分;处置不及时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每有1次扣10分。 D.发生非法填埋、倾倒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负有监管责任的,每有1起扣10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直接判为C。 E.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有1起扣3分。 F.在国家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类检查行动中被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每有1例扣3分。 G.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和本市工作部署、通报的问题整改或进度明显缓慢的,每有1次扣1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
|||
评估得分 |
|
评估结果:A □ B □ C □ |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
表1-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
(适用于宝山、嘉定、青浦、闵行、松江、奉贤、金山、浦东、崇明、保税区和临港新片区等重点区域)
评估项目 |
评估主要内容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分要点 |
评估方法 |
部门 监管工作 |
工作组织 实施情况 |
17分 |
评估机制建立情况。(2分) |
1.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且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且制定企业名单的的,得2分。 2.制定了年度评估工作方案,但未明确实施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岗位职责、突出评估重点、或未制定企业名单的,得1分。 3.未制定年度评估工作方案的,得0分。 |
查阅相关资料(方案、评估企业清单、工作小结、总结) |
评估企业数量达到要求。(5分) |
A.评估企业数量符合方案要求,得2分;在此基础上,重点产废企业或其他产废企业评估数量每增加10家,得1分,满分4分;若重点产废企业和其他产废企业全部评估,得4分。 B.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的要求,并全部使用固废信息系统打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评估质量(5分) |
A.对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并合理评分,能全面反映企业情况; B.评估中能列出所有发现的问题,并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根据评估结果酌情打分(由市环境执法总队打分) |
||||
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2分) |
1.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且有部署、有跟踪、有结果,并按期解决的,得2分。 2.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了清单,但未按期解决的,得1分。 3.未针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建立清单的,得0分。 |
||||
惩治违法企业。(2分) |
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的,得2分,若存在明显违法行为但未开展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分,直至0分。 |
||||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1分) |
每双月5日前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本年度规范化评估情况总结得1分。若存在延误报送的,每1次扣0.5分,直至0分。 |
||||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
25 |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10分) |
A. 组织相关单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2〕192 号)要求,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危险废物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其中,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100%且登记管理单位95%(含)以上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1分;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95%(含)至100%之间或登记管理单位90%(含)至95%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得0.5分;重点监管、简化管理单位95%或简化管理单位90%以下申报和备案管理计划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B. 组织相关医疗废物产废单位按要求通过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和年度申报。其中,医疗废物产废单位100%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1分;90%(含)至100%之间注册和年度申报的,得0.5分;90%以下注册和年度申报的且未采取处理的,不得分。 C.组织对本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处理的,得2分。若有预警信息超过7天未消除并无正当说明的,并被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2次及以上的,不得分 D.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办理一般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对相关移出、移入的备案开展信息核查。其中对跨省移出的备案审批准确,无重大错误,对跨省移入的备案全部开展核查,得2分。在跨省转移审批中有重大错误的或者未开展移入核查的,每有1次扣1分,直至0分。 E.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废年度填报和管理计划备案工作。其中产废100吨以上单位100%按期完成申报和管理计划备案的,得2分;90%(含)-100%之间完成的,得1分;90%以下完成申报的,不得分。 F.组织危险废物环境危废重点单位通过本市固废系统生成并打印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得2分;未全部使用电子标签或未全部填报管理台账的,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 |
|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4分) |
A.依法依规对不少于10家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开展核查,评估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一致的,或者核查结果同管理计划或环评中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B. 按要求对不少于10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证后管理,对排污许可证中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等开展核查,核查结果同排污学科组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一致,或者核查结果同排污许可证或管理计划中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不一致,但有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2分) |
A.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工作人员全市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业务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人员编制数量之和的30%。 B.本市重点产废单位和全部经营单位每年接受固体废物管理政策法规或技术培训的数量达到上述单位总数的20%。 以上每项符合得1分,共2分。 |
||||
开展危险废物专项工作(9分) |
A.对三年行动等前期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执法检查; B.根据副产物排查认定结果,紧盯副产物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C.强化对辖区内贮存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产生有毒气体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特殊危险废物的企业的监管; D.与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动,积极开展危险废物联合监管工作; E.年度其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工作完成情况酌情给分。 |
||||
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
8 |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6分) |
A.落实“十四五”规划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保障清单,并保障重大项目如期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得4分。 B.加强辖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率100%,得2分,规范率95%(含)以上,得1分,95%以下,不得分。 (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率=1-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危险废物贮存存在问题的企业数/评估企业总数*100%。若企业在评估时发现存在贮存问题,能够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于今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经执法部门现场核验通过的,视为无问题) |
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现场核查 |
|
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2分) |
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得2分,否则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
|||
企业评估 合格率 |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
30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执行。(30分) |
3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各区检查)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
20 |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产废单位、经营单位)》执行。(20分) |
20×(0.6×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0.4×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总队抽查) |
|||
加分项 |
A.各区党委或政府印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文件,部署开展本地区“无废城市”并推进有力、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十四五”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跟踪落实,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针对集中焚烧和填埋处置危险废物在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等,每有一项得1分。 B.各区在落实危废十条、危险废物三个能力、副产物排查整治等专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推行源头减量并有典型案例等佐证材料,推动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制定重点行业或类别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指南,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等,每有一项得0.5分。 C.组织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用电子台账、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并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1分 D.针对其他危险废物突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每有一项得1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核查 |
|||
扣分项 |
A.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扰乱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评估结果减5分。 B.对历史遗留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按照整改方案时间节点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措施推进迟缓的,每项扣2分 C.发生较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舆情事件,经核实属实的,每有1起扣5分;处置不及时造成舆情持续发酵的,每有1次扣10分。 D.发生非法填埋、倾倒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负有监管责任的,每有1起扣10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直接判为C。 E.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每有1起扣3分。 F.在国家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类检查行动中被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每有1例扣3分。 G.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家和本市工作部署、通报的问题整改或进度明显缓慢的,每有1次扣1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评估 |
|||
评估得分 |
|
评估结果:A □ B □ C □ |
|||
说明: 1.评估内容不适用的,计为0分,并将该项分值从满分中扣除后,按比例换算评估结果。 2.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数量)÷危险废物产废单位抽取总数量。 3.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合格率=(经评估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0.7×经评估基本达标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取总数量。 4.评估方式 评估实行百分制评分,评估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认定后予以加分。 评估结果分为3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90分以上为A;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得分60分以下为C。 |
附件2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评估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违法企业惩罚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应用情况,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加强监管人员和企业人员培训情况等。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包括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水平,保障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等。
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
五、加分情况和扣分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七、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建议。
八、其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年度总结报告(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九、附件:检查情况记录表,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
- PDF附件
- 05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