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生态环境局,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各相关排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实施意见》,推进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和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以下简称运维机构)服务行为,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我局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开展本市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运维机构应按《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在监管系统中完善自身备案材料,确保人员、设备等基础信息填报真实准确;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将运维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报告和记录,以及对运维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中的填报信息将作为本市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主要数据来源,其中对医疗机构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按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含自动监测)监督检查、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等工作,确保检查和抽测覆盖辖区内所有提供服务的运维机构,并将检查和抽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填报至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未按规范要求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问题,管理部门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按期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对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
三、截至2024年6月30日,备案满1年并在本市实际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服务的运维机构将纳入2024年度运维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范围。我局将按照《管理办法》中信用管理有关要求和《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
电 话:23117310
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
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裴 冰
电 话:24011908
电子邮箱:wurysemc@126.com
附件: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2024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运维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024年版)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1 |
基本素质(15分) |
项目占有率 |
运维任务数量 |
4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实际运维的排口数量与监管系统内总运维排口数的比。 |
1%及以上,得4分; [0,1%),按线性计分。 |
平台 |
2 |
人员要求 |
运维人员配备 |
6 |
参与排口运维的运维人员数量与机构在监管系统内实际运维排口数量的比。 |
16%及以上,得6分; [8%,16%),按线性计分; 8%以下得0分。 |
平台 |
|
3 |
运维能力证书 |
2 |
运维人员配备中,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能力评定证书的人员比例,且能力评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
80%及以上,得2分; [50%,80%),得1分; 50%以下得0分。 |
平台 |
||
4 |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1 |
运维人员配备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50%及以上,得1分; 50%以下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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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人员配备 |
2 |
运维机构配备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各1名,并设立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数量应满足年度监督任务需求,不可由运维人员兼任。 |
设置技术负责和质量负责人得1分; 设置质量监督人的得1分; 不满足条件的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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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运维质量(75分) |
档案管理 |
仪器操作说明或维护技术要求 |
2 |
监测站房中保存仪器操作使用说明或维护技术规程。每个站点仪器的使用说明和维护技术规程,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 |
未发现问题站点数与总检查站点数之比进行得分。 |
平台 |
7 |
建立运行维护的操作管理制度 |
2 |
按不同的运维类别建立相应的运维管理制度,并将其张贴于监测站房墙面上。每个站点的运维管理制度,内容清晰、完整,符合标准要求; |
未发现问题站点数与总检查站点数之比进行得分。 |
平台 |
||
8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 |
2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并动态更新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教育、培训和监督记录等。 |
建立人员技术档案并且年度内进行动态更新的,得2分; 未建立或上传人员技术档案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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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日常运维记录 |
5 |
电子记录包括:日常巡检记录,校准记录,维修记录,易耗品更换记录,标准物质更换记录、比对和校验记录等,记录应完整,无漏填、错填等。 |
发现不符合运维记录次数与被检查到排口的总运维次数之比: ≤2%,得5分; [3%,2%),得4分; [4%,3%)得2分; [5%,4%)得1分; 大于5%得0分。 电子运维记录未覆盖,但现场应保留表单而未保留的发现1次扣0.5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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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装备配置 |
备品备件金额 |
2 |
运维机构当年度采购如试剂、标准物质、冷凝器、蠕动泵、采样泵、数采仪等运维专用备品备件,提供相关发票证明,同时清单清晰明确的。 |
机构在监管系统内上传备品备件金额占监管系统内备品备件总金额之比: 3%及以上,得2分; [0,3%),按线性计分。 提供凭证缺失或不清晰明确的不得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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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校验仪器设备 |
3 |
校验仪器设备配置齐全,以满足运维服务需要。校验仪器按规定进行校准和检定,校准和检定应溯源至国家基准。 |
符合要求的校验仪器设备与有实际比对校验的运维任务数量之比: 8%及以上,得3分; [4%,8%),按线性计分; 4%以下,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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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测站房 |
/ |
6 |
排口监测站房环境保持整洁;配备温、湿度计,温、湿度符合规范;有证标气有序摆放并在有效期内;运维机构运维规程及资质、人员信息上墙;辅助设备工作正常;规范处置监测仪器废液、废气等。 |
检查站点问题数与总检查站点数之比: 0得6分; (0,0.5]得5.5分; (0.5,1]得5分; (1,1.5]得4分; (1.5,2]得3分; 大于2,得0分。 |
现场检查 |
|
13 |
运维频次 |
/ |
16 |
每七天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维护。 |
总运维频次不满足的,其中不满足次数与应运维次数之比在 (0,2%],扣3分; (2%,4%],扣6分; (4%,8%],扣12分; 大于8%,扣16分。 总运维频次满足的,有拖延,但不超7日的,每次扣0.2分; 超过7日的,每次扣0.3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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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样比对、废气校验频次 |
