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政策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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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大气〔2024〕117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民航华东管理局,各区生态环境局、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

为减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本市已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分阶段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为做好《通告》落实工作,进一步提升政策宣传覆盖面,确保禁用和淘汰更新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通告》实施前的宣贯工作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通告》的政策宣贯工作,请市环境执法总队结合日常执法工作对市管企业开展《通告》的政策宣贯工作,通过多渠道让本行业和本辖区的机械使用单位全面准确掌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分阶段禁用的基本内容,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加强行业管理。

二、强化《通告》实施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住建、交通、农业、绿容、民航管理部门的沟通合作,结合《通告》要求开展对高排放控制区内作业机械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机械使用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市环境执法总队会同市减污降碳中心应根据上海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平台制定高排放控制区内作业机械抽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市高排放控制区内作业机械的现场抽查,并对各区生态环境局提供技术支持与业务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开展本行业内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分析研究,强化指导培训,进一步规范各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联系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大气处 徐臻荣  

电  话:23117447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