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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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环大气〔2024〕138号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加强对检验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首小时申诉检验规定

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民合理权益,按照包容审慎原则,对于首次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且检验结果超标幅度低于10%的车辆,车主可申请1次申诉检验,检验应在首检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超标车辆,一律不得开展免维修复检。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取消免维修复检申请功能。

二、强化维修后复检管理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落实《上海市推进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工作方案》(沪环气〔2019〕230号),对尾气检验不合格车辆,打印维修告知单,车辆经维修单位维修并上传维修信息至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平台后方可予以复检。

本市3家机动车自检站对于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须采集维修信息数据并汇集至上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管平台,相关维修单位应在市交通委公布的本市机动车尾气超标维修治理站(M站)名单内方可予以复检。

三、强化检验数据管理和设备维护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进行数据采集和传输,确保人工采集的里程表读数、额定转速、污染物控制装置查验图片、外观检查图片等信息准确无误。检验数据中的污染物检验过程数据应如实按照仪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储记录到数据库,中间计算过程不进行修约,最终检测结果修约到与对应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数,加载减速轮边功率实测值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各检验机构要强化检验设备软、硬件维护,检验设备使用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除安装操作系统、检验设备控制软件及必要的杀毒软件外,不应安装其他与排放检验无关的软件。不得与其它设备、网络连接。在机动车检验过程出现数据异常(如氧浓度异常、过程数据不完整、采样气体低流量、泄漏、集气管低流量、环境信息异常、发动机转速异常、测功机吸收功率异常、转鼓线速度异常等)的,检验设备软件应及时提示检验人员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终止检验,该次检验无效。检验设备本地时间要求与环检专网服务器时间同步,每5分钟自动校准一次。检验过程中使用的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应小于3.5m。重型加载减速法底盘测功机应满足最大总质量不超过14吨的车辆检验,应有固定永久性标牌,标明最大允许轴质量、最大吸收功率、最大允许检测的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等参数。

四、规范适用检验方法

   各检验机构要严格实施《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等检验标准,除无法手动切换两驱模式的全时及适时四驱车型、因适用特殊技术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上线检测的车型以及执法检查等特殊情况使用双怠速法和自由加速法外,要全面按标准使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对于不适用简易工况法、加载减速法检验的车辆,要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制定改变方法流程,如实记录改变方法原因;因上述标准未明确描述的安全、技术原因确需改变检测方法的,应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验线先行试车并保留影像资料。各检验机构要对改变检验方法的车辆保存图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并按“一车一档”进行存档,证明材料须充分证明改变方法的合理性。

同一车辆在本市曾采用过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验的,后续检验必须采用同一方法,不得擅自改变检验方法。

五、落实检验全过程监控

各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检验流程视频监控,检验线前后视频应能清晰拍摄车辆前部车牌号码、车辆排气管及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全过程,应正确使用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移动式摄像机。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检测过程的拍摄。不得对视频监控探头进行遮挡和角度调整,视频监控存档至少保存两年。

六、强化行业自律

全市检验机构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依标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保证检验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实现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检测-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