/ |
12 |
废水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水样比对,废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校验,同时出具监测报告。 |
频次次数不满足的,废水每次扣2分,废气每次扣4分。 频次次数满足但比对(校验)时限不满足的,废水每次扣1分,废气每次2扣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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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故障解决时间 |
/ |
6 |
废气点位:对于易诊断的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8h;对于数据存储/控制仪发生故障,维修或更换时间不超过12h。废水点位:除数采仪以外的分析仪或部件发生故障,维修时间不超过8h;数采仪发生故障,维修或更换时间不超过12h。 |
故障大于12h的总故障数与运维任务数量总运行时间之比: ≤0.05%,得6分; (0.05%,1%],得4分; (1%,3%],得3分; (3%,5%],得1分; 大于5%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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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数据采集传输及存储 |
数据显示 |
2 |
显示的数据、标记应准确并符合逻辑,数采仪的数据应与分析仪表保持一致。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现场检查 |
|
17 |
数据保持 |
4 |
在线监测各检测单元正常测量和校准期间数据应如实显示并上传,不得设置数据保持。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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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参数设置 |
8 |
废水:COD与TOC的转化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废气:伴热管线温度、冷凝器温度、皮托管系数、速度场系数、颗粒物回归方程、污染物量程等参数设置。设置的参数应与调试验收时的材料一致,若不一致,需要提供有效证明。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2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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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数据有效传输率 |
3 |
运维机构负责运维的所有站点的年度数据有效传输率的算术平均值达到90%及以上。 |
所有站点数据有效传输率平均值,95%及以上,得3分;[90%,95%)按照线性得分,90%以下得0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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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数据存储 |
2 |
数采仪分钟数据至少保存12个月,小时数据至少保存36个月。 |
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扣0.5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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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环境管理(10分) |
比对抽测 |
/ |
10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比对抽测,出具的报告是否有不合格的情况。 |
按站点比对因子,合格因子与所有比对因子之比,大于等于90%,得10分; [85%,90%),得8分; [80%,85%),得6分; [75%,80%),得4分; [70%,75%),得2分; 70%以下得0分。 |
平台 |
22 |
优良记录 |
荣誉和奖项 |
加分项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地市或区级及以上)、行业协会(省级及以上)等颁发的综合性荣誉(证书、称号、优良分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奖项(技术、产品、服务、项目)、标准编制、发明专利等情况。 |
获得国家荣誉或奖项,每项3分,省级奖项,每项2分,地市(区)奖项,每项1分;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含验证单位),每项2分,地方标准或团标(含验证单位),每项1分;相关发明专利,每项1分,累计最高5分。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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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不良记录 |
/ |
扣分项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等不良记录情况。 |
受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文书和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信息,每次扣3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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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违规行为整改 |
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
扣分项 |
对运维不规范问题未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以及监管系统信息填报错误且收到修正通知后未及时纠正的。 |
A类警告包括两种情况: 1.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反馈的; 2.系统信息填报错误,但自被通知需修正的3日内完成纠正的。 B类警告包括两种情况: 1. 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或错误填报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纠正的,A类警告升级为B类警告; 2. 累计3个A类警告升级为1次B类警告。 A类警告不扣分;B类警告每次扣1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平台 |
说明:
1. “运维人员配备”指在本机构缴纳社保或只在本机构一家参与运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运维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人员在唯一运维机构从业承诺书、技术服务合同和人员清单等。
2. “中级及以上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活动8年及以上。副高及以上职称认定依据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 比对监测报告格式、内容应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中的相关要求。
4. 初次评价时,“优良记录”统计时段包括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及前两年,后续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认定。
5. “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监管类、判决类和执行类等信息认定。
6. 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沪环规〔2020〕9 号)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的机构,信用风险等级实时动态调整,直接评定为E 级。
7. 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备案的机构,原则上不纳入评价范围。对医疗机构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情况,不纳入评价范围。
8. 机构超过年度评价信息规定时限后提交或补充的相关材料,不予认定。
9. 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备案机构信用风险等级(A级至D级)与评价分值排序分位的关系如下:
A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前20%(含20%);
B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20%~60%(含60%);
C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60%~90%(含90%);
D 级:排序分位比例为90%~100%。
10.“数据来源”中,平台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现场检查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等各类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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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